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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电视法制节目娱乐化趋势

2009-02-01翟文刚

活力 2009年12期
关键词:制作者法制选题

翟文刚

进入新世纪,紧随电视媒体发展趋势,电视法制节目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就是表现形式的娱乐化。电视法制节目娱乐化的利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仅就电视法制节目如何面对娱乐化这一现象做一番思考。

一、电视法制节目娱乐化的表现形式

继新闻娱乐化后,电视法制节目也步娱乐化的后尘。娱乐化对法制节目的影响是巨大的,无论从选题还是表现形式上。在制作过程中,法制节目开始注重娱乐因素的加入,节目更加关注观赏性,节目从单纯说教转变为寓教于乐。

1.在选题上:电视法制节目更加关注一些非常态案件。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获得高的收视率,电视法制节目必须吸引尽量多的受众。那么,吸引受众的方式是什么呢?日本学者清水几太郎指出,传媒要吸引受众,应该提供满足最广泛的普遍兴趣的内容,而“最广泛的普遍兴趣就是超越人的阶层、群体、职业、学历等社会属性的兴趣,说到底无非就是与性爱、犯罪、冲突、猎奇等有关的本能兴趣”。于是,在这种原则的指导下,记者怀着猎奇心理寻找到大量非常态案件,因此这些案件的播出,与其说是为普及法律知识,毋宁说是吸引受众眼球。

2.在题材上:电视法制节目重刑事,轻民事。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尔迪厄一针见血地指出:“社会新闻向来是追求轰动效应的传媒最钟爱的东西。血与性,惨剧和罪行总能畅销,为抓住公众,势必要让这些佐料登上头版头条,占据电视新闻的开场。”为了提高收视率,有些电视法制节目把法制类等同于公安题材,去制作一些迎合低级的人性弱点的节目。

3.在表现形式上:故事化与细节化。新闻故事化、故事人物化、人物细节化,这是记者增强电视法制节目可视性的手段。因此,当前电视法制节目不仅重视案件的表述,更注重主持人的表达;不仅注意案件的宏观过程,更关注案件的细节,甚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细节和心理活动。“案件本身的离奇曲折、血腥残暴成为主要的卖点,吸引观众的不仅是主持人的一张巧嘴,更是其中大量的刺激画面、凶案的现场模拟。”

二、电视法制节目娱乐化的影响

电视法制节目娱乐化的确提高了节目的收视率和收视份额,这可以从2005年以来法制节目出现的一个新特点看出:那就是许多法制节目占据了黄金时间和次黄金时间。然而这类倾向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是它蕴藏的暴力倾向。许多电视法制节目注重满足受众感官和情感上的刺激,画面充满暴力与血腥,节目毫无严肃性与倾向性可言。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G·格伯纳提出“培养”理论,该理论认为,“电视节目中充斥的暴力内容增大了人们对现实社会环境危险程度的判断,而且,电视媒体接触量越大的人,这种社会不安全感越强。”因此,在指导思想上,电视法制节目的制作者不能仅仅满足于迎合某些受众的猎奇心理,猎奇只是一种短视行为,它可能一时吸引某些受众的眼球,但是从长期来说,它最终会损害节目的公信力,使法律宣传的效果适得其反。而且在我国,传媒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它不能迎合某些人的心理,而要引导人们的需求;它不仅宣传舆论,更要引导舆论。“电视法制节目应当通过节目本身,向观众传播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通过对犯罪行为进行无情的揭露和批判,维护法制尊严,抨击社会丑恶现象,打击各种黑恶势力和歪风邪气,起到扬善惩恶的作用。”

其次,法制节目过度故事化与细节化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小觑。新闻故事化和细节化,是提高新闻观赏性的一个手段,特别是细节化,是再现新闻场景的一个措施,这本无可厚非,关键是这种形式在特定节目形态上的使用尺度。试想,法制节目或者确切地说是刑事案件中,报道了一起犯罪嫌疑人杀人的案件,该不该把犯罪细节详细地叙述出来?如果报道了这些犯罪技术,会不会变成一种犯罪教唆?因此,在刑事案件的报道中,要把报道过程的细节化与社会影响的负面性平衡起来,使节目达到可视性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电视法制节目如何摆脱娱乐化

当然,我们不能一味谴责法制节目制作者追求收视率,这是因为收视率毕竟是电视台或者是频道考察栏目的量化标准。法制节目制作者如果不重视节目收视率,那么节目可能面临生存的困境。重视收视率没有错,关键是应该采用何种方式来提高节目收视率。针对法制节目娱乐化、庸俗化的倾向,法制节目制作者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

1.进一步明确栏目定位。电视节目最重要的是栏目定位,而栏目定位关键是宗旨定位,准确的定位和高质量的节目播出,可以使得栏目拥有了忠实的固定观众群和较高的收视率、满意度。法制节目不同于娱乐节目,新闻报道也别于有闻必录,法制节目在报道案例时,应当以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律文化为宗旨,让定位成为衡量选题、报道选题的参照物。法制节目制作者在追求收视率时,要铭记自己并不是单纯的营利企业,同时还肩负着公共性和公益性的义务和责任,要时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2.健全规章制度。有人认为,治理法制节目低俗化的核心在于制度建设。每一个节目应该有上百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相关的制度,这样节目才不会出问题。栏目组一定要保持选题论证制度、节目研讨制度,建立节目播出审查制度,这样才能确保节目安全、优质的播出。

3.培养主创人才。根据初步调查,现有法制节目主创人员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或者从事相关节目制作有两年以上经验的不到50%,从这一数字可以看出法制节目主创人员并不专业。电视法制节目具有极强的特殊性,它既有电视的特点,又有法律的特性,因此,它的专业性相对于其他节目来说是特别强的。所以,要改变电视法制节目现状,当务之急就是提高主创人员的素质。

总之,满足受众的合理需要,是传媒的份内之事,但我们不能以牺牲媒体的责任为代价。而对于法制节目来说,我们也不是完全排斥娱乐化倾向,因为新闻娱乐化并没有错,关键是这种倾向在法制节目中的尺度。如果这种倾向影响了我们制作法制节目的初衷,那么就必须得正视甚至需要改正这种倾向了。

(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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