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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产品进口卫生安全检查的新变化

2009-03-27张明峰

对外经贸实务 2009年2期
关键词:列表限量化学品

张明峰

日本是一个农业资源紧缺的国家,是仅次于美国世界第二大农产品进口国,年农产品进口量占世界进口量的10%左右,是亚洲最大的农产品进口国,年进口总额在500亿美元左右。

近年由于疯牛病、禽流感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加之日本国内农业保护主义的兴起,日本政府出台了一些新的检查措施、检查法规、检查制度和检查标准,对农产品进口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致使作为日本第二大农产品进口原产地的我国农产品对日出口面临新的挑战。

一、农产品卫生安全检查的核心管理机构新近出台的举措

日本对进口农产品、畜产品以及食品类的检验检疫制度非常严格,对于入境农产品检查程序一般是首先由农林水产省下属的动物检疫所和植物检疫所从动植物病虫害角度进行检疫。同时,由于农产品很大部分用作食品,在接受动植物检疫之后,还要由日本厚生劳动省下属的检疫所对具有食品性质的农产品从食品角度进行卫生防疫检查,另外,对出口国的农产品产地也有严格规定,如发生传染病地区的动物质品以及农药、化肥使用各类和用量超出规定标准产区的农产品都禁止进口。

日本农产品卫生安全检查主要由厚生劳动省(一般简称厚生省)和农林水产省(一般简称农林省)管理,负责制定和修改农产品进口的法规、制度、标准和管理措施。两省在管理领域各有侧重和分工,厚生省主要对具有食品性农产品从食品角度进行安全卫生管理为主,农林省主要从动植物病虫害角度,特别是对动物类农产品进行安全卫生管理为核心。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协调两省相关机构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于2002年成立了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助下,两省从2002年开始大幅度频繁修改和提高安全检查标准,出台了许多新举措。

(一)厚生劳动省的新举措

1,不断修改和增加食品中农药残留物检查的种类、剂量和标准2003年5月修改后的《食品卫生法》计划在3年时间内逐步引入《食品中农药、动物用药及添加剂暂定标准制度》,除制度规定的残留标准外,还对虽然没有设定残留标准,但残留物质达到了一定含量的食品,仍可采取禁止进口、流通的措施。

2006年厚生省再次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并于2006年5月29日开始宣布正式施行《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的肯定列表制度》,该制度涉及对所有农业化学品的管理,可谓广泛之极。

2007年又先后两次修订《食品卫生法》中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规范,即兽药残留量的补充规定。增订食品内兽药吡喹酮(Praziquantei)和二氧沙星(dif-loxacin)的最大残留量涉及的产品有陆生哺乳动物(瘦肉、肥肉、肝脏、肾脏及可食部分)及棘鳍目类。

2.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进口检测物的检查,几乎每年都有所变化

2004年厚生省规定各检疫机构对三大类食品残留物进行重点检查:①农药残留中除作常规检查外,重点对灭百可、毒死蜱等常用农药残留超标进行检查。②抗菌素残留中重点对恩诺沙星、四环素等改进型药物和传统性药物进行检查。③食品添加剂重点对甜蜜素的使用量进行检测。

2006年12月25日,厚生省宣布对2007年进口食品监控检查计划进行修改,在检查项目中追加对水产品残留的检查。新增检查的农药有禾草丹、溴氰菊脂、呋喃硫咸3种。

2007年3月30日,日本厚生省两次向各检疫所下述了“2007年度(2007年4月1日——2008年3月31日)进日食品监测计划”,确定了2007度对进口农产品,重点是水产品检验检疫中的种类、项目及检测方法。

3.急速扩大命令检查范围

日本厚生省代表日本政府对进口农产品的“命令检查”,带有浓厚的贸易保护色彩和歧视性。在技术和绿色的外衣下使壁垒变的合法化是日本政府限制进口最为有效的措施。由于“命令检查”是逐批检查,所需时间长、费用高,常常会使商务供货期延误。2004年厚生省先后对我国产荔枝、粉丝、小油菜、甲鱼实施了命令检查,致使出口的荔枝到日本后霉变溃烂损失巨大。2005年、2006年又对我国出口的水产品鳗鱼等进行命令检查,定向检测抗生素残留、农药残留、疾病性毒素、重金属残留等。

(二)农林水产省的新举措

1.全面修改肉类进口卫生标准

2004年1月起农林省消费安全局对进口家禽及家畜肉类卫生条件进行了全面修改,首先修改了《加热处理家禽肉进口卫生条件》,其中大量增加了对加工设施卫生条件和生产工序管理的要求,此后,相继对《偶蹄类动物产品进口卫生条件》和《家禽(生鲜)进口卫生条件》进行修改,附加了产地环境标识要求。

2.再次增定肠衣肉制品附加工卫生条件

2004年4月农林消费安全局对使用肠衣的肉制品附加了新的卫生条件,要求出口国对使用肠衣的工厂进行各种认证管理,即:质量管理认证(ISO9000)、环境管理认证(ISO14000)、劳动安全认证(ISO18000)、危害关键点控制认证(HACCP),并在认证和出口前通知日方,以便核检。

3.进一步扩大JAS标识范围

2004年4月农林省消费安全局进一步修定了JAS规定的标识范围,由初级农产品扩大到加工食品,并要求对加工食品的原料、原产地和畜产品的原产地,加工地进行全面标识,超过标识范围的产品将进行限制。2006年对标识地又提出了提供基本环境条件及评价的说明要求。

