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信心:民生法律送来的暖意
2009-03-06本刊综合整理
本刊综合整理
编前语
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通过强制性向符合资格的国民征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形成社会共济,防范风险,令履行了缴费义务的保障对象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等情况下,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
《社会保险法(草案)》,历经13年反复酝酿后,在2007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
2008年12月22日,备受关注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二审。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又是民众关心的重中之重。
社会保障不仅是一项民生工程,它还是保增长、保就业的长效机制,是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制度保证。2008年12月8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着力在保增长上下工夫,把扩大内需作为保增长的根本途径,把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作为保增长的主攻方向。
相隔半个月后,全国人大二审了《社会保险法(草案)》,其中强劲的信息表明,2009年注定是社保制度面临重大转折的关键一年。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关键词] 全国统筹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长远目标应当是实行全国统筹。国务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规定。
[关键词] 社保转续
对于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关键词] 建立个人社保号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专家表示,要达到这一目标要做好有两方面的努力:一是政策上各地基本统一;二是整个信息系统能够提供技术支撑,得全国联网。
在政策的层面,省里下一步要做全市统筹,把省内各地区的政策统一起来,为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的使用铺道路。
从技术手段来讲,在前几年国家劳动保障部已经提出了一个工程,解决计算机信息系统核心平台的统一、信息系统软件开发标准规定的统一等,这些都是为全国统一信息系统使用社保卡,打技术基础。
新闻背景:这几年,国家花了很大的力气扩面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参保成了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现实情况是,每年都有大量的民工退保。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转移只带来了个人账户,但是发放养老金时却要发放所有的待遇,并且地方财政要兜底。所以造成了当前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非常顺,转入有门槛”的情况,一般来说,转入地都不接收。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
养老金个人账户利率参考CPI
[关键词] 账户利率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指数确定记账利率,免征利息税。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草案规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或者调剂使用。
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草案明确,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保险缴费未统一缴费率
[关键词] 缴费费率
《社会保险法(草案)》未对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做出规定。
目前用人单位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总计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0%,加上职工个人缴费,社会保险费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40%。各方面普遍认为缴费费率过高,单位和个人负担较重。另一方面,到2007年底,各地五项社保基金累计结余不少,社会普遍呼吁,降低缴费费率并在草案中做出明确规定。
新闻背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够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与享受保险的人口比例不同,待遇水平差异大,因此缴费费率也不一致,草案对费率不作规定为宜,可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失业保险金最长可领两年
[关键词] 领取期限
《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失业保险作了专章规定,明确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草案对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草案规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企业未缴工伤保险或追偿
[关键词] 单位缴纳
《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工伤保险作了专章规定,明确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程序追偿。
征地农民入城镇居民医保
[关键词] 征地农民医保
草案规定,土地已被全部征用的农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费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出。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草案明确,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新农合”写进专章
[关键词] 农村合作医疗
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支柱”,以实行大病统筹为主起步,分别从制度上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以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化服务为基本原则,主要通过建立国家、雇主、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合理分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实行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医疗费用共付机制,实现社会互助共济,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今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的基本覆盖,将实现制度框架基本统一,保障待遇差距逐步缩小,并向一般门诊疾病延伸。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关键词] 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和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