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形成广西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县级主体功能区划的探讨
2009-02-05莫小莎刘深
莫小莎 刘 深
摘要:广西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丰富,地理位置比较重要,在我国极具典型性和代表性。要从统筹民族地区发展的角度,积极探索推进形成县级主体功能区划工作,遵循国家提出的原则和要求,评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研究分类性政策和评价体系,使广西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更加讲求科学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广西;民族自治地方;县级主体功能区
中图分类号:F127. 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9)06-0093-07
广西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包括龙胜各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隆林各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富川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等12个民族自治县。广西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地域广阔,自然资源丰富,地理位置比较重要,在我国极具典型性和代表性。国家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要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这必将对具有独特的资源要素禀赋、特殊的民族文化背景、特别的生态环境系统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遵循国家提出的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原则和要求,参照国家和广西主体功能区划分原则和标准,推进形成民族自治地方县级主体功能区,制定主体功能区分类政策和评价体系,强化区划的刚性约束,有助于规范国土开发秩序,优化经济布局,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研究推进形成广西民族自治地方县级主体功能区划,对于我国民族地区推进形成县级主体功能区划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重要意义
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制定和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统筹区域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指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决策和重大举措。搞好主体功能区划,一是体现以人为本,二是体现尊重自然,与讲求科学发展一脉相承,反映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目前我国划分四大类主体功能区的工作正逐步开展,这对于广西民族自治地方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 促使民族地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落于实处
目前,我国高度强调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这就明确要求民族地区坚决摒弃过去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发展观,摒弃以GDP 代替一切的错误发展观,加快步伐,与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坚定不移地走又好又快实现国民经济发展之路。结合民族地区区情,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高于一切的战略任务。这就需要做到以人为本,使少数民族群众可以享有我国全体公民均等的公共服务,通过加强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提高人口素质,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科技、文化等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使居住条件、生存条件极端恶劣的少数民族贫困群众能够顺利地迁移或转移出来,从根本上实现脱贫致富。搞好主体功能区划,是开展这些工作的有力保证。所以说,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民族地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二) 促使民族地区发展模式转型,把发展建立在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上
民族自治地方是贫困落后地区,长期以来都面临着经济增长的压力,特别是为数众多的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已经使民族地区资源环境开发与保护进入一个关键阶段。民族地区的一般特征是经济发展水平低,产业结构不合理,第一产业在产业结构中的比例高,农产品商品率低,市场经济很不发达。尤其是在瑶、苗、侗等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深山村寨,至今仍然处于封闭的自然经济阶段,生产方式粗放,生产手段落后,与我国现代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进程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民族地区经济、人口、社会与自然不协调的局面,不仅是当地群众并未完全摒弃传统落后生产方式的结果,而且还是地方政府急于摆脱贫困,采取拼资源、拼环境,对自然资源掠夺式开采和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不惜代价盯住GDP 的发展模式的必然结果。通过推进形成民族地区县一级主体功能区,彻底改变过去编制县域发展规划或实施县域发展政策时不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弊端,通过政策倾斜和政绩考核,规范各个经济主体的开发秩序和开发行为,帮助地方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即经济开发以保护好自然生态为前提,经济发展以环境的可容量为前提,促使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真正建立在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前提的合理开发的基础之上。
