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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是一种病

2009-03-24聂成涛

中关村 2009年3期
关键词:跨国公司传染商业

聂成涛

贪污贿赂是一种病,是一种传染性疾病,是一种急需治疗、急需控制的社会病

贪污贿赂是一种病,是一种传染性疾病,是一种急需治疗、急需控制的社会病,如果不加紧治疗,到了病入膏肓,亡羊补牢晚矣。

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一直是我国近几年来亟需解决的问题,而且还有愈演愈烈之势。在这一顽疾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另一种贪污贿赂犯罪——商业贿赂,又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旧疾未愈,又添新疾。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得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并对商业贿赂涉及的具体罪名以及涉及的犯罪主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都想尽办法去贪污、去受贿,这种情势已经发展到不得不利用刑法来调整的地步,而且还得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制定两个罪名,足以说明这种社会现象已经很是严重,已经演变成一种传染性甚广的社会疾病。

从贪污受贿几百万、几千万的陈良宇、成克杰、郑筱萸以及郴州李大伦、绥化马德等位高权重的大官,到那些不起眼的小官也都成了灸手可热的贿赂对象。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份调研结果显示,在对近三年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21件“小官员大腐败案”的26名被告人的调研中,处级干部11人,占42.3%,处级以下15人,占57.7%。这些被告的级别都不高,但犯案数额可高得惊人:最少的一起案件也有105万,最多的高达9452余万元。“小官员大腐败案”已经超过该院所审理的一审职务犯罪案件的三分之一,涉案金额高达3.4亿元。看到这种病传染的如此广泛,于是有人发出“官不在大有权则灵”的感叹。

国家工作人员是这种情况,不论是大官还是小官,基本上都已经被这种病传染或者有这种潜在可能性。那么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又是一种什么情况,他们的病情如何呢?两高已经专门为治理商业贿赂做出了司法解释,其中将“白衣天使”——医生、“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分别纳入商业贿赂的调整对象。医生“开单提成”,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教师收受回扣等,群众反映强烈。“两高”有关负责人说,“目前,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如医疗、教育、招投标等领域,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较为突出。”医疗、教育两个行业都已经进入了刑法的视野,这确实让人们有些失望,因为一个是白衣天使,一个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前者能够拯救人们的生命,掌握生死大权;后者关系人们子孙后辈的知识增长,是祖国花朵的孕育者——园丁。这都是极受人们尊重与爱戴的职业,最终也伦落到用刑罚来规制的程度。如果这两个行业都经受不住贪污受贿病的侵袭,试问,社会上还有哪个行业能够经受得住呢?

另外,随着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权色交易,用提供无偿劳务、免费旅游等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以及晋职招工、迁移户口等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案件频繁发生。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和司法操作的实效性,两高《意见》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进一步扩大了刑法打击的范围,这也是病情严重而不得已的治疗方法。

不仅仅是自然人已经被感染,即使法人也正在遭受商业贿赂的侵蚀。现在国家正在紧锣密鼓的治理商业贿赂,从而使一大批商业贿赂案件浮出水面,让人们深感国内市场环境已经病的不轻,病情急需名医利用重拳来诊治。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发生商业贿赂案的情况也履见不鲜,最近发生的家乐福、西门子等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案就是很好的例子,这都是中小公司或供应商为了获得跨国公司的业务而行贿其公司重要岗位员工的结果。有种现象我们必须考虑,那就是这些跨国公司为什么在他们自己的国家能够循规蹈矩的经营,并且运营的相对规范,而在我们国家则会发生商业贿赂的违规行为,换句话说,他们怎么会染上这种贪污贿赂犯罪怪病呢?现在我们对于商业贿赂动机的最基本解释就是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取向,果真如此的话,对于这些跨国公司,在我们中国他们是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在他们的母国就不会去追求利益最大化吗?回答是否定的,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是经济主体设立的根本目的。至于跨国公司在我们中国会染病发生变异而采取商业贿赂的行为,我们得认真考虑这种病感染的原因,期望能够从根本上遏止该病的传染。

贪污贿赂是一种病,该病具有广泛性。从实践中发生的活生生的案例,以及那些潜在的还没有被揭露的违法违规行为来看,贪污贿赂已经非常广泛,有权力的地方就有腐败,上至国家部委官员、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下至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只要有一点点公权力存在的痕迹,就有腐败产生的土壤与温床。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关系社会,遇到问题与困难首先想到的是有没有关系可以利用,有关系,一路畅通,没关系,寸步难行,这就是现实。官本位思想一直是我们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只有当官才能发财,才能光宗耀祖,才能仙及鸡犬。加之“权力不用,过期作废”的观念,催生了许多“即时腐败”,也为“权力寻租”找了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贪污贿赂之病便会很容易传染,一有风吹草动,便会病到一大片。更令我们头痛的是,这种病传染起来首先是比较迅速,另外就是比较难以发现,表面上风平浪静,实则暗流勇动,非常危险,这为我们从源头上控制传染源设置了障碍。

贪污贿赂之病具有传染性。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现在的官员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为领导服务,上不得罪领导,下不得罪百姓,不求有功绩,只求无过错,这样的官员作的稳稳当当,便可以平步青云,扶摇直上九千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官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官员是人民的公仆,应该为人民服务。但在实践中,权力是掌握在领导手中的,只要领导一句话,一个眼神,便可要风得风,要雨得雨。当下级看见上级如此神通广大,都知道了权力的用处极妙,上行下效,个个模仿,贪污贿赂之病便成了流行病,传播非常迅速。官场似乎就是此种流行病的发源地,只要进入此地,除了极少数抵抗力、免疫力比较强的人外,都或多或少的染上了此种痼疾。

众所周知,贪污贿赂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公权力的滥用,如何限制、监督公权力,是解决此种痼疾的根本方法。其实对于此种痼疾的原因,可以说许多专家学者都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论述与阐释,并出了许多专著,对贪污贿赂犯罪之病论述的非常深刻,但无非也就是现阶段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转型期,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监管机制不完善等等,这些都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原因,除此之外也找不出其他可以解释的理由。专家学者们能够做到这一步,应该说已经尽到了自己作为一名公民应尽的义务。之所以仍然出现比较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不是因为法律法规不健全,不是监管机制不完善,更不是因为处在市场经济的转型期,而是因为现行的法律规定在现阶段不能很好的被执行、被落实,甚至是被完全歪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可以说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广泛的监督权,是大多数人(公民)对少数人(官员)的监督,应该是非常有效的。但在实践中往往正好相反,实质上是少数人监督多数人,即法律的明确规定落实不到位是此病传染与无法根治的终极原因。因此,我们现在需要的是提高落实现行法律法规的能力,而不是去制定更多的法律法规,如果只是制定,而没有实施或者不被遵守,那么法律便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除此之外,我们现阶段还不具备制定一些比较复杂法律法规的能力,即使这些法律被强迫制定,也只是早产儿,必然会具备许多先天不足,因此,其实施起来也肯定会出现问题,加之,制定法律者自身的疏忽与错误,更有可能使早产儿存在一些与现实不符的地方,这又使其减少了一些可实施性。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病,尽管现在我们的社会已经染上了这种病,而且病情也是越来越重,但这并不代表不能治愈,只是需要我们共同去努力抵制。

(作者系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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