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院柿树管理技术
2009-03-16刘凤玲
刘凤玲
摘要 从土肥水管理、整形与修剪、疏花疏果和病虫害防治等方面介绍了庭院柿树管理技术,以期为庭院柿树栽植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柿树;管理技术;庭院
中图分类号S665.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02-0042-01
柿树树干木材坚硬,纹理细致,树型美观,入秋树叶变红,可与枫叶相媲美,有很好的观赏价值,深受群众喜爱,在荷泽市很多村庄行道和庭院多有栽植。现将柿树庭院栽植管理技术介绍如下。
1土肥水管理
柿树为深根性树种,侧根多须根少,必须做好水土保持工作。落叶前,对树盘深翻,并施以土杂肥、作物秸秆等有机肥,以改善土壤的理化性质,提高土壤保水保肥能力,给根系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一般幼树每株施有机肥50kg左右,大树每株施有机肥100~200kg。萌芽前,每株施人粪尿20~30kg或硫酸铵2~3kg,施肥后应立即灌水。新梢停止生长后至开花前,每株施尿素1~2kg;开花后到柿果膨大期,每株施磷酸二铵1~2kg、硫酸钾1.0~1.5kg,结合追肥同时进行灌水。如遇天气干旱,可适当增加灌水次数,阴雨季节应及时排出积水。
2整形与修剪
2.1整形
庭院柿树以自然圆头型和主干疏层型为好。自然圆头型4~7个主枝,主干疏层型7~8个主枝,侧枝配置适当,且要分布均匀,达到既美观又丰产的目的。
2.2修剪
根据柿树生长结果习性,采取疏剪、短截、更新修剪等方法调节树势、控制结果。疏剪时,应先疏细弱枝、病虫枝、折伤枝,再疏密枝、下垂枝。短截对象主要是已结果的一年生枝,以促使其发生强壮的结果枝,未结果的一年生枝不宜短截。修剪时还应注意更新枝,以使其结果早、结果力强。对衰老植株还应更新复壮,以延长结果年限。
3 疏花疏果
开花前15d应进行1次疏蕾,疏去弱小畸形蕾、最上端发育慢的蕾和上位蕾。生理落果后,每个结果枝保留1~2个大果,疏去畸形果、向上果和小果。盛花期和幼果期各喷1次500mg/kg的赤霉素。采取上述措施,可明显提高果实品质,有效防止大小年结果。
4病虫害防治
4.1柿炭疽病、圆斑病
这2种病都可造成柿树落叶,果实变红、变软、提前脱落。防治方法:①秋末冬初彻底做好清理工作,剪除枯枝、摘除残留柿蒂、扫除落叶病果,集中烧毁。②根据病原侵染规律,应在5月底、6月底和7月底各喷1次药,重点喷洒叶面,可用70%代森锰锌可湿性粉剂500倍液、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1 000倍液或1∶500 ~ 600倍石灰多量式波尔多液喷雾防治。
4.2柿蒂虫
柿蒂虫又名柿食心虫、钻心虫,可造成柿子早期发红、变软、脱落,为害严重者能造成绝收。柿蒂虫是为害果实最严重的害虫,每年发生2代。第1代成虫5月中旬至6月下旬羽化,第2代在6月下旬羽化,成虫白天停留在阴暗处,夜间出来活动交尾产卵。卵多产在果梗与果蒂缝隙处,经5~7d孵化成幼虫。第1代多在果柄部位蛀入果内为害,第2代幼虫一般在柿蒂下为害果肉,被害果提前脱落,特别在多雨高湿的天气里,幼果受害较多,造成大量落果。防治方法:庭院栽植的柿树,应采用以人工防治为主、化学防治为辅的综合防治措施。①人工防治。一是刮树皮。冬季刮除枝干上的粗皮,摘除柿蒂,集中烧毁,消灭越冬幼虫。二是摘除病虫果。在幼虫害果期,第1代6月中下旬,第2代8月中下旬,各摘除虫果2~3遍,第1代摘除要彻底,必须将柿蒂一并摘下,可减轻第2代为害。三是树干绑草。在8月中旬以前,在刮过粗皮的树干及主干上绑草诱集越冬幼虫,冬季将草解下焚烧。②化学防治。在5月中旬及7月中旬,两代成虫盛期喷洒40%乐果乳剂800~1 000倍液或90%敌百虫1 000倍液,均可收到良好的防治效果。
4.3柿绵蚧
柿绵蚧又名柿绒蚧,俗称柿虱子。在荷泽市柿树产区普遍分布,被害株率达40%~80%;发生严重时造成落花落果,影响柿树正常生长结实。该虫以成若虫刺吸嫩枝、叶片、叶柄和果实。成若虫喜欢群集叶下表面和柿蒂与果实结合的缝隙处为害,被害处初呈黄绿色小点,逐渐凹陷变黑,叶片变黑后形成多角形黑斑,叶柄被害后变黑畸形,提早落叶。果实被害后由绿变黄变软,提前脱落。防治方法:①人工防治。在柿树落叶后至发芽前,剪除树上的病虫枝和柿蒂,刮除树干老粗翘皮,及时清理出来,集中烧毁,减少越冬虫源,并进行树干涂白。②化学防治:在早春柿树发芽前,喷布1次3~5°Bé石硫合剂或50%柴油乳剂,消灭越冬若虫;在柿树展叶至开花前,越冬若虫刚出蛰未形成蚧壳前,喷施40%氧化乐果1 000 ~1 500倍液、25%亚胺硫磷1 000倍液或20%杀灭菊酯2 000倍液。在各代若虫出现盛期,根据虫情及时喷布40%速扑灭乳油1 500~2 000倍液或40%速克蚧乳油1 500倍液,可控制该虫危害。
5参考文献
[1] 邢蕾.庭院柿树的栽培和管理技术[J].现代农业科技,2008(4):20.
[2] 李智强.柿树的管理措施和虫害防治[J].陕西林业,2005(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