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辞书编纂的显性原则和隐性原则
2009-02-20杨冰郁丁俊苗
杨冰郁 丁俊苗
摘 要:语文辞书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体例,把语言中的词汇加以集中、有序展现,以达到备查、规范的目的。词汇是开放的,具有生成性,词汇语义理论是辞书编纂的理论基础。辞书编纂时既要遵循辞书本身的结构规律和系统性这一显性原则,还要遵循词汇的结构规律和系统性这一隐性原则,以使收词、释义科学合理,防止片面和缺失。隐性原则是深层次的,是决定性的,显性原则是浅层次的,对隐性原则有重要的提示作用。显性原则和隐性原则相得益彰,理应成为辞书编纂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
关键词:辞书;词汇;显性原则;隐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H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9)01—0243—03
语文辞书编纂是一项系统工程,通过一定的形式和体例,把词汇加以集中、有序展现,以达到备查、规范的目的,因此辞书的编纂既要考虑辞书本身的结构规律和系统性,还要充分考虑词汇的结构规律与系统性以及语言的结构规律。遵循辞书本身的结构规律和系统性为显性原则,遵循词汇的结构规律和系统性以及语言的结构规律为隐性原则。显性原则与隐性原则既各自独立又密切联系,有时彼此还会出现矛盾,需要综合考虑、科学处理。但是一些语文辞书在编纂过程中没有重视这两项原则的独立、关联特性,遗留些许缺漏,白玉有瑕。下面试作两个方面的论述。
一、收词方面的显性原则和隐性原则
《汉语大词典》(以下简称《大词典》)是一部集古今汉语语词之大成的巨著,收词可谓全矣。但是,它在收词立目过程中,没有充分重视词汇语义的系统性和结构规律,有违隐性原则,造成了缺漏。下面我们以《大词典》中“采薪之忧”及相关词条的释义来说明这一问题。
《大词典》中对“采薪之忧”及相关词条的释义如下:
“采薪之忧”,见《孟子·公孙丑下》:“昔者有王命,有采薪之忧,不能造朝。”朱熹集注:“采薪之忧,言病不能采薪,谦辞也。”……亦作“采薪之疾”。宋王安石《辞参知政事表》:“故里服丧,重困采薪之疾。”
采薪之疾:见“采薪之忧”。
采薪:打柴。《尉缭子·分塞令》:“采薪刍牧者,皆成行伍,不成行伍者不得通行。”《淮南子·说山训》:“君子之于善也,犹采薪者见一芥则掇之,见青葱则拔之。”
负薪:1.背负柴草。谓从事樵采之事。《礼记·曲礼下》:“问庶人之子。长曰:‘能负薪矣。幼曰:‘未能负薪也。”……2.指贫困的生活处境。南朝宋鲍照《拜侍郎上疏》:“束菜负薪,期与相毕。”……3.指地位低微的人。《后汉书·班固传上》:“采择狂夫之言,不逆负薪之议。”……4.古代士自称疾病的谦辞。《礼记·曲礼上》:“君使士射,不能,则辞以疾,言曰:‘某有负薪之忧。”《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臣弘行能不足以称,素有负薪之病,恐先狗马填沟壑,终无以报德塞责。”
“采薪之忧”的语义核心是“忧”,是病的意思,“采薪”是比喻性的用法,表示低贱的意思,与是否打柴没有直接关系。如上所引,“采薪之忧”还有“采薪之疾”、“负薪之忧”、“负薪之病”等多种同义形式。至于后面单用“采薪”表示有病的谦称,显然是缩略的用法。因此“负薪”的第4个义项和书证不一致,是错误的释义。
我们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大词典》在收词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大词典》并没有做到“古今兼收,源流并重”。“采薪之忧”、“采薪之疾”立为词条,但是出现于书证中的“负薪之忧”、“负薪之病”却没有立为词条。“负薪之忧”、“负薪之病”分别出自《礼记》和《史记》,时代虽晚于《孟子》,但也属于经典著作。更重要的是,“负薪之忧”、“负薪之病”的第一个字毕竟与“采薪之忧”不同,而《大词典》并没有注明参见。
第二,“采薪之忧”和“采薪”具有一定的对应性,两个词语都立为词条,但与之相关的“负薪”和“负薪之忧”一组,仅“负薪”立为词条,而“负薪之忧”却没有立为词条,虽然在书证中出现了,但却视而未见。
从隐性原则的角度看,汉语词汇发展的过程中,替换一个词语中同(近)义语素而形成一个新的同义异形词语的情况很常见(如“拔苗助长”和“揠苗助长”),因此在大型历时辞书的编纂过程中,应该尊重这一事实,考虑如何科学合理地安排。就《大词典》的处理来看,显然没有明确的原则,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从显性原则的角度看,“采薪之忧”和“采薪”具有一定的对应性,但“负薪”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负薪之忧”,这应该引起编者的注意。
辞书的收词立目要充分注意词汇语义本身的系统性和结构规律,同时,辞书本身的体例形式也是重要的提示线索。因此,辞书编纂要把两者结合起来考虑,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防止收词的片面性。
