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黄河治理弊病管窥
2009-02-20郭志安
郭志安
摘 要:北宋时期黄河决溢不断,宋廷为此而频兴河役。河役的长期开展,既对自然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也加重了民众的力役负担与人员伤亡。来自漕运、军事乃至政治体制等方面的限制,为黄河治理活动的开展设置了诸多羁绊;河政管理中官员渎职、欺压河卒及贪蠹资财等现象的普遍存在,也严重干扰了黄河治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关键词:北宋;黄河治理;漕运
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9)01—0160—04
北宋时期黄河的决溢乃至改道层出不穷,黄河的防治也一直与北宋王朝相始终。而从其治理活动开展的成效来看,可谓是功过参半。对于北宋时期黄河治理的弊端,曾巩曾以“盛宋之隆,河数为败”①一言以蔽之,这应当说比较客观地给予了概括性的评价与定位。但仔细考究北宋黄河治理中的具体弊病,则涉及治理活动中的诸多方面。本文通过对北宋黄河治理弊病的探讨,从而对北宋黄河治理的局限予以较为客观的评判。不妥之处,尚乞方家指正。
一、黄河治理与环境破坏、人员伤亡
面对黄河的不断决溢,宋廷被迫频兴河役以做应对,为此也投入了规模庞大的人力、物力。宋廷为获取丰富的治河物料,除部分自民间征集外,也时常役用大批民众、军队自山林等地开展采伐,严重破坏了地表植被,从而加剧了黄河决溢的危险。而河役的长期开展对人力的大量征集与使用,也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并进而引发黄河沿岸地区民众的大规模外迁。
1.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黄河治理的长期开展,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是尤为严重的。北宋时期,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较之前代更为严重,在黄河治理活动中,对木料等物资的需求规模庞大。为筹集物料,宋廷常年组织大批士兵或民夫从事采伐,“有司常以孟秋预调塞治之物,梢芟、薪柴、楗橛、竹石、茭索、竹索凡千余万”,在具体的操作中,则是于“濒(黄)河诸州所产之地,仍遣使会河渠官吏,乘农隙率丁夫水工,收采备用”。②大中祥符九年(1016),就“沿河山林,约采得梢九十万,计役八千夫一月”③,可见这种自山林采伐林木的规模是较大的。天禧元年(1017),宋廷在其诏令中也称,此前“缘黄河州军所用捍堤木,常岁调丁夫采伐”④。同时,宋廷对木材开采的空间范围也是不断扩展,逐步由黄河中下游地区的太行山、吕梁山、秦岭等地区逐渐延伸至黄河上游地区。范纯仁在熙宁二年(1069)时即谈到,在虢州、解州和绛州等地,宋廷每年差丁夫约2万人至深山之中采伐梢木,最终竟至“令人夫于山中寻逐采斫”⑤,可见长期的采伐对山区森林造成了严重破坏。这种对山林的过度砍伐,必然加剧当地的水土流失,引发自然环境的严重破坏并增加河流决溢的的危险,也成为导致黄河水患加重的一种重要而直接的因素。
2.对治河人员的伤害
黄河治理的长期开展也引发严重的人员伤亡。为救治黄河的频繁决溢,北宋王朝不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自古竭天下之力以事河者,莫如本朝”⑥。仅从力役的投入来看,宋廷为救护河患而频兴河役,竟形成“齐天下之役,其半在于河渠堤埽”⑦的局面,而对黄河的救治更是“罕有虚岁”⑧。庞大的黄河河役的开展,除大量禁军、厢军和州县士卒参与其中外,也需调集大批的民众以作力役补充。其中,河北东西路、京东东西路等地,更因水灾频仍使夫役征发尤为沉重。即使是灾荒之年,河北等地民众仍受“催给河役”⑨之苦,较之其他各路河役负担尤为突出。元祐年间,范祖禹等人即抨击河役竟致河北路、京东路、京西路境内民不聊生,河役乃是“自困民力,自竭国用”⑩。河役的长期实施,导致黄河中下游地区民众多因此而破产,视河役为畏途,同时也引发人口的大量亡溺。这种伤亡既包括直接参与救护水灾的河夫,更有水灾地区的大量民众,尤其是后者更占主体。如嘉祐元年(1056),宋廷导黄河入六塔河,即“溺没兵夫性命不少”(11)。而每次大的水灾来临之际,沿岸大批民众更是首遭其难。如皇祐三年(1051)前淮汝以西、关陕以东的一次黄河决溢,波及数千里之广,由此造成亡溺与流亡人口约计百万人;(12)政和七年(1117),瀛州、沧州境内黄河决溢,“民死者百余万”(13)。河决频繁、河役沉重、人员伤亡巨大,这些也成为黄河沿岸居民外迁的重要因素。商胡埽决口之际,大批灾民即奔走于途,“集于河内者十余万口”(14),水灾造成大量民众为躲避河患而逃离家园成为流民。而对河患及河役的恐惧,也导致黄河沿岸地区的民众不能安居故土、开展正常的农业生产,常生外迁之意。在中国古代安土重迁的浓厚传统意识下,这种官民的外迁,也是在黄河水患威胁下所采取的一种无奈之举。
