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体系研究
2009-02-21李维利张凯陈鹏张诗文杨萍朱琳
李维利 张 凯 陈 鹏 张诗文 杨 萍 朱 琳
目前,国家颁布的《禁毒法》,对戒毒模式进行了重构,明确提出了社区戒毒与康复模式。对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体系的实践价值、运作程序和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策略,保障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是矫治工作者的责任。
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戒毒战略思想指导下,优化配置社区矫治工作机构与司法资源,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运作,针对吸毒成瘾者建立的一种科学的矫治工作系统。
社区戒毒与康复模式是将吸毒成瘾者放在开放性的社区中进行治疗,摆脱戒毒所等具有封闭性质场所的束缚。把吸毒成瘾者置于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就不存在重新适应社区生活的问题,可避免或逐步消除因长时间封闭形成的对社会的疏离感、陌生感、隔膜感,从而使其再社会化进程变得更为顺利、更有效率。建立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体系,是针对传统封闭性戒毒模式所存在的弊端而寻求的替代措施,是矫治工作文明化、人性化、人文化、科学化的体现。
一、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运作过程
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具体运作是以吸毒成瘾者为中心,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总体思路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等外在因素和调动吸毒成瘾者的戒毒自觉性,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戒断矫治工作。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具体运作过程包括以下方面:
(一)收集与分析吸毒成瘾者资料。吸毒成瘾者资料收集的内容主要包括成瘾者个人资料及其所在环境的基本状况,与环境的交互作用等方面的资料。(1)个人层面的资料收集主要包括:个人的基本资料:如年龄、个人生活简历、生活经历及重要事件、社会经济地位、周围重要的人物、相关的社会系统等;吸毒情况:如吸毒的原因、时间、种类、方式等。(2)环境层面的资料收集包括:吸毒成瘾者生活中的重要社会系统及可以得到的各种资源系统。社会系统主要包括吸毒成瘾者的家庭、亲属、邻居、学校、单位等。社会系统中重要人物帮助吸毒成瘾者进行治疗和矫治的能力,对其持有的希望和支持,都是矫治工作者必须了解和认识的内容。资源系统主要包括各种可以利用的资源,如邻里关怀,社工及社区志愿者,各种社会保障政策、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可能提供的服务等等。(3)个人与环境交互作用层面的资料,主要包括吸毒成瘾者个人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特别是与重要人物的关系;吸毒成瘾者寻找帮助的主要方式;各种社会系统对吸毒成瘾者求助的反应等。
吸毒成瘾者资料分析是在广泛收集成瘾者个人资料、环境资料、成瘾者与环境互动资料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方法,使收集的资料系统化、有序化、规范化的过程。通过对成瘾者有关药物依赖程度、性格、心理、社会关系、经济社会和事业发展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分析,对成瘾者有更全面系统地认识,使戒毒工作者能够抓住成瘾者问题的实质,从而准确把握成瘾者的根本问题,制定正确的戒毒方案。
(二)建立社区戒毒专业关系。社区戒毒专业关系是戒毒工作者与吸毒成瘾者互动过程中,双方通过平等的、伙伴式的交往形成的关系,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上的关系。
建立专业关系是开展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基础。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是戒毒工作者与成瘾者共同参与的互动过程。如果双方信任关系确立,戒毒工作者就能增强对吸毒成瘾者的影响,帮助成瘾者参与自助过程;否则,成瘾者可能中途退出或破坏改变的进程。从以往的实践来看,戒毒工作者与成瘾者建立了良好的专业关系,双方相互信任,能够为一个比较明确的目标共同采取治疗与矫治行动,通常会取得良好的矫治效果。而戒毒工作者未能与成瘾者建立专业助人关系,双方的关系仍停留在管制与被管制、服从与被服从的矫治关系中,双方缺乏信任感,这种关系虽然也能使成瘾者处于被控制的状态之中,但无法调动成瘾者自身的积极性,矫治过程也缺乏针对成瘾者需要的有目标的介入,因此,其矫治效果并不会理想。
(三)制定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计划。计划阶段是在吸毒成瘾者资料收集、分析以及双方专业关系建立基础上工作的延续,戒毒与康复计划包括了戒毒工作者必须完成的核心任务。戒毒与康复计划的制定过程是戒毒工作者与吸毒成瘾者共同合作的过程。
戒毒工作者根据吸毒成瘾者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矫治与康复计划。戒毒计划不是随意制定的,要考虑为成瘾者实际情况,戒毒机构所能提供的资源和帮助,戒毒工作者的能力以及对资源的了解和掌握程度等。
