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碾与中古水权管理制度述论
2009-03-11刘小平
刘小平
[摘要]水碾是中古时代较为先进的生产加工工具,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由于水碾加工的高效和获利的丰厚,它往往成为王公权要佛教寺院等特权集团追逐的对象。过度的水碾经营活动,破坏了经济生产领域水资源的配置局面,影响了农业水利灌溉和国家经济利益。国家政权在行政干预之外,在制度建设方面也积极探索,加强水权的管理使用,制定相应规则,协调各集团之间的利益。唐《水部式》的创建在中古时期有着重要意义,但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收效还是有限的。
[关键词]水碾,水权管理,水部式
[中图分类号]K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09)04—0037—05
中古时代是我国历史上的重要时期,无论在政治经济制度方面,还是在社会思想文化生活方面,都对历史的发展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学界所谓唐宋之际变革论,实际就是对唐末结束后至宋代所形成的社会差异而进行的广泛讨论,所论几为普遍接受。中古时期的社会变迁是多方位的、复杂的,经济管理制度亦如此。水碾作为当时重要的生产加工工具,在经济活动中相当活跃,尤其是它和水资源的配置使用密切相关,故而水碾的经营又与国家水权管理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就水碾研究,已有相当成果,主要是从生产加工工具的角度论述了碾硙经营状况,以及水碾使用在社会经济领域所产生的问题和影响等。本文则在现有研究基础上,以水碾为切入点,就其在中古时期的经营使用所产生的水资源配置问题进行讨论,考察中古国家在宏观经济管理制度尤其是水权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变革。
一
关于碾硙,西汉扬雄在其《方言》中记述道:“碓机,陈、魏、宋、楚,自关而东谓之梴硙”。即硙很早就作为一种加工粮食作物的工具而在农业生产中运用,当然主要是依靠人力操作,其功效可想而知。但取代人力的更高效的工具也随之出现,桓谭言:“宓羲之制杵臼,万民以济,及后人加巧因延力,借身重以践碓,而利十倍杵臼。又复设机关,用驴赢牛马及役水而舂,其利乃且百倍。”即依靠畜力、水力来加工,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且获利更大。从经济变迁的角度讲,这是生产技术变迁带来的必然结果,因此水碓被竞相运用到社会经济生产活动中,同时也成为富家豪族财富的追逐对象。例如东汉顺帝永建四年,尚书仆射庾虞诩曾上书说:“禹贡雍州之域,厥田惟上……北阻山河,乘陀据险。因渠以溉,水舂河漕。用功省少,而军粮饶足。故孝武皇帝及光武筑朔方,开西河,置上郡,皆为此也。”
三国曹魏时,“太祖徙民以充河北,陇西、天水、南安民相恐动,扰扰不安,(张)既假三郡人为将吏者休课,使治屋宅,作水碓,民心遂安”。在国家的统一管理调度下,水碾的积极功效不仅保证了生产的有效,而且对于社会的稳定也有着重要作用。
《晋书·惠帝纪》载太安二年由于千金堨决,水碓皆涸,“乃发王公奴婢手舂给兵廪,一品以下不从征者,男子十三以上皆从役”,竭决水涸,水碓无法运转,为此造成需要更多劳力来解决粮食生产加工,可见水碓的生产效率之高,其对社会生活影响之大。北魏时,水碾对于提高作物加工的效率有很大帮助,《魏书》记载崔亮在雍州主政时,“读《杜预传》,见为八磨,嘉其有济时用,遂教民为碾。及为仆射,奏于张方桥东堰谷水造水碾磨数十区,其利十倍,国用便之”。又《北齐书》卷18《高隆之传》记载高隆之作尚书右仆射时,“以漳水近于帝城,起长堤以防泛溢之患。又凿渠引漳水周流城郭,造治水碾硙”,利于当世。作为一种高效率的生产工具,它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其功效上,而且因为水碾的稀缺性,其本身也被视为一种财富,常常作为重要的经济物资赏赐给官僚贵族,这在史书中也多有记载。《魏书》记载:“封王诸子为县公,邑各一千户。