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中的适用和完善
2009-02-01唐金颖
唐金颖
一、技术侦查概念及特征
(一)技术侦查概念
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技术侦查措施指侦查活动中的一切具有技术内涵的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即技术性实施的侦查措施和一部分秘密侦查措施;狭义上的技术侦查措施指的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
(二)技术侦查特征
同传统侦查措施相比,技术侦查因其独有的特点而屡建奇功,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1.相似性。技术侦查虽然披上了科技的外衣,但从实质看,其本身还是一种侦查措施,其与传统侦查措施的相似性体现在:一是都包含着侵犯人权的危险性,如果非法实施或实施不当,都会侵犯公民权利;二是都必须由相应的机关行使,并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对其进行监督制约。
2.互异性。技术侦查与传统侦查措施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一是更具技术性,技术侦查是以科技为依托的,以先进的技术装备为武器,其他侦查措施则对设备要求并不高,传统侦查措施强调的是发挥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二是更加隐蔽性,秘密侦查的最大特征是必须秘密进行,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有利于侦查机关掌握最准确、最可靠的证据;三是更易侵权性,相对于传统的侦查手段,秘密侦查措施极易产生侵害人权的消极后果,以电话监听为例,一方面通过监听可以获悉特定的犯罪信息,以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极易侵害无辜第三人的隐私权。
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
(一)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有必要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职务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这种犯罪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造成公务行为与公务人员的可收买性,使人民群众对政府不再信任,产生强烈的不满,政府的威信和行政效率也因职务犯罪而大为降低,有碍社会的稳定,甚至会动摇政权的根基,造成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全面崩溃,可见职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并不亚于间谍犯罪等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国家采取包括秘密侦查手段在内的一切先进手段来侦破,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职务犯罪势必要运用技术侦查措施。
(二)职务犯罪证据类型单一的特点决定了有必要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检察机关在以往的侦查案件中,由于侦查手段单一,往往采用的是由供到证的方式,即先掌握一定的线索,再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再调取有关证据,这种侦查方式带来的弊端是言词证据多,其他类型的证据少,一旦出现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证人翻证,侦查部门便显得束手无策,不利于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但是利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一些不容推翻的证据,则可以有效防止翻供、翻证现象的发生,这种由于侦查手段单一造成实践中获取证据类型较少的局面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三)职务犯罪反侦查能力较强的特点决定了有必要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都有着丰富的社会阅历、一定的身份、地位、权力和错综复杂的关系网,这些人反侦查能力强,一有风吹草动,他们就会动用各种力量干扰办案,对于一些短期内不能正面接触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在正面接触其前就获取重要犯罪证据,对于畏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往往会用各种通信手段与家人或亲友联系,如果利用技术侦查措施很快查清其潜址,则会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嫌疑人潜逃率高的问题。
三、侦查技术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现状和制约因素
(一)现行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需要运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只能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由公安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协助,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求助于公安机关会带来的两个弊端:
1.贻误战机。公安机关本身的技术侦查任务已经非常繁重,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要求势必被摆到从属地位,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有其特殊性,与普通的刑事犯罪相比,对技术侦查的要求更高,尤其是时效性特征明显,委托性质的监控工作会贻误侦查战机。
2.跑风漏气。由于审批环节多、启动程序复杂、运作时间长,犯罪嫌疑人又具有一定的身份、地位、权力和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一有风吹草动,他们就会动用各种力量打探案情,这就容易造成案情的泄露。
(二)办案设备的科技含量不高
技术侦查是依靠强有力的技术设备和大量的技术侦查人才作为基础的,没有相应的技术设备,技术侦查只能是无源之水。目前办案设备的科技含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资金投入不充足。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计算机应用技术和社会信息化,利用高科技进行犯罪的案件将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加大技术设备的投入,也就需要充分的财力资源,但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经费不足,技术设备跟不上去,给技术侦查工作带来了困难。
2.资金利用不合理。虽然当前各地检察机关都搞科技建设,但(下转201页)(上接199页)是一部分检察机关所谓的科技建设大多在办公设备的框框里打转,真正用于侦查犯罪和审理案件的高科技设备并不多,这就造成了资金的浪费,办案设备的科技含量提不上来。
3.设备使用不科学。侦查技术设备的使用方面做得不够,办案大多是停留在传统的老一套,一张纸、一支笔、两条腿的原始办案方式上,没有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侦查设备,甚至有设备闲置的现象,花费大量资金买回的设备,没能科学使用,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
(三)侦查技术人才严重缺乏
先进的技术设备,只有与人有机结合才能形成现实的侦查能力,若有了相应的技术设备,却缺乏相应的技术人才,技术侦查也只能是纸上谈兵。随着当前科技的不断发展,科技强检工作的不断深入,具有现代意义的高新科技设备不断增加,技术侦查人才紧缺的问题更是凸现出来。从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人员构成来看,技术人员的比例就严重偏低,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几乎 90%以上的人员毕业于法律专业,只有1%~2%的人员毕业于刑事侦查专业,检察机关缺乏大量的精通侦查技术的专业人员,限制了技术侦查的运用,严重制约科技强侦工作的进展。
四、充分发挥侦查技术在查办职务犯罪中作用的意见
(一)加强技术侦查方面的立法
我国对技术侦查进行立法,应立足于我国的刑事侦查实际,并借鉴先进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或修改刑事诉讼法,或制定刑事证据法,或者在制定《反贪污贿赂法》时,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使用和实施技术侦查时的法律规定,不论采取何种立法形式,都应当在立法上对技术侦查的范围、要件、权限、期限、许可的请求和签发、实施、记录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从而保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合法性,提高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破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
(二)加大技术侦查工作的投入
传统的获取口供的侦查方式只需要在室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而运用技术侦查,完善侦查措施,丰富侦查方法,将涉及更广泛的侦查空间和复杂的侦查操作,因而也就需要更充足的司法投入,针对职务犯罪主体层次高、作案手段隐蔽、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要改变单一的办案模式,利用新的技术装备及时发现、收集、固定各种证据,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作用,不断加大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科技投入,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三)加强侦查人员技术的培训
科技以人为本,一切技术和装备都需要人去控制和使用,缺乏科技意识和科技能力的干警不可能充分发挥现有技术装备的功效,必须把侦查技能培训纳入科技兴检的工作范围,通过培训不仅普及和提高应用科学技术手段的能力,而且更要培养科技意识,更新观念,使科学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的强化与持续发展具有坚实的基础。每个侦查人员都要增强科技意识,积极创造条件,充分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特别是先进信息技术,加快侦查工作的科技化信息化进程。
(编辑/李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