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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能否实行“家务公开”

2009-03-13

党员文摘 2009年2期
关键词:参与权监督权知情权

张 成

“政务公开”扩大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地遏止了一些腐败的发生。但在笔者看来,仅仅推行“政务公开”还不够,领导干部还应做到“家务公开”。

从被查处的一些省部级和县处级领导干部腐败案件来看,许多领导干部都曾有过创业的辉煌,甚至有的还是改革开放的先锋。从表象上看,他们“前院” 可谓是风平浪静,但“后院” 却是暗流涌动。有的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有的是妻妾成群,荒淫成性;有的是官商勾结,祸国殃民;还有的是借助权势,巧立名目,让自己的家人成为“红顶商人”,让自己的亲属飞黄腾达。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因此,要想真正让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除了法律规定的个人隐私外,将领导干部的“家务公开”,也是推动反腐倡廉的必要举措。

(作者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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