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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启示

2009-03-14

消费导刊 2009年3期
关键词:启示改革

赵 军 龚 明

[摘 要]目前,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也从最初的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到促进就业等方面,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传统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造积累的丰富经验,将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 改革 启示

作者简介:赵军:苏州大学,商学院06级MBA硕士研究生;龚明:苏州大学,社会学院06级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失业保险制度概述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原因失去工作,而暂时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帮助其实现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一个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享受条件、资金来源、待遇标准、管理机构及劳动争议的法律程序等等。

失业保险最早起源于比利时,1901年比利时首创的失业保险为自愿性保险。1905年法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实施自愿性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随后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方式建立自己的失业保险制度。至此,世界上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就被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大类并一直延续到今天。前者是由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多种条件,如缴费次数、非自愿失业等,对符合条件的失业者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后者是一般由公共团体对失业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如瑞典的失业保险就是由工会主办,国家资助,个人自愿参加。[6]

二、国外失业保险制度最新发展呈现出的特点

失业保险是一项被称为有着“贵族气”的社会保险,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密切。在全世界170多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也只有近40%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且在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九成左右是人均收入超过1万美元的高收入国家。[7]纵观这些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基本上呈现出从救济型到福利型再到就业促进型的发展轨迹。下面以美、日、英三国为代表,着重介绍进入新世纪后,各国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后所呈现的特点。

(一)受益资格更为严格。在美国,申领失业金必须同时满足五项基本要求:(1)失业前的就业经历符合州规定(主要指工作时间及缴费长短)。(2)在就业服务机构注册,心理和身体上具备劳动能力,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积极寻找工作。(3)凡被认定为个人原因造成的失业没有资格享受失业待遇。(4)除13个州外,其余州设置等待期,一般为一周,在此期间相关部门对申领者进行资格认定。(5)在享受失业待遇期间,失业保险机构要求失业者履行定期汇报求职情况的义务。英国和日本在受益资格的认定方面和美国基本相同,只是在就业期限和缴纳保险费期限方面略有差异。

(二)给付待遇更为细化。美国失业保险的给付项目比较多,分为联邦雇员失业补偿金和特殊的支付项目。其中失业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是基期中一个最高季度工资或两个较高季度的平均工资。贸易调整津贴主要援助那些因工厂受进口增加冲击和产品外销变化影响而失业的工人。工作日减少补贴主要援助那些因正常工作时间减少而介于全职和兼职工作之间的工人,失业者的周工作时数低于充分工作时的部分失业。英国的失业保险给付待遇则是根据劳动者年龄以18周岁为界线并结合劳动时间和收入调查结果三个方面综合考虑给予不同的待遇。日本的雇佣保险制度由善后与预防两部分构成,前者是对失业的补救措施,目的是对失业者进行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后者是促进就业,从雇主与雇员两方面开发就业机会,提高职业技能,尽量防止失业和重新就业后的再失业。

(三)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和缴纳比例更灵活。美国是以税收的方式筹集失业保险资金的,主要由国家税务局通过国家税收方式强行收缴,主要对企业收取失业保险工薪税。联邦政府的计税依据是7000美元,税率为6.2%。但联邦政府允许已缴纳州失业保险税的雇主享有5.4%的税率抵扣,因此联邦政府的税率仅为0.8%。英国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是国民保险基金收入和政府拨付。国民保险基金由雇员和雇主双方按雇员周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其覆盖范围包括周收入在62英镑以上的雇员、自我雇佣者、缴纳减额养老保险费的已婚妇女和遗孀。日本失业保险费主要由单位和被保险人双方共同负担,按年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国库给予适当补贴。缴费比例也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在一般行业中,总负担比例为1.15%.其中业主负担0.75%,被保险人负担0.4%。建筑业,总负担比例是1.45%,其中业主负担0.95%,0.5%由被保险人负担。基本上按照各行业失业率的高低来确定缴费率。

(四)失业保险制度的重点转向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美国的职业介绍方面的服务较为完善。美国在公共职业介绍局内设职业介绍机构,雇主和求职者如果需要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服务,可将自己的需求和基本情况按规定向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机构负责将资料输入电脑,对雇主和求职者的要求进行自动匹配,当供求双方提供的资料基本一致时,职业介绍机构人员通知面洽。除此之外,就是比较完善的对求职者的就业技能培训,并制定严格的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培训机构的业绩进行考核。最后就是国家在促进就业方面加大财政支出。2007财政年度的总统预算中,布什为美国就业培训署争取94亿美元的资金,实现加强和保护美国劳动力的目标。就业培训署已经采取建立需求驱动型劳动力投资体系的措施,这就是布什所提出的工作培训主动计划,为工人在持续的经济增长中获取工作能力做准备。英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管理机构对能工作的人员提供帮助,稳定他们的就业状态。主要通过多种形式为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对雇主提供发布用工信息的服务和对长期失业客房提供的特殊帮助和服务,最终达到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目标。日本的雇佣促进事业充分体现了抑制解雇与防止失业、开发就业机会与培训职业技能的政策取向。主要从雇主与雇员两方面加以实施。第一方面就是为失业者提供就业补助,增强其求职动机。另一方面就是抑制雇主的解雇行为,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员工福利,开发人力资源。

