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信托会计监管问题的再思考
2009-03-18树友林
树友林
摘要:面对经济环境的深刻变化,我国商业信托会计监管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建立健全有效的会计监督制度已成为商业信托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以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从商业信托会计监管的角度,分析我国商业信托会计监管的现状与问题,是重构我国商业信托会计监管制度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商业信托;会计监管;监管主体;非正式制度;制度安排
中图分类号:F715.51文献标识码:A
由于缺乏孕育商业信托持续健康发展的“土壤”,我国商业信托的发展几经调整。为了有效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托公司稳健经营,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对商业信托的发展和监管工作一直非常重视,会计监管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产生,离不开高质量的会计规范,商业信托会计制度也应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如何从信托会计监管的角度出发,探究我国商业信托会计监管之路,目前在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方面尚显得有些不足。
一、我国商业信托会计监管的现状与分析
(一)会计监管的基础环境存在先天不足
从目前来看,商业信托公司尚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安排,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风险管理意识不强等根本性问题。尽管信托公司都已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置了完备的机构,规章制度也相对健全了,但“形备而实未至”现象仍普遍存在,会计监管基础薄弱,导致少数信托公司忽视风险、违规使用信托资金,损害了整个信托行业的信誉。根据COSO报告的“五要素”理论,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的基础,监督是内部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线,控制环境如果出现问题,其余的都将是“空中楼阁”。[1]
(二)会计监管规范缺失,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经过若干次清理整顿以后,有关主管部门加快了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2000年以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新《企业会计准则》、《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继出台,这些法规对于摒弃行业行政整顿的做法,加强法律监管,引导商业信托健康有序发展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从会计监管的角度立法则是近几年的事,发挥的作用尚有待实践的检验。
(三)会计监管主体的责权利不够明确
会计监管主体是会计监管行为的具体实施者,目前有人把会计监管的重任寄希望于信托公司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作为受聘于公司的内部管理人员之一,主要对公司领导负责。尽管会计人员的监督作为会计监管体系的部分制度安排,具有重大的基础作用,但从性质上来讲,它仍然属于信托公司的内部自我约束行为,会计人员监管的功能在逐步弱化,采取强化会计人员的监管职责来解决商业信托会计的违法违规问题,这一制度安排显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有人主张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担负起信托公司会计监管的责任,但由于中介行业的激烈竞争,成本收益原则的制约,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很难处理好经济利益与业务质量、风险与报酬的关系,其会计监管作用也就大打折扣;至于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则是会计监管规则的制订者和管理者,一般不直接参与信托公司会计监管,监管的权力较大,但责任不够明确。
(四)会计监管手段存在不足
会计信息化环境对商业信托会计监管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给我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如果能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强会计监管,就会大大提高会计监管的效率和质量。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管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会计师事务所都较多的采用现场监管的方式,委派专门人员进入被监管信托公司,进行实地会计检查,而较少采用先进的信息化监管手段,通过风险预警系统,对信托机构主要业务活动和关键会计指标进行全面、连续的实时监控,进而根据其存在的各种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构建我国商业信托会计监管制度的设想
新制度经济学家中,舒尔茨、诺斯、青木昌彦等都曾经从不同的角度对制度进行了定义,[2][3][4]他们表达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简单的讲,制度就是规范和约束个体行为的各种规则。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笔者从构建商业信托会计监管的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在构建商业信托会计监管的正式制度方面
正式制度又叫正式规则或硬制度,指的是某些人或组织自觉和有意识地制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则以及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签订的正式契约。[5]正式制度一旦形成,就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因此它就成为商业信托会计监管必不可少的工具了。正式制度可以从其他国家或地区借鉴学习,也可以根据本国具体情况酝酿形成,但其作用的真正发挥还必须依赖于社会认可以及与非正式制度的相容。
1.构建由政府、社会中介机构、信托公司会计等多方合作的监管框架,在制度安排上,明确各监管主体的权力和责任
(1)政府有关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制订规则,完善商业信托会计监管制度。通过制度来规范商业信托机构的会计行为,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抽查,同时负责监管为信托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实施对社会中介机构会计监督的再监督。
(2)要求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为商业信托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由于社会中介机构没有由直接经济利益所带来的会计监管动力,又与信托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联,容易与信托公司之间形成“合谋”,因此要提高社会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让具有一定资质、能认真执行审计准则的中介机构参与商业信托公司的会计监管,避免让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成为一种与信托公司进行交易的例行公事。“乱世用重典”,对于违规的信托公司及协同舞弊的社会中介机构,要加大惩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
(3)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内部会计监管,依据《会计法》第四条的规定,强化单位负责人会计监管应负的主要责任,[6]充分发挥信托公司监事会的作用,夯实商业信托稳步健康发展的基础。
2.继续梳理现有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系统性、前瞻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强的一系列会计监管制度