不仅大型的历史辞书不可能收罗尽所有的词,即使断代辞书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全书收词约65000条,基本上反映了目前现代汉语词汇的面貌。但我们只要随便翻检一下,仍能发现还有大量的词条没有收列,如我们每天吃的“鸡蛋”、“鸭蛋”,喝的“牛奶”等词。
苏新春曾把《现代汉语频率》中使用频率较高的8548个常用词与《现代汉语词典》(第2版)进行比较,发现竟有645条不见于《现代汉语词典》。他进一步把这645条词语分成“固定语”、“词性分词”、“固定搭配结构”、“一般词语”四类详细分析了原因。《现代汉语频率》反映了机器分词的性质和要求,一是重视在言语实际中的凝固程度与复现率,只要具备这样的条件就可以切分出来成“词”,故有了类似“来自”、“较为”、“不得不”、“之上”、“有所”、“得慌”、“不是吗”这样的“词语”;二是重视语法功能的差异,不同语法功能的用法都切分出来独立为不同的词目。《现代汉语词典》的分词基本上考虑到了词语意义的完整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这种分词原则可以说是“人的分词”。两种不同的分词原则,必然会产生不尽相同的分词结果。在此基础上,苏先生引用了晁继周等先生的观点,认为《现代汉语词典》词目选择的原则应该是词的使用频率[1]。
苏先生的研究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从一个新的视角揭示了《现代汉语词典》收词的“缺失”,引发了思考。但笔者想补充的是,《现代汉语词典》毕竟是供人使用的,我们不仅要考虑词语意义的完整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以及词的使用频率,更要考虑到词汇的结构规则和生成性的隐性原则。苏先生区分的“固定语”、“固定搭配结构”两类具有可分析性,可以用语法规则进行控制,《现代汉语词典》完全可以不收。众所周知,“词性分词”是汉语的难点,虽然《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给同一个词的不同词义标注了词类,但分类本身存在争议和模糊,人们在使用时可以用汉语的结构规律进行控制。“一般词语”中的“称谓词”和“时间方位词”正如苏先生指出的,是否都需要收录,还是值得商榷的。这样的词语在汉语中大都一目了然,见字明义,作为词典来说对一个类属名或相关词语作较完整的释义就可以涵盖其他[2]。“一般词语”中的“时代词”(如“红旗手”)《现代汉语词典》不收录,那是源于词典的断代性特点。这样剩下的只是“一般词语”中的“生活词”了,这样的词《现代汉语词典》是否应该全收,其实也值得讨论,如“槐树”、“头部”、“楼下”等词,如果将这类词一一照收,那么类似结构的词势必也要一一照收,那样的话,任何辞书都将不堪重负。词汇是有结构规律的,具有生成性,因此《现代汉语词典》的收词也必须遵循词汇语义结构的隐性原则,体现出词汇的生成性和系统性。使用辞书的人也是具有一定的语言认知能力的,具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因而《现代汉语词典》(当然也包括其他辞书)不可能也不必要收列所有的词汇。
二、释义方面的显性原则和隐性原则
释义是辞书的核心,词义解释的准确、全面、系统是衡量一部辞书水平的重要标志。但是,一些语文辞书在释义方面不注重显性和隐性原则规制,使辞书显得有失偏颇,美中不足。下面我们以《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的一些例子来说明这一问题。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良”字的义项有4个,前两个义项是:①好:优~|~好|善~|~药|消化不~。②善良的人:除暴安~。据这一释义及例证,我们可以认为“暴”也应该有名词性的“残暴的人”这一义项,但词典中“暴”字却没有这一义项,只有形容词性的“凶狠;残暴”义。查《大词典》,“暴”字的义项有:1.凶恶残酷。……2.指强暴凶恶的人或行为。《墨子·天志下》:“吾以贤者之必赏善罚暴也。”《汉书·刑法志》:“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良”字“善良的人”的义项和“暴”字“残暴的人”的义项,今天虽然不作为词单独使用,是语素义,但在古汉语中它们可以作为词独立运用。从隐性原则的角度看,“良”和“暴”都既可以表示性质,也可以表示具有这一性质的人,符合汉语的认知规律,词义性质及其演变具有一致性,因此“暴”字应该加上“残暴的人”的释义。从显性原则方面看,“良”字有“好”和“善良的人”这两个义项,再加上例证“除暴安良”的提示,那么“暴”也应该具备类似的义项。编者如果稍加审视和注意,就不会出现“暴”字释义欠缺以及与语言事实不符的情况。这类问题不仅《现代汉语词典》中存在,《汉语大字典》的释义也有类似情况。
不仅“良”字和“暴”字既可以表示性质,也可以表示具有这一性质的人,其实,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看,其他表示性质或状态的词,也可以用来指称具有这一性质或状态的主体,如“凶”、“恶”、“老”、“弱”、“病”、“残”等。这一特点是汉语的认知规律,在汉语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是语言的隐性原则之一。
