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证据在反贪案件中的运用
2009-02-01段祥亮李志鹏
段祥亮 李志鹏
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案发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在进行各种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证明犯罪情况的一切事实。由于其生成方式和切入角度的特殊性, 在反贪查案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价值和作用,往往会使案件出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转机。
一、再生证据的特征
1.再生证据形成的时间在案发后。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实施有关反侦查活动。所以,再生证据只会形成于案发后。有些虽具有再生证据特征,但形成于案发前或案发中的证据,不是再生证据。
2.再生证据形成的目的具有违法性。一般来讲,再生证据都是行为人在案发后采取的隐藏、毁灭罪证,探听案情以及贿买证人等反侦查活动,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目的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处罚。
3.再生证据具有依附性。相对于原生证据,再生证据不具有独立性。
4.再生证据具有反证性。再生证据是在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证据,因此其证明力相当强。特别是在贿赂案件中,办案人员可以在当事人不承认的情况下,将收集到的有关再生证据,在关键时击穿当事人的谎言,起到“一证九鼎”的作用。
5.再生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当事人在进行反侦查活动中,其行为是隐蔽而迅速的,一些再生证据在瞬息之间就可能灭失。对于犯罪分子销毁的证据,办案人员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拿到,就会永远丧失该份证据。
二、再生证据的分类
1.伪证性再生证据。即犯罪嫌疑人在串供、翻供、订立攻守同盟、胁迫利诱证人作伪证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证据。
2.毁证性再生证据。即犯罪嫌疑人在隐蔽、转移、销毁罪证或转移赃款、赃物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证据。
3.刺探性再生证据。即犯罪嫌疑人在询问举报人、知情人,刺探侦查秘密、情报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证据。
三、再生证据的证明作用
1.补强证据的作用。补强规则是指,对于那些司法经验表明虚假可能性较大的言词证据,为了防止误认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这些证明力明显薄弱的言词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存在其他证据补强、支持其证明力的证据运用规则。再生证据虽然从其产生上从属于原生证据,但在证明作用上有时优于原生证据。比如受贿案件,通过原生证据只能推断出行贿人已将贿物送到受贿者手中,但行贿的时间、地点、方式、金额、所谋取利益的大小等具体情节仍不清楚。如果获取了行贿方和受贿方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信件、电话等再生证据。再生证据的补充作用使原本比较零乱的原生证据形成完整的紧密的证据链条。
2.担负量刑证据的作用。量刑是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确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及是否适用某种刑罚制度的司法活动。正确量刑不仅要求对犯罪构成事实查清和认定,还要求考虑有关的各种犯罪情节。再生证据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其不仅对原生证据具有补强作用,而且对嫌疑人、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具有直接的证明作用,因而担负了量刑证据的作用。
3.证明原生证据。当原生证据灭失或无法获取时,可以运用再生证据证明原生证据的存在。这一过程中有关电话录音、字条、电子邮件等就是再生证据,在假发票被毁的情况下,也可以证明假发票的存在。
4.对于突破案件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一方面反侦查活动目的在于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因而其总是围绕犯罪事实进行,由此形成的再生证据被司法机关及时收集、固定,伪证就不攻自破。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运用已掌握的证据有意识地生成再生证据,也会使犯罪行为人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感到大势已去,而放弃侥幸,如实供述。
四、再生证据在反贪查案中的实际运用
1.运用伪证性再生证据发现新的犯罪线索,避免犯罪分子蒙混过关。即发现犯罪嫌疑人进行反侦查活动时,办案人员要尽量在第一时间里获取其串供、制作伪证等的证据,并要适时运用这些再生证据,使其无法自圆其说,无法抵赖抗审,从而达到揭露犯罪事实真相的目的。
2.运用毁证性再生证据,弥补案件中原生证据的不足,起到完全证明的作用。即在办案中利用再生证据的反证性,一旦掌握犯罪嫌疑人毁灭、篡改证据的事实,就可以反证其狡辩和翻供事实的不真实性,从而提高原生证据的证明力,对案件起到完全证明的作用。
3.运用刺探性再生证据,搜集和发现新的线索,深挖犯罪。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都渴望了解办案人员是否掌握其犯罪证据以及犯罪的真实底数,以便谋划反侦查对策。因此,他们多会四处活动,打听有关消息。办案人员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的这一心理,将计就计,从而深挖余罪漏犯。
五、收集、运用贿赂案件中再生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再生证据的收集、运用一定要依法进行。我们在收集、运用贿赂案件中的再生证据时,必须和收集、运用其他证据一样,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绝不能滥用,严禁用违法方式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取证,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要严格保密制度,否则,即使收集到再生证据,也不能起到指控犯罪的作用。
2.再生证据的收集一定要及时,运用要适时。再生证据具有易变性,一旦错过时机,可能永远无法再取到,所以侦查人员在平时就要树立较强的搜集再生证据意识;在对再生证据的运用上,要善于把握火候,灵活使用,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要认真做好再生证据转化为法定证据的各项工作。如在秘密录音、录象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隐蔽、转移、销毁罪证或转移赃款、赃物赃款赃物行为时,应及时进行搜查,获取赃款赃物等罪证,将再生证据转化为法定的物证。
4.要仔细甄别各类再生证据,辨清真假。受贿人、行贿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反侦查活动中,为了混肴是非,干扰侦查,往往会故意制造“烟幕弹”,真中有假,假中也有真,所以要细致分辨,避免陷入他们的圈套,而干扰自己的侦查思维,甚至殃及无辜,放纵罪犯。
最后,还应从立法上完善侦查手段的种类,将电话窃听、秘密搜查,以及电子证据的取得等获取再生证据的方式明确规定为合法的侦查手段,使再生证据的收集真正以法律的形式得以规范。
(编辑/穆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