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党营企业之特征分析
2009-03-11孔祥增
孔祥增
[摘要]齐鲁公司等中国国民党党营企业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党营特征所在。党营企业的战后兴起是中国国民党积极筹组的结果。中国国民党利用现代公司制度的组织形式通过对企业股东的指派、董监事会人员的遴选与指导及公司高级职业经理人的任免实现对党营企业的控制与管理。中央财务委员会通过对齐鲁公司的财务控制,从而实现党营企业的盈余作为中国国民党党务经费的来源。
[关键词]中国国民党,党营企业,齐鲁公司,党营特征
[中图分类号]K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09)12-0021-06
对企业史的研究来说,民国企业史的研究大都分为国(公)营企业、民(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大类,而把国民党党营企业笼统地归之于国营企业或是在研究四大家族官僚资本时顺便提及。实际上国民党党营企业既不属于国营企业也与四大家族官僚资本有着很大的区别,国民党党营企业理应作为企业史研究的一个独立的门类来探讨。本文主要以青岛市档案馆馆藏资料为史料基础,以当时国民党所创办的一典型党营企业——齐鲁公司为个案研究,力图对中国国民党党营企业的特征进行归纳概括,从而对党营企业史的研究做粗浅尝试。
一、党营企业的战后兴起是中国国民党积极筹组的结果
抗日战争胜利之初,中国国民党面对国际、国内的民主宪政潮流,凭借接收日伪资产的历史契机,提出“以党养党,创办党营事业”动议,决定大力兴办党营经济事业,从而为民主宪政体制前景下的党务经费来源寻求新的渠道。
1945年中国国民党在重庆召开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认为宪政即将开始,国民党党费亟待自筹,故而于5月17日第16次会议通过了由陈果夫主导的《关于筹措党费之决议案》,对党务经费改革进行了全盘的筹划。决议规定:运用党费基金创办各种事业,以巩固党的经济基础,以期党费自给。
在陈果夫等的积极经营下,至一九四八年夏天,国民党在大陆已经拥有了青岛齐鲁公司、天津恒大公司、济南兴济公司、沈阳益华公司、台湾兴业公司、安徽农产公司、上海树华公司、永业公司、亚东银行及济南面粉厂等十家事业,此外,尚有中国盐业公司等投资事业。各公司均颇具规模,如齐鲁公司辖有橡胶厂、面粉厂、啤酒厂及食油厂,恒大公司有火柴厂、面粉厂及烟草厂,益华公司有油脂厂、酒精厂及酿酒厂等。
齐鲁公司是当时中国国民党在大陆创立的党营企业中发展最快影响最大的公司之一。1947年6月初,中国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派曾养甫、毕天德到青岛办理财委会所办企业的接管事宜。抵达青岛后,即于敌伪产业处理局所拨馆陶路35号办公大楼成立齐鲁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处,曾养甫、毕天德分别为筹备处正、副主任。齐鲁公司筹备处自1947年6月初成立后即投入到公司的筹组活动中,从接收工厂到组织复工、加强组织、健全管理等进行了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为齐鲁公司的正式成立奠定了坚实而有力的基础。经过筹备处为期半年多的多方艰辛筹备,至1948年元旦,公司于青岛召开股东创立大会,决定公司定名为齐鲁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于元月七日正式成立。
党营事业之开创或改组都在中央财务委员会指导下进行筹组,其筹备人员与组织章程及筹组计划等项都须由中央财务委员会核定。齐鲁公司等党营企业的战后兴起首先是中国国民党积极筹组的结果。
二、党营企业的所有权和最高控制权为中国国民党所独有
(一)党营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国民党
首先,党营企业的创办资金由中国国民党筹拨,中国国民党是党营企业的出资者。
