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民监督制度的十项举措
2009-02-18冯兴吾李书昌
冯兴吾 李书昌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三类案件”的监督,二是对“五种情形”的监督,前者已有了可操作的刚性的监督程序。据统计,自2003年9月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至2007年底,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三类案件”21270件;而“五种情形”的监督还相对薄弱,仅有460件,发展极不平衡。要完善“五种情形”监督的有效模式,必须建立“十项制度”,充分保证“五种情形”监督的有效开展。
一、建立宣传制度。一是每年在报刊、杂志、电视和网络等媒体上公开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内容。二是将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内容纳入举报宣传的范围。三是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举报宣传周活动。
二、建立立案和不立案告知制度。一是立案告知。检察机关对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次讯问时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进行监督,并告知行使权利的方式和途径;二是不立案告知。对有控告人、举报人的案件线索决定不立案的,告知相关的控告人、举报人,并告知其如不服不立案决定有权向人民监督员申请监督。
三、建立搜查、扣押、冻结行为的检查制度。当检察人员在执行搜查、扣押、冻结决定时,应当当场告知在场的犯罪嫌疑人亲属,如发现检察机关搜查、扣押、冻结行为有违法情形的,有权要求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检察机关要将告知情况在搜查、扣押、冻结笔录上注明,并由被告知人签字确认。
四、建立超期羁押预警制度。对超期羁押的监督,一是书面告之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和出现超期羁押时有权要求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二是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接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通过驻所检察部门或直接向该办公室反映超期羁押等“五种情形”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监督员;三是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定期组织人民监督员到监管羁押场所向有关负责人和犯罪嫌疑人了解情况,看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现象,有效预防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要向社会公开人民监督員的联系电话、通信地址、设立举报信箱等措施,方便人民监督员受理群众对“五种情形”的投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涉及“五种情形”的来信来访,除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对口办理外,还应将查处结果及来信来访材料复印件及时送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再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将相关材料送交人民监督员审查,以备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六、建立刑事赔偿公开听证制度。一是公开听证。凡是当事人因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要求赔偿的,检察机关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二是当场监督。刑事赔偿办理部门,应提前把公开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通知人民监督员参加,当面听取当事人的理由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及处理的法律依据;三是评议。由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提出意见;四是决定。检察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人民监督员意见作出赔偿或不赔偿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人民监督员。
七、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现行的《一般案件监督卡》内容,应重新设计统计报表,还应包含上述一至六项制度的内容,把告知日期、通知人民监督员日期、检查通报日期等内容都填表上报,使得所有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均置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之下。
八、建立培训制度。要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五种情形”的监督能力。
九、建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协调制度。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是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日常办事机构,负有安排落实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参加执法检查、了解检察工作情况等监督活动,协调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情况落实,反馈情况、总结经验等重要职责。应该把这些职责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是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各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五种情形”监督的程序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