二、黄河治理中的体制弊端
伴随着北宋黄河治理的实际开展,也不断暴露出一系列诸如政出多门、事权分散等管理、运行体制的弊端,从而构成影响黄河治理顺利进行的一大障碍。同时,黄河治理活动的运行,也牵涉到漕运、军事、政治等诸多方面,并深受其影响与牵制。
1.政出多门,事权分散
在黄河治理中政出多门事权分散的治河体制,严重削弱了治河效能的发挥。在北宋官僚政治体制下,自都水监到州县各级治河机构的设置虽颇为完备,但在河政的实际运营中,却明显存在着各部门之间配合不力乃至互相掣肘的情况。如天禧四年(1020),黄河决口于滑州天台山,“及西南堤成,乃于天台口旁筑月堤,亦非牢固,议者咸请再葺”(15)。当此之际,修河都部署冯守信则以天台北堤的修筑不在其职责范围之内为托词,拒绝承担北堤的修固,最终导致黄河再次决口于天台山下。熙宁五年(1072),王安石在谈及程昉于治河过程中所受羁绊时指出,地方转运使不肯供应修河所需梢草,甚至还以无地安置梢草为由加以阻挠,都水监李立之等人对河役所需物料、士兵多方作梗,以致程昉“前后申请至于六七,仅能差得”(16)。这种治河事权的分散,造成治河各部门间矛盾突出、协调不力。元丰五年(1082)时,河北转运司曾明确表示,在都水监专领河事的体制下,“平时措置,本司初不与闻”(17)。元丰七年,王拱辰也指出,救护黄河之际,往往是“钱谷禀转运(司),常平归提举(司),军器工匠隶提刑(司),埽岸物料兵卒即属都水监”,以致造成治河“无一得专”的弊病。(18)在实际的治河活动开展中,监埽使臣与都水监修护官、各州知州等官员共同管辖治河、政出多门,“凡有缮治必侯协谋,方听令于省,转取朝旨而后行。其有可行之事为一人所阻则为之罢,有不可兴之功为一人所主则或为之行。上下相制,因循败事”(19)。这样一种体制,必然与治河的及时性、有效性背道而驰,往往会造成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牵制,延误河役救护的有利时机。如都水监与地方转运司之间,就因不能协调一致,以致转运司“据法责成,缓急之际,诸埽所有不相为用”(20),其治河的自主权和机动性已荡然无存。这种都水监、转运司、提举常平司、提刑司等各部门之间的互相制约、协调不力,各级官员间的相互制肘,在北宋黄河治理中是普遍存在的,这必然给河政治理的开展带来诸多牵制,其治河成效也由此而大打折扣。
2.治河受漕运、军事活动的影响
在处理治河与漕运、军事等关系时,治河举措的实施,也多要附属、服务于漕运、军事等活动的开展。如元丰二年(1079)七月,都大提举导洛通汴司指出,“洛河清水入汴,己成河道,疏浚司依旧搅起沙泥,却致淤填”(21),宋廷随即将对黄河的疏濬停止下来。元丰五年十二月,鉴于黄河自思州临清县西侧决口冲注御河,提举黄河堤防司建议,应趁黄河水尚未泛涨之前及早加以堵塞,迫其回归黄河主流。对此,宋廷则明确表示,在保证“不碍漕运及灌注塘泺”(22)的前提下,才可依此建议施行。而在处理治河与军事关系时,黄河治理的开展也存在这种现象。北宋时期,黄河防线的军事建设也被宋廷置于御辽的重要地位加以对待,这种军事思想也影响到黄河中下游河流的治理。从军事上来讲,由于京师开封“非若雍、洛有山川足恃”(23),黄河天险的军事地位也就被得以充分利用。北宋除了对黄河沿线驻军的高度重视外,宋廷内部长期的东流、北流之争,其核心即是出于对治河与御辽战略的综合考虑,有些朝臣甚至还将黄河御辽的地位置于“御边之计,莫大于(黄)河”(24)、“(黄)河不东,则失中国之险,为契丹之利”(25)的高度来看待。回河东流治河策略的提出和实施,虽违背黄河自然之性,但也是在当时军事形势下所做出的一种无奈选择,“对于主东流者来说,治河固然重要,但相对于事关国家根本安危的辽朝威胁而言,还是居于次要地位的”(26)。由于治河活动的开展融入了太多军事因素的考虑,这自然会严重影响到治河活动的正常开展。而其他一些外力因素的影响,也会殃及黄河的治理。如元祐元年(1086)二月,鉴于此前黄河沿线地区没有降雨,朝廷竟将当年对黄河的修护加以取消,“其诸路兵夫,并放归原来去处”(27)。类似的情形,在北宋时期也多有发生。
3.治河受政治形势的影响