(四)实施社区戒毒与康复计划。实施阶段是戒毒工作者和吸毒成瘾者根据戒毒与康复计划开展工作和采取行动的时期,是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开展最重要的阶段。实施戒毒计划的过程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首先,戒毒工作者整合社区资源,协助吸毒成瘾者解决实际问题。戒毒工作者在与吸毒成瘾者建立起基本信任关系之后,就要着手帮助成瘾者解决一些迫在眉睫的实际问题,如家庭关系紧张、生活困难、就医、就业、子女入学等问题。在帮助成瘾者解决实际问题时,矫治机构不能充当“慈善机构”的角色,不能单纯地强调服务,虽然这些工作是必要的,但不是社区戒毒工与康复工作的主题和重点,一味强调“服务”,势必会影响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严肃性。其次,戒毒工作者针对不同类型的吸毒成瘾者运用不同专业工作模式。虽然吸毒成瘾者具有某些共性特征,如人生空虚,追求享受、刺激;缺乏诚信与羞耻感,惯于说谎、欺骗;自暴自弃,反复性强,容易诱发犯罪等,但他们又有千差万别的个性及社会经历。因此,戒毒工作者在普遍教育矫治的情况下,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成瘾者运用不同的专业工作模式,才能达到良好的矫治效果。此外,戒毒工作者要认真负责吸毒成瘾者的定期尿检。戒毒工作者应当带领吸毒成瘾者到所在地区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的尿样检测。在定期尿样检测过程中,戒毒工作者要监督其留取尿液样本,防止其作弊。
(五)社区戒毒与康复的评估与跟进。社区戒毒与康复评估是戒毒机构在戒毒计划实施后,借助科学的测评工具对吸毒成瘾者的心理、认知及行为等方面进行测量和评价,是衡量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效能的重要标准之一。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毒瘾依赖程度的诊断性评估、戒毒期间戒毒效果的检验性评估、复吸倾向预测性评估等方面。戒毒效果评估体系可量化为下列指标:身体健康状况、心理健康状况、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行为、知法守法、就业能力。上述是戒毒效果评估的基本内容,不同类型的评估所包含的考核内容应有所差异,在具体内容的评估中可以选择有关的内容,构成具体的评估指标。
社区戒毒与康复的跟进是指戒毒工作者与吸毒成瘾者的矫治关系结束后,工作者必须对成瘾者进行一段时期的随访,并对出现的新情况作出一定程度的处理和回应。对吸毒成瘾者解除社区戒毒与康复后的跟进,有利于维持和巩固社区戒毒过程所取得的效果;有利于帮助成瘾者得到更合适和更有效的矫治监管和服务;有利于吸毒成瘾者实现社会康复的目标、真正回归社会。
二、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保障体系
(一)思想保障
思想意识是行动的指南。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在我国是一种新型的戒毒模式,在实践中,要确立以下思想意识,以保证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工作的顺利开展。
1.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使吸毒成瘾者在不与社会隔绝的环境中进行治疗,实现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充分体现了刑罚的人性化和人道主义。社区戒毒与康复制度建设和工作推进必须紧紧围绕有利于吸毒成瘾者的再社会化这个主题,落实人性化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改造方法。
2.确立非处罚思想。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矫正程序、手段及措施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尽管吸毒成瘾者不在封闭性的戒毒所接受治疗,而在开放的社会上接受康复矫治,但对其进行教育矫治的措施不变。社区戒毒与康复制度的完善要充分认识吸毒成瘾者的性质,实现科学管理、规范执法,保障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严肃性,依法、准确地体现其特性,最大限度地矫正吸毒成瘾者。
3.确立社会参与思想。毒品成瘾是成瘾者不良人格特征与一定的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因而治疗、矫治吸毒成瘾者也不能靠单一的隔离手段。社区戒毒与康复就是在成瘾者与社会直接互动的环境中,运用专门机关和各种社会资源及力量,开展教育矫治工作的戒毒方式。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创新要把戒断毒瘾要求与社会化戒毒方式的有机地统一起来,并着力在两者的结合部或交叉点上探寻制度创新的突破口和有效载体。
(二)组织保障
目前,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在我国尚处于探索性阶段,要保证其按照法律化、制度化、有序化地进行,我们必须通过完善社区戒毒与康复机构,专人专职负责社区戒毒与康复各项具体工作,才能保证国家的社区戒毒与康复政策落到实处,取得预期效果。