奉绢三万匹,钱一千万,粟二万石,奴婢三百人,水碾一具,田百顷,园一所。”加之水碾运作必备的一个主要条件是要有水源,故而水碾经营往往成为官僚贵族的特权。如石崇,家中“水碓三十余区,苍头八百人,他珍宝贿田宅称是”。王戎也是“性好兴利,广收八方园田水碓,周遍天下”。同其他财物一样,水碓被当作是获取财富利润的极好渠道和手段,这就刺激了一些有着特权的经济集团对水碓的敛取,除了贵族官僚外,还有佛教寺院。随着南北朝时期佛教的发展,寺院获得了上至国家统治者下到民众百姓各阶层的赏赐、捐助和布施,寺院经济的实力渐趋扩张。寺院积聚财富的经济活动是多样化的,水碾亦是其经营的手段之一。例如北魏时的景明寺,“寺有三池,萑蒲菱藕,水物生焉。或黄甲紫鳞,出没于蘩藻;或青凫白雁,沉浮于绿水。碾硙舂簸,皆用水功”。
寺院以及官僚贵族广占水碾田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势必影响水的流量和流向,对社会生产尤其是农业有着很大侵损。西晋刘颂在任河内太守时,就因为郡界很多公主的水碓运转,阻塞河流,侵害了农业生产,刘颂上表罢除,才使百姓获其便利。
隋唐之前,水碾作为一种新兴高效的生产加工工具,已开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在有特权的贵族官僚阶层和佛教寺院的手里,水碾被作为谋取财富的便利条件和途径。同时,水碾的大量运转,开始影响到正常的农业生产,部分利益集团和整个社会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初步显露。
二
隋唐时期国家统一,社会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作为粮食加工的有效工具,碾硙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更大了。按照日本学者西嶋定生的看法:“碾硙是水平运动的磨,主要用来制造小麦粉。出于水力的应用,它从南北朝以后,特别是在唐代,急速地发达起来,成为营利投资的对象,其中大部分是庄园附属制粉加工场的主要工具。”从生产经营的角度来说,碾硙的确成为当时某些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的重要资产和敛财之道。
隋朝杨素“负冒财货,营求产业,东、西二京,居宅侈丽,朝毁夕复,营缮无已,爰及诸方都会处,邸店、水硙并利田宅数以千百数,时议以此鄙之”。既然拥有了如此庞大的资财、田宅、水碾和邸店,且大都处在交通津汇之所,那他就不仅仅只是占有聚敛,而是为了营求更多财货,加之杨素性贪无厌,与民争利,因此招致时人的讥讽。唐代李林甫也是“京城邸第,田园水硙,利尽上腴”;高力士在都北堰沣列五硙,日僦三百斛直。这些都说明水碾在经济活动中的获利之大,回报之高,非其他生产工具可比,故而往往成为达官贵族竞相追求之物。
借助于国家统治者的支持和社会各阶层的崇奉,中古佛教势力不断扩张,寺院经济实力得以膨胀。田宅土地,资财钱物以及劳动人口,均成为寺院觊觎的对象。作为有着高额利润回报的碾硙,自然是其不可或缺之物。隋朝开皇年间,晋王杨广“钦敬禅林,降威为寺檀越,前后送户七十有余,水硙及碾上下六具,永充基业。”唐太宗曾因少林寺帮助平定王世充而给予大量的赏赐,其中就有“赐地
四十顷,水碾一具”。《续高僧传》记载,普救寺“园硙田蔬,周环俯就”;清禅寺“水陆庄田,仓廪碾硙,库藏盈满”。水碾硙在这些利益集团的经济活动中明显占有重要地位,本身作为财富和谋利工具的性质,使得这种依靠水碾硙的经济经营活动日趋扩张。但这种经济扩张只能是部分利益集团和特权阶层从中聚敛了财富,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水碾硙生产经营引发的经济冲突,主要体现在唐王朝政权对大量水碾的检括拆除。根据记载,大规模拆毁水碾的行动主要有以下几次:
首先是高宗时(655年),雍州长史长孙祥建议拆除关中郑白渠上的碾硙。《元和郡县图志》卷1《关内道一》“泾水”条记载:“大唐永徽六年,永州长史长孙祥奏言:‘往日郑白渠溉田四万余顷,今为富僧大贾,竞造碾硙,止溉一万许顷。于是高宗令分检渠上碾硙,皆毁撤之。未几,所毁皆复。”
其次是在唐玄宗开元九年(711年),李元纮奉命拆毁三辅渠上的所有碾硙。《旧唐书》卷98《李元纮传》载李元纮“开元初,三迁万年县令,赋役平允,不严而理。俄擢为京兆尹,寻有诏令元纮疏决三辅。诸王公权要之家,皆缘渠立硙,以害水田,元纮令吏人一切毁之,百姓大获其利。”
