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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中有关死刑的规定

2009-03-17任淑红

理论纵横 2009年12期
关键词:法例皇帝

潘 峰 任淑红

初读唐律疏议的感觉是唐代的刑罚较以往各代均轻,即唐代法律出现了轻刑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在笞、杖、徒、流、大辟五刑中均有所体现。本文着重关注的是唐律疏议中关于适用死刑的原则、限制及特殊规定。

一、《律疏》中死刑的概念

《律疏》中提到:斩刑开始于黄帝,绞刑出现于周代初年。两者都是效法阴数。阴是主宰萧杀的,象征刑罚杀戮,因而效法它。

《律疏》日:“《春秋元命包》之:皇帝斩蚩尤与涿鹿之野。”《礼》云:“公族有死罪,罄之于甸人。故知斩自轩辕,绞兴周代,二者,法阴数也,阴主杀罚,因而则之,即古“大辟”之刑是也。

二、《律疏》中有关判处死刑的规定

1凡犯“十恶”中重罪的应判处死刑。

《律疏》规定:犯“十恶”中“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罪的,一律处以死刑。因为上述四罪直接危及到封建皇朝的存废,所以,“十恶”罪中那些危害统治者统治政权和国家社稷的重罪,法律规定判处死刑。

2犯“恶逆”罪也判处死刑。

《唐律·斗讼327》:“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犯“恶逆”罪的,即使遇到一般的赦令也不得赦免,立即执行死刑,不容等到秋后处决。

3犯“不道”罪处死刑。

《律疏·贼盗258》: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良口(指不是奴婢的家庭成员)三人。若三人内一人先犯死罪而杀之者,即非“不道”,只依杀一人罪,法不入十恶。

4犯“不孝”罪处死刑。

《唐律·斗讼327》:“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

5犯“不睦”罪处死刑。

《唐律·贼盗252》:“诸谋杀期亲尊长(丧服一年的长亲,即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者皆斩。”“诸谋杀缌麻以上尊长(丧服三月以上的长亲,指高祖父母、妻之父母)、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以杀者皆斩。”

6犯“不义”罪处死刑。

《唐律·贼盗251》:“诸谋杀制使若属本属府主、刺史、县令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7犯“内乱”罪处死刑。

《唐律·杂律410》:“诸奸从祖母、姑从伯叔母、姑,从父姊妹,从母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流二千里,强者绞。”

(二)卫禁

1阑人宫殿门及上阁等

“擅自妄人到皇帝在的处所,判处斩刑。”擅自妄人到三后在的处所,也处斩刑。入上阁应遵照皇帝宣敕由内侍引入,妄自擅人的判处绞刑;不应进入上阁的人,同按妄自擅人殿门治罪,判处徒刑二年半;对随带武器的,判处流刑发配二千里。敢于妄自擅入肃章、虔化等宫门和擅入可以通向皇宫大内的东边大明宫、西边太极殿、南边兴庆宫等三内的,一并判处绞刑的罪。倘若门口有武装守卫的,也同样适用阑人殿门规定的法条判处。

2行宫营门

皇帝休憩的幕帐门在性质上与上阁相同,妄自擅入的判处绞刑。闯入到皇帝处所的,依照上面的条文,应该判处斩刑。执持武器闯人上阁和通向三内的各门,连同没有执持武器而闯到皇帝所在地方的,各处斩刑。若不是故意闯入的,可以上请,听候皇帝裁决。

3翻越殿墙

翻越殿墙的,不问他是出殿还是人殿,都要判处绞刑。

4宿卫冒名相代

不是宿卫的人,相互顶冒名籍,使别人冒名代替自己和冒名代替别人的,进入宫内的,一并判处流刑发配三千里,进人殿内的,一并判处绞刑。

5宫殿作罢不出

服役的丁口男子、工匠的一类人操作完工,有应该出去却不出去的,在宫内不出去的,判处徒刑一年;在殿内不出去的,判处徒刑二年;在皇帝处所不出去的,判处绞刑。倘若有辟除行人仗卫的地方应该退出的,一概必须立即退避出去。有逗留不出的,判罪和闯人皇帝处所相同。

三、死刑中的特殊规定

1死刑中赎的规定

死刑疑罪,可以依赎法收赎。《唐律·名例5》:“绞、斩皆赎铜一百二十斤。”《律疏·断狱500》:“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2八议

属于“八议”范围的人犯了死罪,都要先行题奏请示,交付大臣集议,来确定他们所犯的罪刑。在上皇帝的奏报中,只说按所犯的罪,依照刑律应该处死,不能冒昧地正面直说应绞应斩,所以说:“对属于八议中犯死罪的人不作结案判决。”对那些犯十恶罪的,犯死罪不得上请皇帝。“八议”之人犯死罪的经奏议后,减死刑一等,并可以铜赎免刑罚。

3削除名籍

“杂犯死罪”,是说不属于上述条文的十恶、故意杀人,谋反大逆罪的连坐在所监管范围内奸淫、盗窃、拐骗人口、受财枉法各罪中所犯死罪的;“在禁身死者”,是说犯死刑罪,尚未判决就死在监狱中的;“若免死别配者”,是说本来犯了死罪,受皇帝恩典,另行改处发配流刑、徒刑等一类;“及背死逃亡者”,是说本身犯了死罪而私自从囚禁中逃跑的。这样四种人,如若所犯案件已经成立,都按照削除名籍的法律规定处理。所以律注中说:“这都是说对所犯本罪判处死刑的案件已经成立的。那些犯了死罪而逃跑的,就判定死刑,削除名籍,依法签署奏报皇帝画可,不必等待把罪犯本身抓到归案。