1.健全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机构设置合理与否,是戒毒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基本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明确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目前,各街道(乡镇)普遍建立由街道(乡镇)党工委、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由综治办、派出所、社区疾病防治中心和街道(乡镇)有关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禁毒领导小组(或称禁毒协调指导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应注重加强戒毒工作机构力量。街道(乡镇)戒毒工作机构可设在综治办内,并且明确一名干部具体负责戒毒工作;对辖区内吸毒人员超过100名以上的街道(乡镇),应设立1—2名戒毒专职干部。居(村)委会可建立戒毒工作小组,可由居(村)委干部、社区民警、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帮教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与康复的优势在于充份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及力量,共同矫治吸毒成瘾者。仅单靠街道(乡镇)、居(村)委干部和社区民警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动员、组织社区居民群众积极参与戒毒工作,培育和建立社区戒毒自治组织。各街道(乡镇)可建立戒毒志愿者协会,各居(村)委会相应设立分会。戒毒志愿者协会可吸收社区内热心于戒毒工作的社会帮教志愿者、戒毒社会工作者、治安积极分子及其吸毒人员家属参加。其主要职责任务是:在社区戒毒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协助社区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心理咨询服务以及对吸毒人员的帮教、治疗和管理。
2.建立专业的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专业队伍。
毛泽东同志指出:“武器是战争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的因素,决定的因素是人而不是物”。吸毒成瘾者的治疗、矫治工作是一项非常艰巨工作,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戒毒工作的开展。在调查中发现,我国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工作人员素质差别很大,而且尤其是社区戒毒中高层次专门人才在数量上、质量上都还处于比较紧缺的状态,特别是现代化的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人才、管理人才、教育人才、心理矫治人才等不能满足社区戒毒与康复人员日益增长的个性化教育矫治的需求,优质的专业化矫治队伍尚未组建起来。
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人员大多是来自各监狱、劳教所和司法行政部门“转岗”,加上街道干部、教师和一部分社会志愿者协助矫治工作。因此,为了推进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需要,应当大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在政策上对戒毒机构编制、经费等方面要给予适当倾斜,也可选派出一些责任心强、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的人员充实进去,具体从事戒毒与康复工作。
(3)建立各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开展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指出,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义务。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各自履行其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建立协作机制,保证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物质保障
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活动,其运作的主要资金或者绝大部分资金必须来源于政府划拨的财政资金。从我国刑罚执行机关的资金来源看,主要的资金来源是省级财政。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步展开,社区戒毒与康复人员的数量会不断增加。与此相适应,戒毒所内吸毒成瘾者数量的增加趋势会放慢;甚至可能会出现下降的情况,这种变化会减少国家投入到戒毒所的财政资金。由此节省下来的财政资金中,一部分应当投入到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中,这样,实现了优化配置国家刑罚执行资源的目的。
此外,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是利用社会资源参与,汇集多方社会力量的矫治方法,自然包含着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戒毒矫正工作。在确立合理的财政保障体制度的前提下,可以鼓励社区戒毒与康复机构通过宣传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应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多方面筹集社会资金,利用社会资金为戒毒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