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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风险管理与保险问题研究

2009-03-06

管理观察 2009年5期
关键词:保险风险校园

张 斌

摘 要:我国校园风险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是客观存在,其造成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可以借助保险公司的专业风险管理技术,改善学校的风险管理水平。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校园风险状况,针对面对目前校园风险管理存在的诸多矛盾,认为从政策和实践上进行创新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关键词:校园 风险 保险

一、我国校园风险状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提高,国家和社会均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特别是基础设施的投入,教育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随着人口的增长和教育的普及,教育资源无论是从数量,还是质量上看,均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教育风险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了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据统计,全国每年都有大约1.6万名中小学生和3千名大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约有40名学生死于食物中毒、溺水、交通或安全事故。另外,每年还有40万至50万左右的孩子受到中毒、触电、他杀等意外伤害。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教育领域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风险,如由于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和情感等原因而导致的出走、失踪和自杀现象;在校园周边地区出现了黑势力敲诈、勒索,甚至绑架学生的现象;教学科研项目进行过程中面临的各类风险;助学贷款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学生信用风险问题等。由此可见,我国的教育领域风险状况不容乐观,应当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二、当前校园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人身安全与德智体全面发展之间的矛盾

由于现在大多数学生是独生子女,家长和社会给予了更多的关爱和保护,无形中加大了学校和老师的责任与压力,学校为安全起见,尽量减少可能发生意外伤害的集体活动,春游、夏令营没有了,课间活动、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减少了,甚至连体育课都变得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了,这样做的结果是影响教育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别是影响学生的体质与身心健康,影响我国素质教育的整体推进,影响下一代的全面发展。

(二)学校和教师履行教学职责与职业风险之间的矛盾

作为公益机构的学校和作为教书育人的老师,现在不得不面对在教学过程中因教育风险可能导致的意外事故、责任纠纷和经济赔偿等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会使学校和老师因此牵扯大量的精力,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另一方面巨额的赔偿费用往往让学校不堪重负,使得本来就十分紧张的办学经费更显得捉襟见肘。有的学校不得已,只好在组织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时,要求与学生签订“生死状”,或者是要求“责任自负”的协议。

(三)教育快速发展与教育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

我国教育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校学生数量的急剧增加,尽管,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教育的投人,但经费、校舍、场地、师资等教育资源严重不足仍然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教育领域风险进一步增加,最突出的是老师的管理幅度加大,而作为改善风险的环境建设,由于资金不足,使得学校往往力不从心。

三、完善校园保险体系的对策

(一)学校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相结合,使两者得到有益的补充

目前不管是学校责任险还是意外伤害险,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对受伤害学生的救济都很有局限。如果将两种保险结合起来,学校责任险促使学校方面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工作加以重视,意外伤害险让受害学生在意外伤害事件发生后能得到充分补偿,将会使学校和受害学生共同受益。而要想实现二者的结合需要相应的法律支撑。

学校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而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两者的保险对象不同,保险期限、赔偿方式、风险核算、准备金提取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在理论上两者能够相互补充。但我国《保险法》第92条明确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此规定为同一个学生同时在一个保险公司投保这两种保险设置了障碍。应考虑学校的特殊情况,允许由学校和家长在同一个保险公司为学生投保这两个险种。这样既可以简化理赔程序,提高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效率,又能降低保费。

现在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加之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政策的逐步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家长的经济负担,在这种条件下,将学校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变为强制险的时机已较成熟。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对受害者提供了充分的补偿。

(二)开发新险种

通过第一部分对两种险种的分析,我们发现,学校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都存在一些局限。前者主要针对学校过错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但在实际生活中,不管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学校对学生的保护管理的义务都是明确的。在现有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中,要求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有时也依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意外伤害险虽然在某些方面能对前者进行补充,但同样存在较大缺陷:(1)保险金偏低。与意外伤害案件的巨额赔偿请求相比,保金显得杯水车薪;(2)除外责任宽。一般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打架、酗酒、斗殴、自杀等造成的死亡或残疾都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未成年学生的心智尚不成熟,自控能力、危险意识、防范躲避能力低,若作为故意或因打架等所造成的伤害事故一概不予保险,势必影响其信度。

可以设立一种新险种—“学生伤害险”,取代学校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这种保险的保费大于学校责任险和人身伤害险的任何一种,而又小于二者之和;它的承保范围相对于两者有所扩大,凡是在学生在校期间或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中,无论学校有无过错,其间所发生的伤害事故都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保险费由学校和学生家长按比例分摊。这种保险,可以最大程度减少校园伤害事故所引起的纠纷。另外,由于保险费的增加,伤害事故的赔偿费也会相应增多,这就达到了既满足学校规避风险的需要,又能实现对受害者的救济。

(三)建立非盈利性机构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保险救济

我国也可以成立非盈利性的教育保险公司来专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保险,做到专款专用,可以弥补商业保险公司在公益性方面的不足。成立这样的教育保险公司,需要我国的保险体系进一步健全,保险市场进一步完善,而且还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成熟的保险技术。伴随着整个国家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整个教育和保险体系的不断成熟,在国家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和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支持下,教育保险公司的成立并非不可能。

参考文献:

[1]王敏.保险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2]翟钢.学校和保险公司谁担责?.中小学管理,2008年第5期

[3]喻建屏.当前中小学建立学校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当代教育论坛,200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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