北宋时期政治斗争的发展对河政的开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从北宋内部来看,河政的发展往往与政治气候的变迁紧密相联并深受其影响,这极大地左右着治河活动的发展。因政治立场的不同,不同政治派别也将诸多因素搀杂到治河策略的制订与实施中来,这就使治河活动的进行往往在某种程度上沦为政治斗争的一种附庸,这一状况终北宋之世一直存在。如元祐五年,苏辙声称“修河司若不罢,李伟若不去,(黄)河水终不得顺流,河朔生灵终不得安居。乞速罢修河司……窜责李伟”(28)。这实际上即是政治斗争在河政中的一种体现。这些因素的存在,也就使治河活动的开展颇受外力的干扰,不能保持一种建设的连续性、稳定性。
三、黄河治理中的官员腐败
在北宋黄河河政的运行中,也明显存在着治河官员的诸多腐败问题。这种腐败,不仅直接影响到治河的成效,也呈现出多种方式与特点。总体而言,北宋黄河治理中的官员腐败,虽涵盖河政开展中的诸多环节,其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但主要集中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治河官员的渎职
这是北宋黄河治理中的突出弊端之一。如太平兴国八年(983)十一月,巡检河堤作坊使郝守濬在黄河决口之际,竟擅自赴京师奏事而置河役于不顾。(29)元祐元年,御史中丞刘挚弹劾河北转运司范子奇等人在频兴河役的过程中“未尝亲至河上……欲以侥幸有成”(30)。在河卒、河夫的使用、管理中,缘于官员的渎职,也多造成兵夫的伤亡。如天圣元年(1023),鲁宗道等人于盛暑之际大兴河役,竟导致“兵多渴死”(31)。而为了维系一定的河卒队伍规模,部分应役河卒病情稍重时,即被治河官员加以遣返,“多是作发遣归回本州名目,避免损折分数”(32),而这些被遣返的河卒在回归途中因天气炎热等原因多有亡殁。诸如此类事件的发生,无疑主要是缘于治河官员的渎职所致。而因黄河河役所需物料数量庞大,宋廷也不断严令官员加强对物料的检视与保管,避免其损毁、霉烂等现象。但反映到现实中,由于治河官员未能恪尽职守,物料的毁坏仍是相当严重的。如天圣八年,三门白波发运使文洎即曾指出:“诸埽使臣惧见负罪,培填上下盖庇,专望水逼堤岸,便作危急,夹卷埽中虚行除破……惧罪培填,未恳实报。”(33)
2.治河官员欺压河卒
第一,虐待河卒。在河役的开展中,多有治河官员暴虐和苛刻盘剥河卒的现象。如建隆三年(962),控鹤右厢都指挥使尹勋在督统丁夫疏浚五丈河期间,出现了河夫夜间大批溃逃的现象,尹勋斩杀队长10余人、追获亡者70余人,“皆刵其左耳”。最终,为平息事态,宋廷将尹勋削夺官爵、配隶许州为教练使,“止薄责焉”。(34)这些治河官员的暴虐举动,对河卒队伍的稳定造成极大的损害,加之河役的繁重,河卒多有逃亡乃至自残、聚众反抗以避力役等现象。第二,役使河卒作他用。在对河卒的日常管理中,部分治河官员为满足一己之私,也利用其职权盘剥河卒,将河卒移作它用。早在嘉祐三年(1058),宋廷即专门针对这种现象,要求黄河沿岸各路“修河物料、榆柳并河清兵士,不得擅有差借役占及采斫修盖”(35),并令转运司、河渠司、提刑安抚司等官员加强日常检查,说明这种情形在当时已较为突出。但伴随着北宋治河活动的开展,这一规定并不足以对移用治河兵卒的现象加以杜绝。熙宁十年(1077)七月,文彦博即指出,曹村埽修河埽兵“皆给他役,实在者十有七八”(36)。元祐年间,王世安在任都大提举河埽期间,役使河卒谋取私利,“差河清兵士掘井灌园”(37);范祖禹在对黄河河政的批评中也称,“河清兵士为修河司诸处抽使,所存无几”(38)。宣和元年(1119),针对河卒多被守官移用、河堤疏于治理的状况,李纲对黄河河堤维护的弊端也多有指责,“比年以来,玩习茍简……河啮堤防,日朘月削,恬不加恤”(39)。由这些记载可以看出,在黄河治理的过程中,终北宋之世一直普遍存在着将埽兵移作它用的现象,这无疑也是引发治河役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因素。
3.治河官员贪污勒索
在北宋黄河河政的运行中,部分治河官员为牟取私利,多利用其职权贪蠹资财和勒索军士。如嘉祐元年,李仲昌等人因举措失误而被严惩,其罪责之一即为贪污河料,“取河材为器”(40)。而据元丰三年(1080)御史满中行奏称,都水监丞以及巡视黄河的使臣,也存在故意纵容官吏受贿的行为,“逐埽军司、壕寨人员、兵级等第出钱,号为常例。稍不如数,则推擿过失,追扰决罚”(41),由此造成守埽士兵在无力应付官员勒索的情形下,甚至不得不自官府借钱以做应对。不仅如此,治河官员为了自朝廷骗取更多的钱物以中饱私囊,甚至还会采取虚报兵额的手段,黄河诸埽河官“自来招填缺额兵士,多是干系人作弊,乞取钱物,将本营年小子弟或不任工役之人一例招刺致防工役,枉破招军例物衣粮请受”(42)。这些“年小子弟或不任工役之人”,也就成为黄河地方官员贪蠹资财的一个幌子。
