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宏瑞:“山寨”将属于历史
2009-02-10
“山寨”不可怕,它是一个不会长久的现象,是一个将属于历史的名词。
“山寨”是否触及了法律的底线,是否会使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更加被动,能否为法治中国带来某些启示?带着这些问题,《小康》采访了资深律师赵宏瑞。
《小康》:从产品开始,如今几乎在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出现了山寨版本的东西,对于这一现象,您如何看?
赵宏瑞:“山寨”是不大能引以为荣、但也不完全就引以为耻的事情。
从经济学来考虑,山寨的出现有它的合理性。只要有一个有价值的东西,我就有一个可以跟你价值有所参照的想法,两者在价值体系上相当时,我的东西只要比你便宜20%就够卖了,出于黑洞效应、热岛效应、或是搭车效应,同一产业的人都可能向这个方向靠拢。在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创新的时候,必然要去模仿,这是经济领域的一个常见现象。在没有那么多钱的时候,成本最低又想达到市场销售最大,“山寨”就是一个聪明的做法。模仿导致生存。但模仿到什么样一个尺度,才可以既合法又带来持续发展,这就需要企业家在实践中平衡思量的了。
“山寨”其实并不可怕。因为有些东西是无法“山寨”的。煤、电、油、运、陆、港、航,这些基础产业是不可能被“山寨”的,中国作为大国的根本不在于手机、“山寨版”的周华健娱乐,而在于大国的基础产业。其巨大的经济体量,使得中国经济成分中实体的部分很难被复制。所以说:山寨不可怕!对于实体经济而言,它不可能形成可以与之抗衡的力量,不可能动摇中国经济立足的根基。
“山寨”也是不能长久的。其最终的结果或是为市场所暂时认可或是迅速淘汰出局,要么创立自己的品牌,要么就是倒掉。可以召集大家来看,各路“山寨”最终到哪去了?这也是一件有意思的事情。看它最终到哪去了,就会发现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多彩形式,“山寨”并没有如洪水猛兽般的金融危机可怕。
“山寨”终将要归顺招安!所谓招安,是指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立足发展自主创新,最终得到市场和法律的双重认可。虽然创新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但毕竟它是人类的天性。“山寨”不是一个能被证明可持续发展的做法。您可以“山寨”,但不能以虚假广告误导公众,也不能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更不能降低成本而违反产品质量法!因为山寨产品一旦出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产品质量问题,虚假广告问题,它就是触犯了法律,自会受到法律制裁。
《小康》:“山寨”的大规模出现,是中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吗?
赵宏瑞:并不是任何一个国家发展过程中都可能出现山寨现象,因为你首先得是个制造业大国,还要有足够大的容忍山寨的市场容量。比如欧洲市场已经被高度细化、分化、固化、僵化了,创新也只能放在了环保和高科技领域。而中国是一个新兴市场、是制造业大国,这是一个本质完全不同的核心国情问题。山寨需要低成本,需要宽容、引导、矫正、甚至批评,需要一手软、一手硬。国外很多地方并没有资格具备山寨的土壤,在他们的市场体系里,“山寨”的成本不是太低而是太高。
还有,山寨总比贴牌强!制造业不集中的地方是产生不了“山寨”的,山寨一定是在有巨大产能和巨大新兴市场的地方出现,这样的地方必然会充满了品牌竞争和洗牌的问题。产能往往从OEM贴牌生产开始,可以说山寨是OEM贴牌生产的进步,上山当土匪在有些人看来总比当奴隶强!
《小康》:有人认为山寨产品触及了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底线,在我国的法律制度框架中,对“山寨”有明确的底线划分吗?