三、国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经济环境和贸易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各发达国家都对本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调整,特别是跨入新世纪后,随着世界竞争的日益激烈,失业问题也日益激化,这样各国对本国失业制度改革的理念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其共同点是不再沿袭提高保护水平为基本目标的传统做法,而是更多关注过度保护和过高的福利政策导致的负面影响,在降低失业保护整体水平和采取积极的失业保护政策方面进行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证明取得了较好的预期效果。同时,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后不久建立的,虽然时间不长,但近十年来,我国经济和社会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劳动力市场也进一步完善,原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在当今的环境中也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尽管一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必须考虑与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等具体国情相适应,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必将对我们的改革提供必要的参考。结合我国的国情,国外改革的经验对我们改革自己的失业制度至少有以下启示。

首先是进一步规范我国失业保险的受益条件。我国失业保险的受益条件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目的是确认资格并确保失业人员有就业动机。虽说我国失业保险的受益条件基本上符合失业保险制度设计的一般惯例,但其最在的缺陷就是没有设置一定的等待期,在资格审查的过程中也很少会进行家计调查,致使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冒领失业保险金,对制度的运行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对失业保险的受益条件进一步严格规范,保证制度支付公平合理。

给付的待遇方面也应该更为细化,充分发挥基金在各方面的不同作用。我国失业保险给付待遇相对笼统,大致分为失业后的生活补助和再就业培训费用。生活补助水平处于社会平均工资和最低生活保障线之间,也只能保障基本的生活,培训费用支付一般是按统一标准支付,很少考虑个体的差异,结果钱也花了,但效果不佳,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中屡见不鲜。真正的就业导向型的失业保险制度应该是以促进就业为主要目标,对失业者给付的待遇除了生活费和培育费外,更重要的是为失业者提供就业的信息,帮助他们找个合适的再就业目标。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在失业保险金支付中除了以上两项,还应该分出一部分建立劳务介绍机构,为失业者提供再就业服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征缴标准应该随着制度的发展更灵活。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个人缴纳工资收入的1%,单位缴纳工资的1%,其余的主要是缓缴的滞纳金和投资收益。这种筹资方法主要是保证了资金来源的稳定,管理方面的便捷,但不具备当今时代对失业保险制度所提出的防止失业和促进就业的要求,没有对用人单位的激励和制约。如前面提到的美国对企业负担的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与单位的人员流动情况相挂钩,实行动态征缴比率。具体来说就业稳定的单位就可以少缴费,而经常裁员的单位就要负担更多。考虑到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用人单位就会积极的挖掘自己的用人潜力,至少不会草率的去解雇自己的员工。我国也可以参照美国的作法实行个人缴费统一,单位缴费实行浮动费率制的方法,以便从源头上遏制失业人员增多。此外,有关促进就业的支出,失业保险制度本身不能全包,也包不了,政府应该对失业保险制度在这方面进行及时补贴。

增加失业保险制度的就业保障功能应当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这也是当前国际上发展的主要趋势。我国现在的失业保险制度最大的缺陷就是缺少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具体表现在再就业服务中的就业培训没有市场化、社会化导致失业劳动力的闲置与浪费。外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就业功能一方面体现在支出的比重上占据主体位置,另一方面表现在培训支出各项目的细分和对培训去出后的所产生效果的追踪。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就业功能的实现首先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把促进就业资金的各个用途进行细化,再次就是如何保证各部分资金充分发挥作用,最后就是对潜在失业者的培训。

其实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除了在上述方面的改革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外,在立法、职能机构的配置和基金的管理等方面我们也可以汲取有益的作法。当然,我国人口众多,就业形式复杂等多方面都有别于其他国家,并不是所有别人的作法都适用,应在以我为主的原则上大胆创造。

参考文献

[1]杨勇,中英失业保险制度比较分析[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

[2]李娟,美国就业导向型失业保险政策[J]兰州学刊,2006(12)

[3]宋德玲,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及启示[J]经济纵横,2006(11)

[4]胡颖,中日失业保险制度之比较[J]学习与实践,2006(1)

[5]杨文忠,英国的就业、失业保险状况[J]中国劳动保障,200,6

[6]宋德玲,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及启示[J]经济纵横,2006

[7]马斌,社会保险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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