企业的创办资金来源于中国国民党的党费基金。中国国民党六大通过的《关于筹措党费之决议案》规定:一、基金数额暂以100亿元为目标,以之投资或举办各项生产事业,即以所获之利润,供给中央及省(市)党部经常支用。二、基金来源分下列数项:其中之一为发动一次党员特别捐,党员除各视其财力尽力捐输外,并应各就其能力分向同情本党之党外人士,努力劝募。据此,1946年4月8日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中国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党员特别捐实施纲要》,规定:一、党员特别捐劝募总额以国币200亿元为最低目标。由国内各级党部经募160亿元,海外各地党部经募40亿元……二、捐款期限国内外统限中央文到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1946年3月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通过《党营事业的建立和管理计划方案》的决议案,决定在接收敌伪工商企业资产项下拨给大约5000亿元为党营事业基金。这实际上就是中国国民党利用一党专政体制下执政党的特殊地位和权势,变相地将国家财产让渡于国民党的具体形式。
其次,党营企业真正唯一的股东是中国国民党。
党营企业大都采取股份制的组织形式以民营企业的姿态向政府机关注册登记。按照国民政府当时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均分为一定面值股票,并由5或7人以上发起、全部由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组织。作为股份所有权凭证的股票通过上市发售后,即可自由转让、买卖,由此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产业资本的证券化和流动性,这一点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是其区别于其他类型公司的重要特点之一。但这一特征,恰恰是齐鲁公司作为党营企业所忌讳并予以严格控制之处。因此,《中国国民党经营事业管理通则》中明确规定:党营企业之股票非经中央财务委员会之核定不得转让或流入证券市场,从而有效地保证了齐鲁公司作为党营企业的性质,使中央财务委员会牢牢控制公司的股票。企业真正唯一的股东只是中国国民党本身。
再次,党营事业的党股股权均由中央财务委员会指派党股代表人代表中国国民党行使。
党营企业的党股代表人即所谓的股东皆由中央财务委员会指派,实际上各股东并非真正的出资人,不过是由财委会委派代表中国国民党行使出资人的权力而已。作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中国国民党通过对公司股东的指派从而达到对股票的绝对控制权。
虽然齐鲁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注册,并由若干单位填具股票,由其代表组成公司的股东成员,实际上各股东并非真正的出资人,从本质上讲齐鲁公司等党营企业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存在的国民党独资企业,只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没有股东,借以召开股东大会宣告公司正式成立而已。
《中国国民党经营事业方针草案》第八条规定:广聘同志为党股代表。从中可知,齐鲁公司作为党营企业,其股东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股东须为中国国民党党员;其二,股东须由国民党中央选派才得以充任。由此,作为党营企业的股东只不过是企业真正唯一的股东中国国民党的选派代表而已。
(二)党营企业权力机关的运作受中国国民党的最高控制
首先,党营企业的董事会受国民党中央财务
委员会的指导行使职权。《中国国民党经营事业管理通则》规定公司董事及监察人由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商同党内其他有关部门于本党同志中遴选并由党股代表人依照公司法之规定选出并报请中央常务委员会备案。可以说中国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直接拥有对党营企业董、监事人员人事任免的决定之权。党营企业的董事会受中国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的指导行使各项规定的职权。实际上企业的董事会并没有处理公司事务的最终决断权,对于公司的重大举措:如变更组织、增资或解散、改变业务方针及预算、任免总经理、厂长等经理人员、改推董事长及常务董事等事项董事会须事先向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详述理由并呈请核定。董事会于每次会议后之三日内将会议记录以及其附件由董事会转送中央财务委员会查核。表面上按照公司法的原则,公司董事会权力的直接来源是股东大会,实际上由于作为公司股东的党代表皆须由中央财委会委派,因此中国国民党是齐鲁公司权力的最终来源。
