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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的内涵、特征和价值评析

2009-02-26

江淮论坛 2009年1期
关键词:潜规则伦理道德

郑 奕

摘要:潜规则是游弋在社会正式规则之外、或隐或现地支配人们行为的规则,具有存在普遍性、范围私下性、尺度模糊性的特点。当今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存在着的大量潜规则,既有正在生长的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新观念、新规则,也有违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和道德要求的旧观念、旧习惯。分析和研究潜规则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潜规则;正式规则;伦理;道德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与维护离不开一定的行为规则。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使人们越来越深刻地感受到规则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作尤其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学的行事规则,否则市场就会出现信用危机,经济建设无法健康地开展,各种腐败现象和丑恶现象滋生蔓延,将严重威胁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人们把规则解释为“规范”,解释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某一事项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释为“整齐,合乎一定的方式”[1]。应当说,规则既包括大范围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与文化制度,又包括小范围的家庭规则、公司制度等。正是无所不在的规则引导着我们生活。但是,当按照制定出来的规则行事的时候,人们却免不了遇到一种窘境和困惑,——在规则下面似乎还隐藏着另一种制约,它们所起的作用有时甚至超过正式规则的制约力。这就导致不按正式规则行事,另一种规则驾御着人们的所作所为。这样的窘境和困惑在社会的许多方面都存在。而这种隐藏着的、驾御着人们所作所为的规则,就是潜规则。

一、潜规则内涵

对潜规则的认识一般包含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认为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是没有成文却有着实际约束力的制约。二是认为潜规则是背离了正义观念及其引申的正义制度的,对主流意识形态和正义制度有所违背的约束。[2]三是认为潜规则可以使得行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冲突,带来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有人将潜规则概括为:“表面说一套、背后做一套,而且暗中还有不可告人的交易”。不论怎么概括,潜规则都是不同于社会主流意识所认可、统治阶级所主张的规则。

笔者认为,潜规则是相对于社会正式规则而言的规则。它游弋在社会正式规则之外,或隐或现并实际支配人们的行为;是人们在利益互换过程中以实际权力最大者为中心为双方利益最大化做出的资源重新调整。通常,潜规则表现为对正式规则的变通与解释,或是对空白规则的约定俗成的填充,是“圈内”人员实际认可的行事规则。所以,潜规则亦可称为“暗规则”、“隐规则”或“行规”。

首先,潜规则是人的行为规则与社会发展变化互动的必然产物。随着社会发展变化,正式规则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有的正式规则的效用随着新问题新状况出现而逐渐缩小甚至消失,不能继续发挥原有的作用,在相应的正式规则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规则空洞”。二是正式规则本身表现为不断健全、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的过程,当新的正式规则跟不上变化了的需要,就会出现“规则延期”。这两种现象给潜规则的出现埋下了伏笔。可见,潜规则的出现是适机的。正式规则与它所对应的社会状况的变化不能做到完全契合导致潜规则的出现,具体表现在:其一,在旧的正式规则没有被完全根除、新规则没有完全契合社会发展的时候,潜规则会作为一种替补方式产生于人们的行为之中;其二,正式规则不完善时潜规则会作为正式规则不足的补充而产生。其三,正式规则随意性大、过于灵活的时候,潜规则会作为对正式规则的注解而产生。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常可看到,正式规则立意过高的时候往往不具有现实操作性,很容易诱发潜规则。人们根据实际情况自发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规则,使潜规则成为大众默许并接受的实际规则。

其次,潜规则始终都是相对于社会正式规则而言。社会正式规则包括明文规则和非明文规则:法律、规章制度、条例等属于明文规则,通过权力者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方式来实现,通过对违规者作出惩罚加以保障;道德、风俗等软性规则属于非明文规则。非明文规则是以意识形态为主要,其下统领着诸如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价值信念等“软规则”,这种规则缺少强制力,依靠人们内心信念和舆论监督等来保障。而潜规则往往既与法律、规章制度等规则相违背,也与正式规则所延伸的精神相违背。前者是触犯法律,后者则是违背公认的道德。应该指出,社会上倡导的非明文正式规则往往都蕴涵着社会道德的积极意义和正面价值,潜规则就不完全如此。当利用这样的软规则(潜规则)不损害公平公正的时候,无可厚非且具有不同程度的合理性;当利用这样的软规则损害公平公正的时候,潜规则就失去正面价值甚至产生严重危害。社会上反对的潜规则多是后一种情况。

最后,潜规则是双方在利益互换过程中,以权力最大者为中心、为双方利益最大化做出的资源重新调整。有的学者指出: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的规则,那就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2]黄光国在论述中国人的面子问题时也认为,权力的存在是中国社会潜规则运行的根本保证。他认为:权力是社会交往过程中,一方以社会道德的说服或群体的压力加诸另一方,使其改变态度、动机或行为而表现出顺从的力量。[3]他引用国外心理学的研究结果论证,个人以权力影响他人的过程,基本上也是一种“社会交易”的过程,很多时候潜规则就是这样表现出来的。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权力始终是相对而言的,权力最大者并不是单单满足自己的利益,而是在满足自己利益的同时也满足了他人的利益。这是一个双方互动的过程。潜规则之所以能够运作,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这样做可以让实施者获得对方所能支配的某种社会资源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同样,对方之所以愿意接受实施者个人的影响,也是因为他预期这样做能够给他带来某种报酬或帮助他避免他所不喜欢的某种惩罚。而在这样的“社会交易”过程中,能够支配某种社会资源或所支配的社会资源多少,成为了决定谁是实际权力拥有者的唯一标准。实际权力成为了潜规则运行的根本前提,而实际权力拥有者则成为了左右潜规则运行的关键。

二、潜规则的特征

与社会的正式规则相比,潜规则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对潜规则特征的把握能够让我们更好地认清其本质,对其后评析潜规则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存在普遍性。和社会正式规则相比,潜规则的普遍性是指它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并且隐藏于正式规则之后而独立起着作用。

第一,潜规则普遍性体现在它扎根于社会正式规则的漏洞之中。社会正式规则的直接目的是使人们办事有章可循,出现问题有法可依,舆论监督有原则可把握。潜规则的目的也不例外,只不过它是针对正式规则的不完善而体现出自身的弥补性作用。正如前文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往往会出现“规则空洞”和“规则延期”的现象。具体说来,有的正式规则立意太高,针对范围太广,人们就会在私下针对某一具体问题重新达成一个“协议”,这样的“协议”不是书面的,双方也没有互相直接沟通,但彼此心中有数。又如有的领域并没有具体的正式规则的约束,这时的潜规则虽然没有正式认可,却被赋予正式规则的作用。所以不论是具体细化而达到之“潜”,还是重新建立达到之“潜”,都是针对社会正式规则的不完全和欠缺而言的。可以说,潜规则的普遍存在性最为本质的体现就是其运作的直接原因或目的是弥补正式规则的不周全而达到更贴近实际作用的价值增值,并由此获得相当于正式规则作用的有章可循的资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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