(1)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监管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制度功能是允许资本雄厚、信誉良好的经营者进入信托行业,限制未来代理风险和制度风险。只有那些符合基本条件,通过严格审核程序的信托公司才具有经营信托业务的资格,并且对其经营权实行年度审核制,对违法、违规的信托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实行程度不同的惩罚,直至退出商业信托行业。
(2)资产分开管理制度。即要求托管资产与公司的自有资产严格分离。资产分离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在各信托参与方之间形成一种监督制衡机制,有效控制代理风险。在资产分开管理制度中,明确信托基金由外部保管人进行管理,这对于限制代理风险是非常必要的。通过资产分离,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信托基金,可以大大减少骗取和盗窃信托基金资产的机会,同时,通过拒绝执行信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违规操作的指令,还可以强化保管人的谨慎监管意识。
(3)投资比例限制制度①。投资比例限制制度,又叫投资组合制度,投资比例限制的目的是分散投资风险,降低代理风险、制度风险,要遵循谨慎性、安全性、流动性、风险分散性的原则,限制投资范围,合理确定流动性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等之间的持有比例。
(4)信息披露制度。由于在竞争型、投资运营型的信托基金运作模式下,社会公众需要获得尽可能详细的信息,以便做出合理的选择,因此信息披露制度成为一种运用越来越广泛的信托监管制度。对于整个信托投资监管体制来言,信息披露要求是监管的最基本的组成部分,要不断加强和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在格式、内容上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信托管理公司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止信托管理公司违法、违规操作,损害信托基金所有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目前,要以2008年信托机构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为契机,[7]加强会计监管。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利于客观地反映信托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可比性,增加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完善风险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便于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和监管当局等信托关联方对信托公司的了解,增进对信托公司乃至信托业的信任。对监管者来说,统一、高质量的会计标准有利于其分析、评估同质同类信托机构的风险状况,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手段,强化风险监管的有效性。
(二)在构建商业信托会计监管的非正式制度方面
非正式制度是指对人的行为不成文的限制,是与正式制度相对的一个概念,通常被理解为在社会发展和历史演进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不依赖人们主观意志的文化传统和行为习惯,如社会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文化传统、习惯习俗、意识形态等。[5]非正式制度对于商业信托会计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在短期难以内化为自己制度的一部分。非正式制度的约束是非强制性的,必须借助于正式制度的支持,尽管如此,非正式制度仍然是加强会计监管的基础与关键,并且常常为人们所忽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存在,其根源就在于非正式制度的缺失。为此需要从以面几方面构建商业信托会计监管的非正式制度:
1.加强会计监管文化的建设
我国是有着深厚民族文化底蕴的国家,非正式制度资源丰富,其中的监管文化演进所形成的行为规范对监管行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在信托公司内部弘扬会计监管和制衡的文化,努力发挥会计监管对改善经营管理的促进性作用,在信托公司外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平等和信任的文化,逐步形成广泛的信任机制和平等的文化氛围,充分发挥监管者的积极作用。
2.发挥商业信托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自律监管
行业协会往往能站在信托公司的角度,与被监管者之间形成一个平等对话的机制,疏通信息沟通的渠道,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避免把信托监管变成信托管制。通过信托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规范管理,协调行业内部矛盾,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制定好自律规则和执业标准,发挥惩戒作用,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宣传信托市场和信托产品,引导业务创新。
3.加强诚信教育,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
道德是一种社会控制力量,是社会秩序最根本的维系者。诚信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要不断加强对信托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对其他会计监管者的道德观念科学引导,帮助他们树立责任意识。当然,要认识到诚信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凝聚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既要进行正面引导教育,也要善于利用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帮助会计监管人员树立诚信观念,更新业务知识,从而使会计行为法制化、规范化,提高商业信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的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总之,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正式制度不尽完善,但在构建我国商业信托会计监管制度过程中,不能生硬的照搬西方的正式制度来监管,这样“移植”的西方模式必然失效,所谓“橘生于西为橘,橘生于东则为枳”。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多管齐下,实行严格的多层次会计监管模式,充分发挥非正式制度的积极作用。此外,在监管过程中,还要不断创新监管工具,用计算机及其信息技术不断完善会计监管手段。比如,可以将信托公司的会计及其它管理信息通过网络浏览器与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建立连接,从而让会计管理软件产生的信息在规定的访问权限内,让公司外部的人员使用,加强对信托公司业务的动态监控。
注释:
①投资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文献:
[1]陈天泉,吴焱新,王蔚.内部会计制度实务[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11-12.
[2]舒尔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译文集[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253-254.
[3]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226-227.
[4] 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28.
[5]国彦兵,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53—54.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
[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Z].银监通〔2007〕22号.
(责任编辑:关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