二、农产品安全卫生检查的新标准

在日本新近修改和出台的各类检查标准中,以2006年5月29日正式颁布的《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的肯定列表制度》(以下简称“肯定列表制度”)最具代表性、权威性和限制性,“肯定列表制度”中农业化学品残留量限制,几乎函盖了所有涉农的化学用品和药品,将所有用于农林牧水产业生产的农业化学品引入的危及食品安全因素置于控制之下,由原来的农业化学药品扩展到了整个农业化学品,可谓涉及面最广、函盖内容最多、限量要求最为严格的新标准,也成为日本近期农产品进口安全卫生检查最核心的依据,是限制进口最有效的技术壁垒。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涉及的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标准,大致可分为4类,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完整的标准体系。

1.“暂定标准”

“暂定标准”涉及的农药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日本制定了“暂定标准”,而出口国无任何限量标准的农药;另一类是双方均制定了限量标准的农药。肯定列表制度对734种农业化学品制定了51392个暂定限量标准,涉及264种食

品。734种农业化学品中涉及农药种类达498种,兼作农药兽药34种,兼作农药和饲料添加剂的1种。

2.“一律标准”

是对未函盖在“暂定标准”中的所有其它农业化学品或其它农产品制的统一限量标准,即日本政府确定的对身体健康不会产生负面影响的标准。该限值是以1.5ug/人/天的毒理学阈值作为计算基准,确定了0.0ling/Kg的统一限量水平。该标准应用于含有肯定列表制度中未制定最大残留是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的食品。

3.豁免物质

豁免物质是指那些在一定残留量水平下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农业化学品,主要有了其农药豁免物质: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1款规定不需要对可摄入量进行风险评估的农药;2)《农药取缔法》指定的农药;3)除上述情况外其它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农药,日本豁免物质最终草案包括:指定的杀虫剂碳酸氢钠,其它杀虫剂铜、硫等。

4.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指定限量标准

在肯定列表制度中未制定临时限量标准但日前已有的限量标准,涉及农产品食品175种,残留量限量标准2470条,这些标准在肯定列表制度生效后仍然有效。

此外,还有15种农业化学品不得在任何食品中检出,有8种农业化学品在部分食品中不得检出,涉及84种食品和166个限量标准。

三、日本农产品卫生安全检查变化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一)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日本是我国主要农产品出口市场,年出口数量和金额均占我国总出口量的1/3,出口的主要农产品及食品有: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类、蔬菜及其制品类、畜禽及基制品类、水果、坚果及其制品类等。自2006年5月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以来,日本加大了对进口农产品及食品的监测检查力度,严重影响了我国对日出口的速度和额度,特别是对我国蔬菜、食用菌、茶叶、鳗鱼等大宗出口产品影响巨大,主要表现在:

1.产品检出数量急剧增加

2006年6月日本进口食品检出不合格产品类114批次,其中我国45批次、占39%,与肯定列表制度相关的不合格为19批次、占16.7%;7月份检出149批次,其中我国47批次、占32%,与肯定列表制度相关的不合格为27批次、占52%;2006年共计检扣我农产品共计达481批次之多。特别是2006年8月8-16日不到10天的时间里,相继对我国5个品种的出口产品作出加强检查的决定,数量之多、密度之大较为罕见。

2.出口贸易受到严重限制

由于新的检查标准限量项目多、数量大、范围广、标限严,且对没有限量标准的执行“一律标准”,加之我国自身农兽药管理尚不规范,日本很容易检出我国出口食品、农产品问题,从而使其通过加强检测达到限制进口、保护本国贸易的目的。

3.出口生产成本和企业经营成本直线上升

面对大量的限量标准和不断增加的附加条件,致使生产基地、经营企业承受了巨大压力,基地生产者对用品、用药慎之又慎,经营企业则不得不使用各类标识和认证,扩大样品采集量和检测项目范围,增加经营成本,并接受“命令检查”带来的巨大延期损失,导致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下降。

(二)应对策略

针对目前我国农产品输日现状,要积极寻求跨越日本前所未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策略,建立完善的应对体系。

1.确保农产品生产安全、加工运输安全

从源头对出口农产品、食品实施有效管理控制,是保障出口农产品、食品安全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也是应对肯定列表制度最关健的措施之一。在国内实施良好的农业操作规范(GAP),提倡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IPM),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确保农产品生产安全,提升生产安全系数。同时,食品加工企业要实施良好的生产规范(GMP),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农产品加工安全和运输安全,并将生产者、加工者有机的联接起来,实现从“农田到餐桌”产业化质量安全保障,整体提升我国出口农产品水准。

2.积极推进我国农业标准化发展

针对我国输日农产品屡遭技术壁垒的现状,快速实行农业标准化、认证化、基地化、品牌化、产业化生产,大力开展有机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际农产品检测标准接轨的我国农产品标准体系,全面提高我国农产品的整体质量安全品位,树立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形象。

3.认真解读进口国检查标准变化

及时熟知和了解进口国安全卫生检查的新动态、新变化、新标准、新要求、新条件,对我国出口产品给予及时的指导和辅助,并积极通过外交、商务对话、磋商等活动,采用协商、谈判、互惠、互认等手段,解决中日检测争端,协调两国检查标准的共同性和差异性问题,走出被动受检的境地,争取出口的积极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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