第三次是在代宗广德二年(764年),由工部侍郎李栖筠主持,“拆去私碾硙七十余所”。
此外,代宗大历十二年(777年),由于大量碾硙的经营生产造成京畿泾水沿岸的百姓无法灌溉农田,于是京兆尹黎干立即上奏,请求开决郑白渠支渠,拆除所有碾硙,以保证农业水利灌溉。第二年即大历十三年(778年)正月,下诏毁碾硙,悉数拆除郑白渠支流上的碾硙八十余所。《新唐书》卷145《黎干传》载:“大历八年,复召为京兆尹……十三年,泾水壅隔,请开郑、白支渠,复秦、汉故道以溉民田,废碾硙八十余所。”
以上是几次重要的拆毁碾硙的行动,当然,规模较小的或是地方上这样的举动,估计还会有更多。就这几次而言,我们可知,首先是因为碾础的经营活动妨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使得许多良田无法得以水利灌溉,从而影响了国家的农业生产收益和农民的利益。在传统社会中,农民的生活安定也是保证王权国家统治的基本条件,因此,对于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的行为,必然引起官方的高度重视。碾硙的大规模经营活动,使河渠水流流向发生改变,进而减少了对农田的灌溉数量。如长孙祥奏言,郑白渠的灌溉数量已由以前的四万余顷,减至高宗时期的一万余顷,二者相差三万顷。这个变化数目不一定精准,却反映出当时碾硙“竞造”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同样到代宗时期,工部侍郎李栖筠主持拆毁私碾硙后,溉田所及才六千二百余顷,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了碾硙经营对农业生产的危害。
其次,几次拆除碾硙的行动都与皇室贵族、官僚富贾以及佛教寺院势力相关联。碾硙经营需要水力做动力,而水资源一直由国家所掌控,只有那些特权阶层才能获得便利的水力进行经营,故而毁拆碾硙的矛头也就只能指向他们。在国家干预的过程中,自然而然会遭到这些利益集团的反对。例如李元硙在断定僧寺碾硙归属时,因太平公主的威势而承受了巨大的政治压力。大历十三年毁撤碾础时,触及代宗的女儿升平公主和重臣郭子仪。关于此事,《旧唐书》卷120记载:“大历十三年,有诏毁除白渠水支流碾硙,以妨民溉田,升平有脂粉碹两轮,郭子仪私硙两轮,所司未敢毁撤,公主见代宗诉之,帝谓公主日:‘吾行此诏,盖为苍生,尔岂不识吾意耶?可为众率先。公主即日命毁。由是势门碾碹八十余所,皆毁之。”《新唐书》卷83记载:“齐国昭懿公主……始封升平,下嫁郭暧,大历末,寰内民诉泾水尾硙壅不得溉田,京兆尹黎干以请,诏撤硙以水于民。时主及暖家皆有硙,丐留,帝曰:‘吾为苍生,若可为诸戚唱!即日毁,由是废者八十所。”慑于升平公主和郭子仪的威势,“所司未敢毁撤”,最后将事情闹到皇帝那里,代宗在晓之以理后,公主才愿意废毁自己的私碾。事情似乎仅仅是公主不愿放弃自己的脂粉硙,但实际上却是王公权贵们对于废毁碾硙行动的反对和抵制。而且从太平公主与寺僧争夺碾硙来看,一方面说明碾础的确是竞相谋利的有效途径,受到特权阶层的青睐聚敛,另一方面也表明佛教寺院经济的势力是庞大的,能在世俗社会中扩张自身的经济实力,有着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
再次,就毁拆碾硙的收效来看,其绩效并不是很好。虽然几次行动都毁拆了不少碾硙,使百姓受益,但这种收效只是短时期的,时间一长又恢复原样,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即使像李元纮那样比较彻底的行动,其实际的绩效也还是有限的。
可以说,唐代大规模水碾经营,不仅危及正常的国家农业经济生产活动,而且就此形成了部分利益集团与国家争夺水资源的局面。而王权国家为了维护统治,动用了国家行政力量,对王公权要们的私碾硙进行拆毁,显示了国家在经济干预方面的能力,但是强行干预政策的绩效是有限的。
三