赵宏瑞:要真正界定“山寨”对知识产权侵犯的底线不是一件轻松容易的事情。虽然我国有完善的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来保护知识产权,但山寨们聪明,往往采用游击战的策略。山寨的特点往往也让法官头痛,比如模仿到什么样的程度才算侵权,甚至不同的法庭依据同一部法律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说面对山寨我们还得积累足够多的司法案例。案例多了,经验多了,智慧多了,法律底线就清晰了。仅仅依据法律原则性的死条文,面对纷至沓来的“山寨”就难以准确做到泾渭分明,不像杀人放火、欠债还钱那么简单。
换个角度来看,如果法律极端地保护了现存的一切“非山寨”,那么新生事物也很难创新。不要忘记过分的保护往往会形成垄断。而法律的使命一方面要反垄断促创新,一方面也要维权打假反山寨。
《小康》:有不少人都认为,“山寨”的风行再次说明,公众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比较薄弱,您怎么看?
赵宏瑞:改革开放才只有三十年啊,而日本是一百六十八年了吧!现在社会上中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欧美可以说晚大概两百年,因为我们有钱的时间太晚了。我们的知识产权拥有人、版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在人口比例中还是太少了。随着“社会新阶层”的出现,这些人占有中国一半以上的专利、交1/3的税、雇1/3的劳动人口,当这些人越来越多,当你是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时候,自身的维权意识自然就提高了。而当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能落实到所有权人身上的时候,那么中国公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就必然提高,这个过程无须担心。
山寨虽然流行得很热,但这也不是中国的一个常态,只是某一个年代被媒体和公众总结出来的某一个好玩的现象!它背后的潜台词是中国人将会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界限会更加合理、合法、共知而普及。中国在保护既有的知识产权和推动创新这两个社会潮流和政策导向之间,需要找到平衡点,而不必谈山寨而色变。当前的现实也必将要求我们要找到一个动态平衡点,这也是政府和现行法律隐藏在“山寨”两个字背后的新动向!所以山寨不可怕,也不长久。
当然如果可能的话,多打几个山寨官司,可能有利于公众在山寨产品市场面前重新选择。现在很多人不指望、也不肯定媒体一定能够教育人,但有良知的媒体在揭示山寨官司的时候却仍能给人以好的触动,触动他们今后的行为是他们理智而合法的选择。中国知识产权的意识不会越来越差,更不会被山寨弄得更差。
《小康》:如您所说,山寨产品一旦出现问题面临着法律的制裁,那在文化产业方面的“山寨”,是否也有足够多的法律界限?
赵宏瑞:“山寨”对文化产业将是一个考验!人们真正喜欢恶搞到什么程度,对美的欣赏、对娱乐的要求到底在一个什么范围,这是需要去斟辨的。真才华和假才华真的就没有区别了吗?让“山寨文化”成为整个文化产业的支柱是不可能的。艺术的价值是不会通过搞笑来传播的。但山寨文化比山寨产品更需要反思。如果不及时反思社会精神层面的山寨影响,就会造成负面而混乱的社会舆论和审美导向。面对山寨来袭,对文化产业应该更加呼吁进行法律保护,仅有《版权法》的原则条文似乎远远不够。
在山寨产品的问题上,很容易货比三家;但在山寨文化上,法律界限更不容易为人共知。因此要扼制不好的作品搭着原来好作品的车去降低原来作品的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用以谋利的这些山寨文化必将使文化市场变得畸形。这反映到法律方面就是要抓住现有法律进行深度保护的问题。虽然法官很头痛,但我们应当通过加深改编权的保护,来保护优秀文化作品的艺术水准;通过深度保护表演者个人的版权、肖像权、声音权,来维护优秀艺人的合法权利!如果文化产业中山寨文化的GDP大于正版作品的GDP,无论从法律还是社会层面看,都不是文化产业中的好事情。那只能说明这个国家没有品位、没有水准、没有艺术判断力,长此下去就会降低我们文化市场的含金量。因此我们可以呼吁鼓励版权所有者多打一些“山寨”版权的假,通过这样的官司多积累一些案例,大家就知道这个法律界线在哪里了,低质庸俗娱乐化的山寨文化也就会慢慢地低头羞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