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国家互联网管理法 促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
2009-03-19戚建庄
戚建庄
目前,互联网在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用户规模快速增长,应用领域不断扩大,影响力持续增强,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工具、公民政治参与的新途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环境和中国与世界对话的新载体。
但是,在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融合的过程中,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譬如:一些人在网络上宣扬暴力、色情、迷信、赌博等有害内容;还有的通过网络散布谣言,谩骂攻击他人;强大的网络搜索引擎被滥用为“人肉搜索引擎”;青少年因沉迷于网络不良信息而导致犯罪的事情屡屡出现。诸多丑陋现象,不得不让人为这个世界第一的网民群体担忧,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进行规范,最终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
根据互联网的发展进程,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颁布了大量的行政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如:网络管理方面的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域名管理方面的法规有《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等;网络安全方面的法规有《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网络的正常运营和资产、信息的安全保护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发和实施的主体以部门居多,部门彼此独立,分类立法,造成了网络犯罪立法的就事论事。又由于这些法律法规以政策性立法占主导地位,对许多网络犯罪行为没有给予明确规定,导致法律规范的缺失和实用性的弱化。实现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要从产业发展的整体利益出发,抛弃部门利益,制定出有效的管理制度与产业政策,使之真正能够为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制定一部专门的国家网络管理法是非常必要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虽然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并未体现出网络犯罪行为的特殊性,难以准确使用。针对愈演愈烈的网络犯罪,我国应该构建一个集民事责任、行政处分、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等于一体的预防打击法律机制,并注重在打击预防网络犯罪领域的国际合作,这就有必要在以往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创制专门的网络管理法规(或网络犯罪惩治条例)。对各类网站、社会上的法人单位和公民个人利用互联网平台(包括手机网络和计算机网络)发布信息、言论以及网上信息资源的摘引采用等进行具体的法律规范,以有效地制裁侵犯网络经营秩序、破坏网络信息系统、非法使用网络服务、非法窃取和使用他人的数据资料、网络恐怖主义、网络色情、网上诈骗、网络赌博、利用网络非法传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等各种各样网络侵权和违法犯罪行为,使网络文化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文明的辐射力和感染力,最终有利于增强我国的软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