4死刑犯减刑后又做官的期限

因受谋反大逆罪缘坐而被处流刑,以及因犯谋反大逆的死罪等,免处死刑改为发配流刑的,不在六载以后允许做官这一法例以内。

疏议说:配流服劳役满一年与三年,或未满期却逢到赦令,就在发配的所在地服从当地的户口定例,同当地百姓一样课税和服徭役,应选授官职的必须满限六年。所以《狱官令》上说:“被判处流刑的人犯到发配的所在地六年期满后准许重新做官。”

5权留养亲

疏议说:这是说犯罪不属于“十恶”中“谋反”以下,“内乱”以上的死罪,但他的祖父、祖母、父母,直到曾祖、高祖以来的直系尊亲中有年在八十岁以上,及患有重大疾病,根据《户令》应由子、孙侍养,但本户的家里没有三十一岁以上,五十九岁以下期服亲可依靠的,都申报刑部备叙情状,上请皇帝裁定,听候敕令处理。倘敕令准许他(暂时出狱)回家侍养,又恰好家里有期服亲进人成年,以及所侍养的尊亲死亡,就必须再行奏明。如属在先己奉皇帝敕令决定各犯侍养成去或留的,不须再奏。

留家侍养的死刑犯逢到赦令,予以宽宥;免他的课税。

依照《唐律》:“犯罪已被发觉及已发配,如再度犯罪的,分别加重处理。”倘若已判死刑的囚犯再犯死罪,也按对流罪犯换处杖刑的法条相同。倘若本犯死罪原判处绞刑,再犯是死罪,应该判处斩刑,就必须重新改判斩刑,比照前犯绞罪,再犯又是绞罪的,也依照再犯流罪加处杖刑的法例办理。

6对老幼废疾死刑犯的照顾

老幼废疾者犯了强盗、强劫罪、伤害尊长罪,应该判处死刑,根据本条文,都允许收取他们的财物赎罪。

律条中有收取财物赎罪的明文,律注内设立了除名、免官的法例,这只是为了怜恤年老、重病的人,并不是说

故意减轻他们的罪责。对所犯各种死罪、法例上不许官当及收赎,虽然有官品爵位,都应该削除名籍。既然是死罪没有比处徒刑的条文,官员有用官品当抵徒刑的法例,可见对除名、免官,官品当照的法律规定只是根据所犯流刑以下的罪适用。倘若要用官品折抵死罪,便是在本律外另生条文,自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予以除名,死刑另外依照用财物赎罪的法例。

对老幼废疾罪犯除了犯谋反、大逆和杀人等罪应该判处死刑,盗罪以及伤人罪以外,其他各项罪名都不予判处,所以说:其馀都不论罪。

7自首

(1)死刑犯自首后不如实供述罪行

自首但没有交待出来的赃物数量多,达到本罪死刑的,减轻一等判处。

(2)捕得类自首

疏议说:律文上所称“应处死刑”,是对还未等到审判终结。按所犯的罪来说,在应该判死刑而罪犯逃走,被罪轻的同逃犯杀死就前未自首,也同对捕获罪犯前来自首的法律规定一样处理。对犯流刑以下各罪逃亡,其中犯轻罪能捕获犯重罪的人向官府自首的,捕捉的法律自应按照《捕亡律》的条文规定处理。倘若对犯死罪逃走的囚犯,就不必拘守《捕亡律》的规定,乘方便时加以杀却,也是捕得一类的自首。

8部曲、奴婢犯死罪

疏议说:部曲和奴婢犯了罪,主人不为他们隐瞒,但听许他们为主人隐瞒罪行,主人非犯了“谋叛”以上的重罪,他们都不连坐判罪。

疏议说:奴婢是卑贱的人,在法律上比作牲畜和财产,他们在同一主人下的互相残杀行为虽然应该使杀人犯抵死偿命,如果由主人出面请求官府免处死刑的,听许减轻处理。倘若是部曲故意杀死同一主人的卑贱男奴女婢,也达到判处死罪,主人出面请求官府免处死刑,也可以同据按照减轻的法条处理。尽管奴婢杀奴婢是重罪,主人请求免死尚且准许减轻;部曲杀奴婢的罪既然较轻,主人请求免死,自然也得减免。既然律称是同一主人,就是在私人家里的奴婢。若是被没收归公的官有奴婢自相杀害犯罪,不依照这条法律处理。

9死刑犯赃物的处理

疏议说:因犯赃罪判处死刑,以及依赃罪判处流刑,予以发配,所得的罪名既然严重,大都破家荡产。罪犯赃财已经花用,伶恤他身被执行流配、或处死,原赃就不再追征。倘若在本罪未经奏报皇帝裁决画可,逢到赦令,应予赦免流刑、处死的,还依法退赃;在皇帝裁决画可以后,才逢到赦令免罪,就同原赃不再追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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