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2009-03-06徐永利朱磊张丽莉
徐永利 朱 磊 张丽莉
提要我国的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诚信经济。没有诚信,市场经济便难以健康发展。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税收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诚信纳税是优化经济环境、维护和提高纳税人商业信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体现,与国家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本文从纳税信用现状出发,对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建议和设想。
一、纳税信用的涵义
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账簿管理等多方面对纳税人进行的综合诚信的评价。
二、纳税信用现状
目前,我国企业大部分是中小企业。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企业便利用法制不健全的漏洞,故意偷税、拖欠税款。从北京地税系统2008年上半年的检查情况来看,企业纳税信用的现状不容乐观。通过对1,528户纳税人的立案稽查,有问题1,286件,有问题率84.16%,查补千万元以上的案件13件,定性为偷税的案件4件,其中达到移送标准的2件,共查补收入4.42亿元,入库金额4.87亿元。有问题户数占被检查户数很大比重。虽然影响税款及时、准确缴纳的因素很多,如企业对税收政策掌握不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人员素质不高而造成计算错误等,但为数更多的问题则表现在企业设置“账外账”、隐瞒截流收入、故意拖欠税款等。而对于个人来说,出租房屋、劳务报酬等的税款流失现象也是大量存在。这些状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税收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进程。因此,强化社会纳税信用观念,构建纳税信用体系尤为重要。
三、构建纳税信用体系几点建议和设想
(一)加大纳税宣传力度,营造诚信纳税环境,提高社会纳税信用水平。税收宣传的作用,就是让每一位公民真正了解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让纳税人明白,征收税款从表面上看是交给了国家,实质上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转、促进社会发展,造福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需要。从表面上看是无偿的,实质上是有偿的。宣传方式要多种多样,尽量采取宣传面广,宣传方式喜闻乐见的,让人民群众易于接受,使社会逐步形成一个诚信纳税的氛围,使存有侥幸心理、偷逃税款的人受到强烈的良心谴责和社会舆论的谴责,通过道德规范的约束力,逐步提高社会纳税信用水平。
(二)提高税款使用透明度,让纳税人明明白白缴税,增强纳税人纳税自豪感。要真正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将依靠法制力量转变为自觉行为,仅靠宣传是不够的,还要让社会主义税收优越性充分体现出来。只有保证税款的合法、合理支出,才能真正体现税收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政府应对预算支出项目加强实地考察考核,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并予以公开,提高税款使用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进行监督,让纳税人知道自己交的税到哪里去、做什么用了,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自豪感,使诚信纳税变成一种自觉行为。
(三)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机制,合理划分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等级制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评价,涉及到纳税人的声誉和切身利益。这项工作目前还是主要由税务部门来负责。依据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较完善的国家经验,同时按市场化的发展要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逐步移交给社会中介机构来完成。专门性的信用评估机构不仅可以通过专业化、标准化的经营降低业务成本,还可以增强信用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减少人为因素。税务部门要逐步创造条件,通过规范准入、退出等监督管理机制,使纳税信用中介机构逐步有序发展起来。中介机构按照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要求,利用信息化手段,将各类征管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建立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固定的程序,对纳税人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同时,税务机关应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全面。纳税信用等级制度是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和整顿税收秩序,构筑社会信用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区别对待,不同管理,对倡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管税,执法为民,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健全纳税信用缺失惩罚体系,提高失信成本。社会纳税信用低,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纳税失信成本过低。在信用体系完善的国家,失信成本很高,对于企业可能面临破产,对于个人意味着难以在社会立足。在我国,由于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纳税人失信所付出的法律、经济代价都偏低。只有直接惩罚和间接惩罚共同作用才能真正起到对纳税信用缺失的惩戒作用,提高全社会诚信纳税的意识。直接惩罚主要来自各政府职能部门,而间接惩罚则主要来自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向社会开放数据库,提供查询来达到对信用缺失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惩罚的目的。让纳税人的失信行为暴露在全社会监督之下,使纳税人因失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才能逐步营造出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纳税信用应不仅成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通行证,更要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通行证。
(五)建立健全纳税信用法律体系,为整个社会纳税信用的提高提供硬性保障。诚信纳税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只是提供了纳税信用道德自觉的可能,还不等于纳税信用道德自觉的实现。由于道德约束是通过传统习惯、社会舆论、思想劝导、榜样示范等手段和途径来进行的,但当道德与现实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它的约束作用可能就会消失。要保证自觉诚信纳税意识普遍养成,必须强化纳税信用的法律制约。当前,我国民法、刑法、反不当竞争法、税收征管法都有诚实守信的要求,但只是作了原则性的、抽象概括的规定,对行为人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因此,必须加快社会信用相关法律的组织制定,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活动提供相应的标准、规范,从而为营造出全社会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地税局)
参考文献:
[1]陈新.纳税信用体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
[2]梁俊桥.构建纳税信用体系的政策建议,《经济研究参考》,2006年第39期.
[3]崔源潮,丛斌.实行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的思考,《税务研究》,2001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