综合而言,北宋时期黄河的频繁决溢以及河役不断,直接促使宋廷为之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支撑河役的长期开展,这无疑加重了民众的经济、力役负担与人员伤亡。而在黄河治理进行过程中所伴生的森林大肆砍伐、湖泊淤积等破坏,也引发自然环境的恶化,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黄河决溢的危险。而就黄河治理的实际开展来看,由于治河体制的弊端,加之融入了诸多漕运、军事等因素的考虑,从而为治河活动的发展设置诸多羁绊,严重影响治河效能的发挥。此外,治河官员诸如渎职、欺压河卒和贪污勒索等多种多样腐败现象的长期存在,也极大干扰了北宋河政的正常发展。
注释
①《曾巩集》卷四九,《本朝政要策·黄河》,中华书局,1984年。
②⑥(13)(18)(23)(24)(25)(28)(35)(36)(40)《宋史》,卷九一《河渠志一·黄河上》、卷九三《河渠志三·黄河下》、卷九三《河渠志三·黄河下》、卷三一八《张方平传》、卷九二《河渠志二·黄河中》、卷九二《河渠志二·黄河中》、卷九一《河渠志一·黄河上》、卷九二《河渠志二·黄河中》、卷九二《河渠志二·黄河中》、卷九二《河渠志二·黄河中》、卷九一《河渠志一·黄河上》,中华书局,1985年。
③(22)(32)(33)(35)(42)《宋会要辑稿》,方域一四之七、方域一五之八、方域一五之三、方域一四之一六、职官五之四二、方域一五之二五,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65年。
④(15)(16)(17)(21)(27)(28)(29)(30)(34)(37)(4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天禧元年十一月癸丑;卷九五,天禧四年六月丙申;卷二三二,熙宁五年四月辛未申;卷三二五,元丰五年四月戊午;卷二九九,元丰二年七月辛未;卷三六五,元祐元年二月乙丑;卷二七,太平兴国八年十一月丙寅;巻三七四,元祐元年四月已丑;卷一○五,天圣五年九月丙辰;卷三,建隆三年三月戊午;卷四四九,元祐五年十月巳酉;卷三○三,元丰三年四月壬子,中华书局,2004年。
⑤《范忠宣奏议》卷上,《条列陕西利害》,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
⑦《临川先生文集》卷六二,《看详杂议》,四部丛刊本。
⑧《嵩山文集》卷一,《元符三年应诏封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
⑨《王荆公诗注》卷二一,《古诗·河北役》,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
⑩(12)(39)《宋朝诸臣奏议》,卷一二七《上哲宗论回河》;卷一二七《上仁宗论修商胡口》;卷四五《上徽宗论水灾》,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
(11)《鸡肋集》卷六六,《尚书司封员外郎胡公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
(14)《古灵集》卷二○,《驾部陈公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
(19)《河防通议》卷上,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
(20)《栾城后集》卷一二,《颍滨遗老传上》,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
(26)《宋夏关系史》,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3页。
(31)《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四七,《修滑州决河》,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
(38)《范忠宣集》卷一七,《乞罢河役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
责任编辑:王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