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怒汉》与美国陪审团制度
2009-03-25方刚
方 刚
这并不是宣扬个人英雄主义的电影,整个陪审员群体都是普普通通而又具有民主社会公民基本素养的英雄。就这一点来讲,陪审团制度在操作过程中还可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思维和理性态度。个素不相识的普通人,他们来自不同的家庭,从事不同的职业,有自身关心的利益,有不同的人生经验,有自己的性格和偏好。为了一桩案件,他们坐在一起,组成了一个陪审团,开始决定另外一个人的命运,决定他是有罪还是无罪。他们本来不懂法律,似乎也没必要懂得法律,这就是美国诉讼审判制度中非常具有特色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由案发所在地区的12位合法公民组成,在美国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中,以检方呈庭证据不足为由,将其无罪开释的也是陪审团。我们可以通过一部获得过柏林电影节金熊奖的电影《12怒汉》,来了解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剧中人]
戴维斯:剧中有名字的人物只有两位,戴维斯是其中之一,由美国著名影星亨利·方达出演,他也是该剧的核心人物。12位陪审团成员,按顺序他排在第8位。戴维斯是一名建筑师,他是这群人中最具道德良知、正义感和理性分析能力的人。他在其他11名陪审员都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情况下,对证人的证词和法庭出示的证物提出了合理的怀疑,引导推理出证据的漏洞,从而扭转了大家最初的看法,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无罪裁定。
其他11位陪审员:他们都是从事与司法工作无关的普通公民,来自于社会各阶层,有公司职员、体育教练、钟表匠,还有股票经纪人、广告商和退休老人。对于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他们都是外行。只是基于自己的常识、社会经验和公民基本的理性与良知对案件事实做出裁定。
18岁少年的“生死符”
[电影回放]
摄像机镜头把我们带到法庭,法官审理的是一宗一级谋杀案。案情看起来十分清楚,一个单亲家庭的18岁少年与父亲发生了激烈争吵后,用折叠弹簧刀刺死了父亲,还有两位目击证人,案情审理阶段已告终结,然后由12位陪审员根据法庭审理情况,投票决定这位少年杀人事实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少年就会被送上电椅执行死刑。因为是重大刑事案件,不管是裁定有罪还是无罪,12位陪审员的意见必须一致,如不一致,就会成为悬案,留给下一个陪审团来做决定。
对于这个铁证如山的案件,裁决有罪似乎是板上钉钉。根据法律,他们只要一致表决通过有罪,就可以完成使命。驱使他们尽快作出裁决的更重要的理由是:这些陪审员实在已受够这拖沓的审判了;他们被关在一间闷热的小屋里,汗流浃背,焦躁不安;有人还惦记着自己的生意或下午的球赛。总之,更重要的理由归结到一点就是,他们只想例行公事,然后赶快回家。
接下来就是陪审员室内投票的场景,第一轮举手表决,11人认为犯罪事实清楚,嫌疑人有罪,只有第8位陪审员戴维斯投了反对票,他的理由是,我们不能不加讨论就剥夺一个少年的生命。这意味着案件必须讨论下去,给出怀疑无罪的理由。其他人当然不愿意,争论越来越激烈,人们越来越愤怒。一位等着投票结束就去看棒球比赛的陪审员已经急不可耐,他大声嚷嚷没必要在这里浪费时间。
戴维斯引导大家去思考证人的证言。一位住在凶案发生现场楼下的75岁中风老人证明,他是在夜里睡觉时听到楼上的吵闹声,那位少年大声嚷道,“我要杀了你!”接着有人倒地,他在15秒钟之内冲出家门和过道,看到少年匆匆地跑下楼梯。还有一位40多岁的妇女,他住在凶案现场对面的楼里,两栋楼之间隔着一条火车道,她那天晚上是透过火车的车窗看到少年杀人的。两位证人的证词看起来是强有力的,但是如果把他们的证词放在一起看却有矛盾。按妇女的说法,凶案发生时有火车经过,火车行驶时发出的声音十分巨大,而这时那位70多岁的老人又怎么能听清楼上的说话声呢?为了证实这一点,他们找来了公寓的平面图,从老人的卧室到楼梯口有55呎,经过现场模拟,证明15秒钟的时间,一位腿脚行动不便的老人是无法走完这么长的距离的。到了第4次投票的时候,认为有罪和无罪的票数是6比6。
随着辩论深入,戴维斯对案件抽丝剥茧,控方证据的混乱和矛盾之处被不断揭示出来,比如同样的刀子不止一把,一个身高远低于父亲的孩子也难以制造出一个致命伤口。在12位陪审员经历的六次表决中,投票结果分别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也终于放弃立场。全体陪审团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少年被无罪释放。
电影结尾之处,这些陪审员走出法院大门,他们彼此仍然不知道对方的名字。影片的最后才依次出现每个人的脸部特写以及他们各自的姓名。这让人感觉到,他们的确是平凡、普通甚至渺小的一群,但他们无疑又是陪审团制度最坚实的支撑者。
[评论]
让普通人来裁判普通人
《12怒汉》这部电影详细描述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初看这一制度可能会对其合理性产生怀疑,由12位非法律专业的普通公民来决定案件的事实甚至是一个人的生死,是不是显得过于草率和荒谬了。然而,它却是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基础。在陪审团制度的运作过程中,并非所有方面的问题都由陪审团来裁定。法庭审理案件时,警察、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会搜集和甄别证据,最终,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分工泾渭分明。这种制度设计,恰恰在于排除了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而对于事实的认定,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普通人,凭借基本的逻辑、经验和做人的道德良知,是可以得出合理的判断的。
电影在对这一制度的展现过程中还提醒我们要注意民主社会中的“多数人的暴力”,这一问题1 9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在其名著《论自由》中就有精彩的论述。民主并非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要给任何人说话的权力,要服从于事实和理性,即使是真理只在少数人甚至是一个人手中。电影中,陪审员戴维斯凭着自身的良知和对他人生命的珍重,以一己之力对抗其他11位陪审员,并最终说服了大家,挽救了一个少年的生命。当然,这个过程是严守程序公正的,每当有人提出要投票时,都组织表决,没有因为观点对立双方人数的悬殊就省去必要的步骤。虽然陪审员来自各阶层,知识和涵养也有很大的不同,有的人从未参加过陪审工作,但是大家都基本上保持着应有的理性,所以才会出现一个人说服大家的情况。他们的争执不是为了输赢,而是关乎一个人的生命和法律的尊严。所以,这并不是宣扬个人英雄主义的电影,整个陪审员群体都是普普通通而又具有民主社会公民基本素养的英雄。就这一点来讲,陪审团制度在操作过程中还可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思维和理性态度。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曾这样表述,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陪审制度对于判决的形成和人的知识的提高有重大贡献。这正是它的最大好处。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者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法律。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的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
当然,陪审团制度也有其缺陷,假设电影中的陪审员中没有戴维斯,结局可能就大不相同。假如戴维斯的怀疑是错误的,那样就会放走一个罪犯。他们是在以基于移情理性的合理怀疑来赌一种可能性,虽然也会犯错误,比如辛普森案件中的陪审团,但是可以避免更大的错误。正如剧中人物所说,一群素不相识的人在一起来决定一个素昧平生的人有没有犯罪,这正是正义的保障,是现代社会司法制度中弥足珍贵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