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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

2009-03-25董立人

农村农业农民·A版 2009年2期
关键词:主体作用农民群众

董立人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指出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了尊重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的重要性:“必须把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结合起来,坚持执政为民、紧紧依靠人民、切实造福人民,在充分发挥人民创造历史作用中体现党的领导核心作用。30年来,我们坚持人民创造历史这一马克思主义科学原理,真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紧紧依靠人民,最广泛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人民中汲取智慧,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使党得到人民的充分信赖和拥护,始终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凝聚强大力量、提供根本政治保证”。

2008年11月16日,在全国优秀农民工表彰大会上,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在赞扬农民工的贡献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数以亿计的农民怀着对美好生活的渴望、对光明未来的憧憬,勇敢地走出农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以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的精神,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民工队伍的形成和不断壮大,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大历史成果,也是世界工业化、城镇化历史上绝无仅有的光辉范例,他们的贡献将永载史册。”可以说,我国的改革开放启发于、得益于“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尊重人民群众首创精神”,既是30年改革开放的宝贵经验所在,又是今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助推器”。为此,进一步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是我们进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要动力源泉。

第一,要充分尊重并切实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的主体地位是农民在改革发展中发挥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宏伟事业建设的前提。尊重和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一方面要向农民群众广泛宣传党的各项方针、路线、政策,通过建立和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民意表达机制,广泛征求农民对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以及其他各方面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他们的合理意愿和要求真正体现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决策的各个环节中。另一方面,要提高农民的自主意识。我国的农民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在生产生活中表现出很强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主要表现在农民对自然、宗族和政府的依赖上。农民依赖性较强是无法有效地建构农民主体性、发挥其首创能力的重要原因。因此,提高农民的自主意识、减少对外界的依赖性是促进农民发挥其首创精神的首要任务。只有改变农民在生活生产中对自然的强烈依赖性,锻炼农民生产实践的自主性,才能有效地建构农民的主体性。要充分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使他们能够完全自主地根据市场情况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要充分尊重并切实维护农民的意愿和创造力。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农民作为一个极富创造力的群体,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推动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许多改革政策和措施都来自于农民群众的实践和创造,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党和政府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选择和创造的产物。我国30年改革发展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充分尊重农民的愿意和创造。要鼓励农民围绕我国改革、科学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胆探索、大胆实践。要在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指导下,给农民创造一切有利环境与便利条件,凡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都要允许农民去试、去干、去闯,并及时总结和推广他们创造的新经验。要坚持以人为本,要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自主创业的潜能,营造鼓励农民干事业、帮助农民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并为农民群众施展才华、创业致富提供实实在在的智力支持和帮助,充分激发广大农民的创造热情,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的意愿。只有这样,农民群众才会继续凭借着自己的创造来推动各项改革的顺利发展,为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继续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第三,建立健全农民权益保障机制。要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给予平等的公民待遇,则必然需要打破有损农民利益的制度壁垒,维护农民的权益特别是物质权益,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当前,由于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农民的某些自身物质权益均未能得到保障,使得农民发挥自主性、积极性缺乏基础性前提。因此,健全的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将为农民首创精神的培养和发挥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畅通的沟通渠道。要充分尊重并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农民合法权益包括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特别是农民的物质利益,是农民积极性的支撑,是农民发挥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的内在动力,是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动力。因此,充分发挥农民在农村改革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必须充分尊重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在经济上切实尊重和维护农民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尊重和保障农民民主权利,使农民愿意在改革发展中发挥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

第四,要增强农民建设社会主义的本领。农民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发挥的程度。只有大力提高农民的文化、科技和经营素质,才能促进农民在新的改革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要建立全面的培训机制,我国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有待于大大提高,特别是农村人口中文盲、半文盲占较大比例,这就导致了我国农民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充分维护和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将对农民自身的综合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特别是要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加强农民培训,让农民掌握更多的文化知识、科学技术和经营技能,使农民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加强农民的独立性和自主意识;增强他们在改革发展中发挥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以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能力和本领。

第五,要提高农民的文化自觉意识和作用。“文化自觉”是我国已故的著名人类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早在1997年提出至今仍然倡导的思想行为自觉概念。文化自觉是当今时代的要求,是面对经济全球化对中国人提出肩负社会历史责任的一种自觉要求。所谓“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充分认识、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发展的趋向。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人们对社会转型的自主能力认识,取得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文化的自主地位。“自觉”有两方面含义:相对于动物的自发性活动而言,指人们的活动都是有目的、有意识的,表明人的活动的自觉性质;相对于尚未认识到客观规律、盲目性较大的活动而言,指能够正确认识客观规律,并按照客观规律办事的活动。我们提倡广大农民要有文化自觉意识,其目的就是要使其认清自己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使命和职责,充分认识到所肩负的社会责任。通过文化自觉意识到文化自觉行为,并由自觉向更高层次自觉升化,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使人与社会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作用。

(作者系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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