对于碾硙经营所带来的后果,唐王朝其实很早就注意到了,尤其是对于佛道寺观经济势力的发展情况,更是予以关注。唐朝初年,僧众猥贱,苟避徭役,且“嗜欲无厌,营求不息。出人间里,周旋闤阆,驱策畜产,聚积货物”。对此高祖下《沙汰佛道诏》,正本澄源,沙汰僧尼;睿宗时又敕令:“寺观广占田地,及水碾硙,侵损百姓,宜令本州长官检括。”其核心内容就是寺观水碾硙经营活动侵害了百姓的利益,实际上是损害了唐王朝的国家经济利益。因为碾硙的生产经营不仅获利相当丰厚,割取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重要的是寺观及其僧尼在当时可以凭借自己享有的一系列的经济特权谋取更多的利益。比如碾硙加工生产,寺院僧侣“以庄硙免税”而享有免税经营的权益。对此,唐代许多士大夫官僚主张削夺寺观僧道特权,对其征收赋税。例如彭偃就曾建议:“僧、道士年未满五十,可令岁输绢四,尼及女冠输绢二,杂役与民同之。”
特权阶层碾硙经营所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摆在唐朝政府面前的难题。作为统治者,首先是如何处理好特权阶层的经济利益与国家整体财政利益的关系。与统治者有着密切关系的权贵官僚以及佛教大寺,唐王朝是不会从根本上剥夺他们所享有的权益的,只是基于国家整体利益的考虑,会与之有所协调,暂时损害或者削弱其在碾硙经营方面的收益。前文所提唐代宗“吾为苍生,若可为诸戚唱!”的陈词,可以说是这种特殊利益协调的最体面的注解。当然,这其中还得顾及百姓的切身利益,保障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以保证国家统治局面的稳定。因此,第二必须处理好在碾硙使用过程中民众与贵族官僚以及寺院势力的关系。由于农民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弱势地位,使得国家必须出面予以扶持,从而保护其基本的需求。唐代官方几次大规模的废毁碾硙的行为,其实就是国家依靠其强大的行政干预力量,强制执行措施,以平衡和协调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当然干预
所取得的真正实效是另一回事,但至少表现了官方对这一问题的积极态度。
在碾硙使用所牵涉的各方面因素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对水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水资源一向是由国家所控制的,是国家所占有的重要资源之一。随着小麦种植面积的不断扩大,水利灌溉事业的不断发展,国家也需要对水资源的利用进行协调。有唐一代,水利事业比前代有了很大发展,就水利设施的建设而言,据冀朝鼎统计,全国共有254处,远远高于南北朝的20处和隋代的27处。就唐代,陕西一地就高达32处,仅次于浙江的44处,也远多于隋代的9处。因此,地处京畿周围地区的众多水利设施在灌溉过程中,由于水量、流向、河渠壅塞及其自然、人为破坏等等因素,必然会引起水资源需求的紧张和匮乏,甚至引发使用者相互之间利益的矛盾冲突。前文所引雍州长史长孙祥奏言郑白渠溉田数目的剧减,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与水量的减少密切相关。为此,水资源的配置和利用就是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关键。唐代对于水资源的配置,是从制度建设的层面人手,运用立法手段,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水利法规《水部式》。《水部式》是一部相当系统的水利制度方面的法规,主要对水渠水资源的调节、利用以及灌溉权益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可以说这些制度规定对于优化水资源的配置和使用、调解用水纠纷及协调各方利益都有着重大的意义。从发现的《水部式》敦煌残卷我们可以看到,其中对于碾硙的使用与水利灌溉之间发生的冲突有着比较详细的处理办法。唐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水部式》残卷(伯2507号)规定:
诸水碾硙,若拥水质泥塞渠,不自疏导,致令水溢渠坏,于公私有妨者,碾硙即令毁破。……诸溉灌小渠上,先有碾硙,其水以下即弃者,每年八月卅目以后,正月一日以前,听动用。自余之月,仰所管官司于用硙斗门下,著硙封印,仍去却硙石,先尽百姓溉灌,若天雨水足,不须浇田,任听动用。其傍渠,疑有偷水之硙,亦准此断塞。