(三) 促使民族地区引导人口与经济合理分布,不断调整产业结构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不发达,现有开发密度低。因资源环境条件的限制,民族地区可以开发利用的地域十分有限,这一点是为了说明民族地区必须规范开发秩序,实行非均衡发展,而不应该盲目追加县级工业项目。目前,民族地区普遍存在盲目攀比、重复建设、产业结构趋同,或者是存在各县争资源、抢市场等现象,不利于产业结构和布局结构的优化,不利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同时,大多数民族自治县地处西南喀斯特溶岩地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又是广西主要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各民族历史文化背景深厚,再加上严峻的贫困问题,各种因素相互作用,造成了民族地区建设和发展的特殊性。民族地区应依照限制开发的要求,发挥农村地区或重要生态区的功能,既从整体上保持自然状态,又实施差别化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恶化、贫困面大的局面。因此,通过推进县级主体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分清民族自治县哪些要重点开发,哪些要限制开发,哪些禁止开发,细化和缩小区域政策的实施单元,使区域政策更有针对性和更有实效,从而引导民族地区产业相对集聚发展,人口相对集中居住,实现生产要素在空间上优化配置和跨地区合理流动,促进人口与经济合理分布,县域产业结构合理调整。
(四) 促使民族地区处理好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根据目前民族地区人口增长的趋势估计,今后一段时期,民族地区人口增长仍将保持较快的速度,人地矛盾将更加突显。人口多且素质低,人口贫困且脱贫困难,使得不少地区滥伐资源、破坏生态的群体或个体行为屡禁不止,比如瑶族,采用刀耕火种进行的游耕活动至今仍存在于桂北的个别山区。生态环境一再遭受破坏,成为制约民族地区发展的突出问题,目前石山地区民族自治县的生态系统结构性破坏并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石漠化面积逐年增加。石漠化是喀斯特地区独特的地质现象,被称为“生态癌症”,是水土流失的极端体现。石漠化一旦形成,其生态恢复极其困难。都安瑶族自治县石漠化面积接近30%,表明该县近1/3 的国土要想进行生态恢复是极其困难的。极端脆弱的自然环境状况与民族地区贫困互为因果,这种状况继续下去,将严重制约少数民族群众的生存和发展,进而影响整个广西的可持续发展。民族地区必须把生态建设放在首位,走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
友好型社会的路子。编制主体功能区划,就可以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水土资源、生态环境等自然条件,考虑不同地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还可以考虑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等,按照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引导开发方向、开发强度,规范开发行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依照区域功能定位,加强区域分工与协作,形成各民族自治县分工合理、优势互补的新型区域经济关系,构建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五) 促使民族地区政府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我国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为了彻底改变各类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不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弊端,使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真正建立在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前提的合理开发和科学发展的基础之上。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展主体功能区划工作,就是要分清各民族自治县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状况,把握不同特点,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明确主体功能区的定位,通过制定主体功能区划来为主体功能区建设服务。根据各县域在区域发展和布局中承担不同的分工定位,实行不同的发展速度、目标、模式和政策,缓解各县的盲目攀比和发展冲动。充分考虑县域的特点和差别,有针对性地确定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建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完善干部政绩考核办法,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任用、奖惩、培训的重要依据。从政策指向和制度设计上帮助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促使地方政府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和落实统筹区域发展和科学发展观。
二、广西民族自治地方县级主体功能区划分的原则、依据及划分情况
从广西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人口、资源与环境实际出发,尽快展开县级主体功能区划,合理发挥不同区域经济发展、人口集聚、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能够有效抑制一些人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盲目追求投资扩张,片面追求GDP速度的冲动,进一步优化民族地区开发空间和经济布局。应充分认识到,主体功能区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前提,是转变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方式的制度保障。要从统筹民族地区发展的角度,积极探索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划工作。
