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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家访不可取

2009-02-12邵丽霞

教书育人·校长参考 2009年1期
关键词:行政命令厦门市合影

邵丽霞

福建厦门市教育局将家访列为“教育进社区、进家庭活动”的组成部分,既是对传统教育精髓的继承,也是针对当代教育现状的回归性创新。但是,如果用单一的且有些近似于统一模式的方式对家访工作进行行政性的规约和考评,不但会削弱家访应有的教育功效,而且会引起教育诸方面因素的消极反应。再加上现代社会主体价值观的不断演变和升华,必然导致教师教育观念、教育行为与教育行政命令产生错层反应,导致紧张乃至抵触情绪的产生。

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育的现实规律性,在分析当代教育的时代特征和更新教师教学思想的基础上,进行教育行为科学层面的正确引领,方能达到家访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

其一,家访作为一种教育方法,不应该列为教育行政部门以行政命令强制执行的行为,尤其是对家访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是对教育艺术技术化处理的偏颇。在教育学的层面上,家访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亲人的出自于自主交流的需要。是一次为了受教育者健康成长的教育辅助行为。这样的一种教育行为,来自于教育者——教师对教育的正确理解和对其当下教育行为的一种补救性的措施,具有自主能动性,是源自教育自身的内部需求。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命令只是一种外在的甚至带有强迫性的指令性的行为干预。往往会使得家访这一积极的教育行为成为一种程序式的乃至教条式的教育行为,教师作为实施的主体往往就会产生应付式的行为效应,其教育的结果可想而知。

其二,对家访这种教育行为的检测采取“合影为证”的方式,给家访留下的是一种华而不实的任务式的尴尬局面。家访的起因往往是因为受教育者在学校学习或者日常生活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良现象,教育者在对其进行个案分析时产生一种教育思想后形成的一种自觉的教育行为。在这个行为过程中,教师必须熟悉访问对象的家庭背景、人员组成等诸多方面的情况,并做好相关的方案预设,生成一种合乎自然状态下的随机性的必要行为。“合影为证”不但会使合影的被动对象家长感到家访的形式主义倾向,也会使这一行为失去了家访的初衷,成为一次所谓的“为了家访而家访”。

其三,家访不应成为教育运动,而且更不应该是全体教师在统一的时段内(特别是假期)进行的统一行动。福建厦门市教育局的这一次统一行动,可能受中国传统管理文化的影响,还似乎带上了“政治化”的倾向,造成教师的“教育恐惧心理”,这往往是与教育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相悖的举措,不仅仅有着“不合法”的倾向,更有着“反教育”的倾向。作为一种教育理念。家访是需要教师在实际的工作中得以内化——认识到家访的重要性,到形成常规——享受到家访的教育优势,到一种自动而自发的教育惯性。而不是通过一次或者两次“运动”就能解决的。

其四,现代社会背景下的家访应该是多渠道、多方式的,而不应该是“面对面”式的互动。作为一种教育传统,家访的教育学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传统的家访形式却不一定是可行的。现代社会的信息化进程,要求家访必须进行现代化升级,只要能够“合声”,又何必要“合影”呢?检验家访质量的标准应该是学生是否健康成长了、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是否满意了、家长对教师对学校的满意度是否提高了。当然。我们不反对“合影为证”,但是仅仅为了“合影”,那家访的意义又何在呢?难道电话和网络式的家访就起不到教育的作用了吗?固守单一的教育方式,对经验缺少选择性的吸纳,绝对是教育创新的大忌,其生搬硬套的结果必然是事与愿违。

其五,家访是一个极具个案特质的教育行为,是教师主体能动性的表现,不带有任何功利性的目的,其成效往往具有潜隐性、长期性的特点,只能在一定的周期中得以显现,想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是不可能的。教育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内在趋动与外在感化实现教育的最终目的。家访的过程是教师与家长共同寻求对某一特定对象进行针对性教育途径的过程,有时候往往还需要多次反复的沟通与反馈,才能实现“因材施教”的初衷。希望利用国庆节短短的七天时间进行家访。而且还要达到一定的效果,不仅仅是得不到教师的欢迎,我想学生和其家长也是不欢迎的。

当然,福建厦门市教育局的出发点是正确的。笔者认为,要想让“家访”常态化、制度化,还得从教师从事教育的实际需求出发,认真分析现代家访与传统家访的异同,开辟多种渠道的家访形式,让家访真正成为教师自主、自动、自发的行为。那么,我们的目的自然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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