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在制定公共政策时,首先保证农业灌溉的优先权,并对其他水资源使用情况作出时限规定,而在雨水充足,不需溉田,水资源相对丰富的时候,则可任意使用。因而,水资源的稀缺性,导致在水的使用中,必须要有好的制度安排。在水利灌溉的大渠上设置斗门便是一项有积极意义的措施,《水部式》规定:“诸大渠用水灌溉之处,皆安斗门……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次取用,水遍即令闭塞”;“百姓须灌田处,令造斗门节用,勿令废用”。这些制度安排,不仅可以利用斗门的管理开启,保证水资源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效益,而且使得水流上下游及其沿岸都能获得收益,不致引起资源配置不公的纠纷,“务使均普,不得偏併”。为了使这些制度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得以贯彻落实,官方规定将其实施的情况与其地方官员的考绩挂钩,“若用水得所,田畴丰殖,及用水不平,并处弃水利者,年终录为功过附考”,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制度的可行性和实际收益。
在水资源使用权益的分配过程中,国家制度的设计也是有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比如发现有私自偷用的碾硙,就会按照规定进行裁决处理,保证农业生产的需求。在不同的地区,由于自然季节、气候等各种因素,各地对于水资源的开放期限也是不一样的。例如京兆府高陵县清白二渠设有斗门堰,每年二月一日以前,八月卅日以后,任意开放使用;而沙州则是三月以后,九月以前为官方规定的“行水时”。同时,为了保证灌溉河渠的安全畅通,还设立了专门的管理人员,有渠长、斗门长等,在每年的浇田时间,州县还要差遣官员检校,长官以及都水官司也要时加巡察。渠堰还有专门的人员进行防护修理。对于渠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其他各种问题,《水部式》都有比较详细明确的规定。
同时,唐王朝还在行政法律上专门规定了对于水碾使用的限制,以防止其与农业灌溉的利益争夺。《唐六典》卷7《水部郎中员外部》规定:“凡谁有灌溉着,碾硙不得与争其利。自季夏及于仲春,皆闭斗门,有余乃得听用之。”这同样体现了农业灌溉使用权优先的原则。
尽管唐王朝国家对水权管理进行了制度方面的重大改革,但制度的收效并不是很理想。且不论特权集团的不遵法度,就是普通民众在灌溉用水时也为了各自的利益而破坏法令。例如泾水流域,按照水部式的规定,应该保证上下游都得以灌溉其田,可是泾阳人却独专其美,“公取全流,浸原为畦,私开四窦,泽不及下”,造成“泾田独肥,它邑为枯”的局面。因此,在《水部式》运作过程中,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执行难度大,收效亦有限。这一事实也说明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力乃至缺乏监督就会脱离原有的路径,达不到制度设计的目的。综上所述,水碾在中古时期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无论在世俗社会抑或是佛教经济领域内都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虽然我们说唐代水权管理制度的改革并不仅仅是因为大规模碾硙经营活动而导致的直接后果和产物,但是,水碾的过度经营确实是当时不争的事实,它对于唐代水资源配置制度的设计和健全完善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尽管从后来的事实看来,水资源使用权益的分配并未取得很好的实效,但它的确表明了唐王朝在国家制度建设和规划方面的魄力与成熟,也可谓是大唐气象的一种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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