(一) 县级主体功能区划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依据。
1. 县级主体功能区划分的基本原则。
(1) 人与自然和谐原则。正确认识自然,尊重自然规律,在开发利用和改造自然中,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统一。强调必须保护生态环境,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作为基础和前提,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从人工建设为主向自然恢复为主转变,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2) 主体功能导向原则。把资源和环境作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支撑力提到重要的位置上,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遵循经济规律、生态规律,确立科学合理的区划方案,引导各地调整发展理念、方向和发展模式,进而调整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协调开发结构,形成因地制宜、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特色区域格局。
(3) 服从区域大局原则。按照国家和广西主体功能区划的原则和要求,开展县级主体功能区划工作,县域战略性开发和布局安排应与上一级主体功能区保持一致。强调全局一盘棋,发挥县域的比较优势,从整体出发谋划区域发展,使各地的比较优势和特殊功能得到科学、有效的发挥,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率。
(4) 区域协调发展原则。通过确定县级主体功能区,把不同的县域按其在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中的功能地位予以区分,对不同的功能区制定不同的区域开发政策和评价指标,统筹规划,加强协调,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谋求地区间的相对平衡和动态协调,推动各县域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2. 县级主体功能区划分的主要依据。
民族地区县级主体功能区划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广西的有关规定进行。
(1) 从国家层面上看,已经把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列为限制开发区。我国设立主体功能区的目的,是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引导开发方向,规范开发秩序,管制开发强度,调整开发政策,推动区域布局的优化,逐步形成主体功能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开发强度适当,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用一章的篇幅,论述了四类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导向和政策调整方向,用专栏列出了22 个限制开发区和1164 个禁止开发区。在22 个限制开发区中,包括东北的兴安岭、长白山林地、三江平原湿地等;西北的新疆阿尔泰、青海的三江源等地;内蒙古的部分沙漠化防治区,西南等地的一些干热河谷、喀斯特石漠化防治区;黄土高原水土流失防治区,大别山土壤侵蚀防治区等。“桂黔滇等喀斯特石漠化防治区”是我国22 个限制开发区之一,而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处于“桂黔滇等喀斯特石漠化防治区”,列于国家明确划分的限制开发区内。
(2) 从广西自治区级层面上看,把民族自治地方列为限制开发或禁止开发区。在广西正在编制的主体功能区划中,认定山区县、贫困县、生态县和资源县为符合国家限制开发或禁止开发条件的县域,因此,12 个民族自治县属于广西一级标准设定的限制开发区。并且广西把国家级、省级、县级自然保护区设定为禁止开发区,由此涉及龙胜、融水、金秀、环江、罗城、恭城、富川、隆林等8 个民族自治县。龙胜境内有国家级花坪自然保护区;金秀境内有国家级大瑶山水源林自然保护区;融水、罗城、环江境内有自治区级九万山水源林保护区、县级滚贝老山水源林保护区、县级驯乐水源林保护区;恭城境内有自治区级海洋山水源林保护区的部分面积和自治区级银殿山水源林保护区;富川境内有自治区级西岭山水源林保护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均为国家或广西认定的禁止开发区。
(二) 广西民族自治地方县级主体功能区划分情况
以国家和广西的主体功能区划标准、指导思想和原则为重要依据,民族自治地方县级主体功能区类型要与国家和广西保持一致。因此,广西的民族自治县主体功能区划分如下:
承担限制开发主体功能县域的有:隆林各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富川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和金秀瑶族自治县。承担禁止开发主体功能的地区有:花坪自然保护区、建新鸟类保护区、木论自然保护区、驯乐水源林保护区、元宝山水源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滚贝老山水源林保护区、九万山水源林保护区、海洋山水源林保护区、银殿山水源林保护区、西岭山水源林保护区、金钟山黑颈长尾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大瑶山自然保护区等12 个国家、省(自治区)、县级的自然保
护区。这些保护区分布在少数民族地区,涉及的县域有:金秀、龙胜、环江、融水、罗城、恭城、富川、隆林等8 个民族自治县。
需要指出的是,在广西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不符合国家主体功能区划标准的,可以归为承担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主体功能的区域。
三、评估广西民族自治地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明确区域功能定位