其次党营企业总经理以下的人事任免权、经营决策权皆受到中国国民党的节制。虽然按照公司法的原则,齐鲁公司经理人入选由董事长提出并由董事会决定,但实际上中国国民党对齐鲁公司的主要经理人亦有着严格的控制,根据《中国国民党经营事业管理通则》规定:党营事业之党营企业之会计主管人员暨稽核主管人员统一由中央财务委员会遴选后交由董事会任用受经理之指导监督;党营企业之人事管理人员由中央财务委员会遴选后交由董事会任用受经理之指导监督;党营企业之员工名额、薪给、福利、奖惩等项经董事会规定后由董事长报请中央财务委员会查核;党营企业之主要工作人员应一律以党员充任,遇有特殊情况时应由董事长报请中央财务委员会核准,所有人事动态应由董事长于每年元月七月内由董事长报请中央财务委员会备查。
三、党营企业的利润为中国国民党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
(一)党营企业的财务受中国国民党节制和监督
中国国民党作为党营企业的真正唯一股东自然要求对公司财务的节制和监督权。首先为了实现对党营企业的财务控制,中国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掌握着对公司财务人员的任免权。公司会计处长等财会主管人员统一由中央财务委员会遴选后直接交由董事会任用受总经理之指导监督。
其次中央财务委员会对党营企业的预、决算拥有最终的核定权。
企业预决算是以货币等形式系统反映企业全部经营、投资活动的各项目标及其资源配置的定量说明。借以明确企业工作目标,协调各部门关系,控制日常活动,考核各部门业绩。具体包括营业预算、现金预算、资本支出预算。齐鲁公司于每年9月1日至15日依照规定格式编送翌年度业务计划及概算报请中央财务委员会备核,其业务计划及概算经核定后非经呈准不得变更。企业预决算制度可以说是公司财务制度的中心环节,中央财务委员会对于公司预决算的最终核定实际上是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最高层次的控制。
再次中央财务委员会还特别注重对党营企业的财务稽核与监督。《中国国民党经营事业方针草案》中曾规定如下原则:建立会计稽核制度,切实巡回督察、按期结算考核并会同各级监察委员会周密监察、信赏必罚务期涓滴靡遗。
为便于对公司财务的稽核,中央财务委员会特规定各党营企业须确立合理的财会制度,各项账册、表报及其科目编号力求标准化、统一化。中央财务委员会制定党营企业严格的会计报告制度,要求齐鲁公司等党营企业于年终时须统一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业务报告书》《财产目录》报请中央财务委员会查核,并分别将分类成本之计算、材料成品等本期收发盘存动态、成本整理并附具计列办法之详细说明等公司一切财务状况加送报表呈中央财务委员会备核。
中央财务委员会设有稽核室专门负责对党营企业的财务稽核事宜。稽核室设总稽核一人、副总稽核一人、稽核四人、巡回稽核六人、助理干事一人,分工负责各项财务稽核事宜。财务委员会稽核室对齐鲁公司的具体稽核业务可谓严密有力、滴水不漏,具体包括:预算之登记账表之审核;收支及其他原始凭证之审核;产品成本及售价之审核;库存现金票据及银行存款之检查……编制稽核报告等共分12项稽核事项。稽核室对于公司严密有力、滴水不漏式的稽核工作,有效地保证了中国国民党对于齐鲁公司各项财务活动的控制与监督,从而确保了齐鲁公司作为国民党党务经费来源的可靠性。
(二)党营企业利润分配的探析
首先,中国国民党参与党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是实现党费自给的现实途径。
《中国国民党经营事业方针草案》规定:党营事业稍具基础即规定其每月提交盈余补助党费开支,使明党营事业之使命。齐鲁公司等党营企业的创办的政治使命就是要为中国国民党在宪政条件下开辟党务经费来源的新途径,中央财务委员会精心筹划、苦力经营党营企业,目的无非是谋党务经费之自给从而树立中国国民党的经济基础。
齐鲁公司建立后,依托党营企业的优势和特权,以及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公司一度得到迅速发展,在1948年8月之前一直保持着良好发展势头,并取得了可喜的经营业绩。按照党营事业创办的初衷,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盈余交送中央财务委员会也是理所当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中国国民党作为齐鲁公司实际意义上的真正唯一股东获取企业经营利润的股息和红利部分也是合法之举。从实际情况看,中央财务委员会不论是在组织、人事、财务管理,还是在企业的重大决策方面都对齐鲁公司拥有最终性质的控制权。中国国民党从齐鲁公司获取利润的分成也已具备现实的条件。