下面我们再看看《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凶”和“恶”字头的释义:
凶:①不幸的(形容死亡、灾难等现象,跟“吉”相对):~事|~信。②年成很坏:~年。③凶恶:穷~极恶|这个人样子真~。④厉害:病势很~|闹得太~。⑤指杀害或伤害人的行为:行~|~犯。⑥行凶作恶的人:正~|帮~|元~。
恶:①很坏的行为;犯罪的事情(跟“善”相对):作~|罪大~极|惩~劝善|嫉~如仇。②凶恶;凶狠;凶猛:~霸|~骂|~战|那人长相真~。③恶劣;坏:~习|~意。
“凶”和“恶”属于同一语义范畴,词义性质和演变具有相同的规律。通过比较上面的释义,我们可以发现《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在释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释义内容有欠缺。“凶”有表示性质、行为、人三方面的义项,而“恶”只有表示性质、行为两方面的义项,而没有表示人这方面的义项。《大词典》中,“恶”字的第4个义项是:恶人,坏人。《书·康诰》:“元恶大憝。”汉代桓宽《盐铁论·后刑》:“鉏一害而众苗成,刑一恶而万民说。”可见,“恶”不仅在古汉语中有表示“恶人”的意思,现代汉语中也还经常作为语素义使用,如“打黑除恶”、“首恶”等。就《现代汉语词典》所举“嫉恶如仇”例子来看,这一“恶”字就应该是名词性的,指“恶人”,而不是“很坏的行为、犯罪的事情”的意思。
第二,在释义时存在前后体例不一致的情况。从语义角度看,“凶”、“恶”表示“性质”、“行为”以及“人”的三个义项联系密切,属于同一认知域,因此在释义时要充分考虑彼此间紧密的语义联系。虽然难以确定这三个义项的先后顺序,但从显性原则角度看,在义项排序上应尽量保持一致性。但《现代汉语词典》却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凶”是表示性质的在前,而“恶”则是表示行为的在前,两者体例不一致。
现代汉语虽然双音节词、多音节词的数量逐渐增多,但词汇以单字为基础的格局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单字字头的释义在辞书编纂中具有特殊的意义。辞书单字字头的释义要充分把显性原则和隐性原则综合起来考虑。
张莉以体育词汇为例谈了词典中成系列的词在义项排列上更应当体现出统一性原则这一问题。[3]作为体育词汇,“标枪”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有两个义项:①田径运动项目之一,运动员经过助跑后把标枪投掷出去。②田径运动使用的投掷器械之一,枪杆木制(或金属制),中间粗,两头细,前端安着尖的金属头。不仅是“标枪”,其他一些体育词汇如“单杆”“鞍马”等也有“体育运动项目”和“体育运动使用的投掷器械”两个义项,这是词汇语义方面的隐性原则,在解释这一类体育词汇时具有指导意义。从显性原则角度看,这两个义项在辞书中的排列顺序应该尽量保持一致,但《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单杆”的释义是:“①体育器械的一种,用两根支柱架起一根铁杠做成。②男子竞技体育项目之一,运动员在单杠上做各种动作。”这样的顺序与“标枪”的释义顺序不一致,是器械的义项在前,而体育项目的义项在后。耐人寻味的是,《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修订时,在“单杆”的第2个义项“男子竞技体育项目之一”前面加了“男子”两个字,显然这样释义更准确了,但是义项的排序却没有改变。《现代汉语词典》精益求精、收词精当、释义准确、举例典型,今后同样也要把隐性原则和显性原则结合起来。
词汇是语言的建筑材料,既有自身的特点和结构规律,同样也蕴含着一种语言的语音、语法、语义、语用、文化特点,因此辞书虽然解释的是词汇,需要遵循的隐性原则除了词汇语义外,还有更多的语言结构规则。
三、结语
语文辞书的基础是语言,需要处理的对象也是语言。辞书是显性原则和隐性原则的结合,其中隐性原则是深层次的,是决定性的;显性原则是浅层次的,对隐性原则有重要的提示作用。因此辞书编纂的过程中,既要考虑辞书的系统性,更要考虑词汇语义的系统性,使两者有机统一起来。在给词语立目时要通盘考虑,注意前后关联,收词立目要全面,要具有代表性,同时也要避免失收、片面等问题。在给词语释义时,也要从词汇和辞书的系统性两个方面综合考虑,作出全面、准确、合理的释义。辞书编好后,还要回头重新审视,看是否真正遵循了显性原则和隐性原则。显性原则和隐性原则理应成为辞书编纂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
参考文献
[1][2]苏新春,顾江萍.“人”“机”分词差异及规范词典的收词依据——对645条常用词未见于《现汉》的思考[J].辞书研究,2001,(2):47—54.
[3]张莉.《现代汉语词典》多义词处理指瑕[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108.
责任编辑:一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