我国主体功能区划分指标体系重点突出资源和环境方面的指标,把县域的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确立经济开发强度和经济走向的分类基础,以增强国土空间开发的科学性,因此,评估民族自治地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很有必要。
(一) 广西民族自治地方相对资源承载能力评估广西12 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分属于桂林、柳州、贺州、来宾、河池、百色6 个地级市,显然,广西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是一个国土空间分隔、跨地区的地域系统。将民族地区作为一个大研究区来看,少数民族人口分布有大分散、小集中的特征,各民族自治县与周边地区资源的流通和交换频繁,经济上的依赖性和互补性较强。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各民族自治县是广西少数民族人口的聚居地区,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民族问题是首要的问题。各民族自治县具有不同的分布特征与民族特性,需要从更大区域的视角来研究其资源承载力。拟选择广西88 个县(市、区) 作为参照区的对比标准,将12 个民族自治县视为研究区,将研究区的资源存量与参照区的人均资源拥有量或消费量进行对比,计算民族自治县各类相对资源承载力(见表1)。
由上表并结合评价依据可以得知,广西民族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相对资源综合承载能力富余的自治县,即恭城瑶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富川瑶族自治县和隆林各族自治县。2006 年,恭城相对土地资源承载力为33. 6 万人,相对经济资源承载力为36. 9 万人,其综合承载力为35. 2 万人,实际人口为28. 5 万人,该县有6. 7 万人口的富余,说明恭城瑶族自治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大。龙胜、金秀、富川、隆林可承载人口数量与实际人口数量的比值分别为1. 3、1. 12、1. 01、1. 03,也属于相对资源综合承载力富余县域,这4 个民族自治县的土地资源承载力较强,分别有5. 7 万、7 万、1. 1 万和3. 7 万人口的富余,龙胜相对经济资源承载力富余4. 5 万人。金秀、富川和隆林相对经济资源承载力为超载,由于其相对土地资源承载力较强,才使得其综合承载力为富余。
另一类是相对资源综合承载力超载的自治县,即都安瑶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和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按照超载指数计算和评价标准,超载指数低于25%,属于轻度超载地区,超载指数高于25%,属于严重超载地区。属于轻度超载的有融水(16. 1%)、罗城(15. %)、环江(4.12%); 属于严重超载的有三江(46. 8%)、都安(39. 3%)、大化(36. 5%)、巴马(36. 4%)。都安、大化和巴马瑶族自治县均地处桂西大石山区,普遍存在土地资源质量差,耕地薄瘠,易涝易旱者多,保水田很少的问题。大化瑶族自治县和三江侗族自治县实际人口已经大大超过相对土地资源承载力,分别超载16. 7 万人和12. 1 万人,居12 个民族自治县的前位。
(二) 基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状况的不同区域功能定位
民族自治地方主体功能区划遵循了国家和广西划分主体功能区的统一标准,12 个民族自治县属于限制开发类区域,而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则为禁止开发区域。实际上民族自治县资源和要素禀赋存在较大的差异,有农业生态经济发展卓有成效的恭城和富川瑶族自治县;有生态环境亟待重建的隆林各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和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有必须加强生态保护的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和龙胜各族自治县;有石漠化问题突出的都安、巴马和大化瑶族自治县;有承担水源林保护功能的金秀瑶族自治县,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态势、潜力等方面存在差距,未来的发展重点、方向和目标不尽相同。我们认为,承担限制开发功能的民族自治县要充分考虑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选择不同的开发模式,采取不同的开发政策。即是说,在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基础上,明确各民族自治县的功能定位。
为了把握好民族自治县地区经济、社会、历史、文化演变规律与现状特征,进一步认清各地在广西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中的分工定位,这里参照研究区分类的做法,将各民族自治县特点基本相同,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结构相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接近的县域进行归类组合,形成以若干个县域为空间单元的区域,即把恭城和富川的组合视为土山区;隆林、环江和罗城的组合视为石山区;融水、龙胜和三江的组合视为高山区;都安、巴马和大化的组合视为大石山区;金秀瑶族自治县因水源林保护区面积较大而视为水源林区。需要说明的是:隆林、罗城、环江、都安、巴马、大化均地处广西石山地区,但从各县的地理位置、地质地貌、生态环境等因素考虑,可以对该区域作进一步细分。理论上对带有共性特征的县域进行归类分区,并不影响该区域的功能类型,符合国家和广西的规划要求,并且利于对不同区域的特征、功能定位以及相关的问题做深入研究。
借鉴国内成功经验,建议对承担限制开发功能的12个民族自治县,根据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状况,再划分四个功能类型亚区,即土山区为偏重发展亚区,石山区为保护性开发亚区,高山区为保护为主的亚区,大石山区为生态重建亚区,水源林区为强化保护区。进一步划分功能区的目的,是为了从发挥不同区域的比较优势出发,促进民族地区的整体发展和协调发展。
广西民族地区县级主体功能区定位为限制开发区域,在此格局下,形成两大类功能类型区:一类是限制开发区,包括土山区、石山区、高山区、大石山区和水源林区;一类是禁止开发类区,为各类自然保护区(见表2)。