其次,营企业拨付中央财务委员会的分成利润部分是通过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的形式实现的。
按照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公司股东有取得股息和红利的权利,公司股东即所谓的党股代表人取得应得利益后再交给中央财务委员会。正如《中国国民党投资各种事业办法》中规定本党股份应得之各项利益党股代表人均应悉数送交本会。
根据财委会基金保管委员会盈余分配拨缴办法可知:中国国民党曾经拨付齐鲁公司的资产也就是企业的创办资金和企业的设备厂房等作为齐鲁公司的投资按照资本计算股息办法计息,也就是股息所得,各类资产的股息计算方法如下:期初拨给资金应照物价指数伸算;期初原有材料、货品等盘存应照物价现值计算;期初拨用固定资产应照一般利率标准计息。由于齐鲁公司规模宏大,资产数额庞大:中央财务委员会当时价购各厂资产总额达到127017325200.74元,其中由中央财委会转账部分为59580364034元,现金支付额为67436552566.74元。如果按照通货膨胀的物价指数伸算,仅仅股息一项中国国民党从齐鲁公司所得的利润分成就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再次,党营企业的利润受中国国民党的控制
和支配。
除上述利润分成中股息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利润分成的分配标准基金保管委员会如下规定:企业盈余应提50%为公积金;企业盈余应提特别公积金成数由各事业单位分别拟据签报本会核定之(齐鲁公司特别公积金所提成数规定为20%);企业盈余提除前项公积金、特别公积金后余额按照下列标准分配:红利50%;董事、监事酬劳5%;经理人及员工分红奖金20%;员工福利基金10%;社会事业补助金15%。其中红利及社会事业补助金应依照规定缴送本会;董监酬劳应缴送本会统筹;经理人员及员工分红奖金分为一般分红及特别奖金两种,其比例由董事会议定之,其处理分别按如下规定办理:一般分红由董事会核定后发给本会备案;特别奖金由董事会及经理人依照工作成绩拟定呈报本会核发;员工福利基金应提交10%为本会全体事业员工福利总基金,各事业机构员工福利基金的支配应报本会备核并备本会之监督;各事业机构得就盈余中保留资本额伸值拟呈增资计划候本会核定;盈余中保留之资本额伸值减除核定增资额后之剩余作为本会长期借款;各事业机构提存特别公积金得向本会拨交一定成数为本会全体事业之公积金㈣。从中可知,齐鲁公司等党营企业不仅要将企业利润的红利及社会事业补助金部分依照直接规定缴送中国国民党作为党务经费使用,而且公司董事、监事酬劳由其统筹分配,员工福利基金、特别公积金还须向其提成,其他各项利润分成都应得到中央财务委员会的核定。综上所述,中国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对党营企业经营利润有着支配性的控制权力。
根据基金保管委员会的规定:齐鲁公司应将所得利润的19.5%直接上缴中国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作为党务经费使用,其中红利部分:15%,社会事业补助金部分:4.5%;公司利润的1.5%即齐鲁公司董事、监事的酬劳交由中央财务委员会统筹支配。总起来公司利润的21%皆由中央财务委员会支配,加上特别公积金、员工福利基金向中央财务委员会提成,总计缴送中国国民党的利润分成达到25%,其余75%的利润不论是公积金用作扩大再生产的部分、还是特别公积金、员工福利基金、经理人及员工分红奖金等部分的统筹支配都要受到中央财务委员会的核定或节制。根据已有的数据统计:截至1948年4月底齐鲁公司累计盈余24830809836.77元,则齐鲁公司成立前四个月来共向中央财务委员会缴送所得利润6207702459.19元。从齐鲁公司8月份以前公司一直处于迅速发展的势头来看齐鲁公司截止8月份(包括8月份)以前缴送中国国民党的分成利润至少应在150亿元以上。
齐鲁公司等党营企业的利润分成,成为中国国民党党务经费的新的重要来源,中国国民党通过创办党营事业而达到“以党养党、党费自给”的政治目标和宗旨得到一定程度的初步实现。
[责任编辑:柳文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