形成县一级主体功能区划后,民族地区在广西国土空间的分工定位是:建设山清水秀的区域性的重要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以实行保护性开发为主,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之路,实现人口、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具体是:土山区实行开发与保护并举,偏重发展;石山区实行保护性开发,适度发展;高山区以保护为主,稳步发展;石漠化区以生态重建为主,限制发展;水源林区以保护为主,强化限制开发;各类自然保护区依法禁止开发。
四、广西民族自治地方县级主体功能区建设分类政策和评价体系
(一) 制定差别化的区域政策,构建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保障
广西民族自治地方县级主体功能区划分,是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指导下,对民族地区区域发展基本格局和功能定位进行前瞻
性、战略性的谋划。民族地区县级主体功能区建设,有利于打破各地资源环境的约束状况,进一步缓解日益尖锐的人与地矛盾冲突;有利于发挥各地优势,优化区域分工,形成各具特色、合理分工的格局;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目前,国家宏观管理部门已经从财税、投资、产业、土地、环保、人口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形成了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区的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手段多样、现实可行的政策体系。国家提出的区域政策导向,可以为民族地区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划提供有力的政策依据。要抓紧制定国家政策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明确区域政策重点,配置各类政策工具,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用,为民族自治地方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有效的政策保障。对于各类自然保护区也需要强有力的政策保障(见表3)。
(二) 确立县级主体功能区划分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
1. 县级主体功能区划分标准与指标体系。
将国家和广西提出的主体功能区划标准、标准的内容和阈值高低等,作为民族自治地方搞好县级主体功能区划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于民族自治地方限制开发区的划分标准,主要以环境承载力单一指标来决定,当环境承载力低于某一阈值时,该区应该作为限制开发区。民族自治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评估结果,已经揭示了都安、三江、大化、巴马、融水、隆林、罗城和环江8 个民族自治县呈现出相对资源综合承载力超载的状态,这些民族自治县环境承载力低于综合承载能力的阈值,必须作为限制开发区。还揭示出恭城、龙胜、金秀和富川4 个民族自治县呈现出相对资源综合承载能力富余的状态,但这一问题应综合考虑,恭城等民族自治县作为广西的生态县、资源县、农业县,也被广西列为限制开发类区范围内,笔者认为,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指标作为限制开发区的划分指标时,还应对具体的地方进行具体的分析。建议灵活采用资源环境评估的方法来进行,如对于不属于非高度生态脆弱区域的,拟采用相对资源承载力的评估方法,相应地选择耕地、经济、人口指标;对于石漠化、水土流失等生态问题十分严重的石山地区,拟采用生态足迹评价方法,将选择资源丰度、环境容量、生态脆弱程度、生态安全等方面的指标。无论采用怎样的评估方法都是为现实服务,目的是取得科学、合理的评估结果。
随着民族地区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中,各区域资源环境容量和自然禀赋条件将会发生相应的改变,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对民族地区主体功能区划分指标、数据整理进行动态的维护和调整。根据国内部分地区的实践经验,以一个五年为时间单位,动态地调整各类划分指数较为适宜,在本规划期内形成的功能区划,将为下一规划期提供依据。
2. 科学构建县级主体功能区的评价指标体系。
民族自治地方形成县一级主体功能区划方案后,应根据不同的功能定位、开发要求,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评价指标,以推进有特色、有优势区域发展格局的形成。主体功能区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应注意吸收国内已有研究成果,在指标的设计和选取上,与国家和广西有关指标设计相衔接,分类指导、区别对待,体现引导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作用,体现科学、实用、简洁和可操作性强的要求。
(1) 限制开发功能区域的评价指标体系。遵照国家的要求,限制开发区要弱化GDP 以及工业化和城镇化指标,分别对土山区、石山区、高山区、大石山区和水源林区的评价指标作部分调整,使指标体系设计更符合民族地区的实际。对承担限制开发功能的区域进行分类评价考核,土山区经济发展指标只占20%的权重,其他地区则不需要考虑经济指标。土山区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农业综合生产、经济结构、社会发展、资源与环境、地方政府工作指标为主要系统内容,它的核心应体现经济、社会、环境、人文的协调发展;石山区的评价指标体系应以生态、社会、产业发展指标为主要系统内容,它的核心应体现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高山区的评价指标体系应以生态、社会发展指标为主要系统内容,它的核心应体现环境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大石山区的评价指标体系应以生态建设、社会发展指标为主要系统内容,它的核心应体现环境、社会、人文的明显改善;根据水源林区以保护为主,实行限制开发的功能定位,水源林区的评价指标体系应以生态环境指标、社会发展指标为主要系统内容,它的核心应体现资源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
(2) 禁止开发功能区域的评价指标体系。民族自治地方各类自然保护区关系到广西乃至我国珠江流域的环境生态安全,依法实行禁止开发。应对其实行保护优先,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指标有:水质、水资源总量、草地面积、生物物种数量、森林覆盖率、自然景观数量、已开发利用的自然景观占应开发利用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