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
2009-02-01王秀芳
王秀芳
我院对2004年至2008年所查办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分析,通过认真分析犯罪的基本情况、突出特点和深层次原因,以此寻找有效遏制此类人员职务犯罪的良策。
一、犯罪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2004至2008年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共查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1件11人,占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20.8%。
(二)案件性质:贪污受贿案件7件7人,渎职侵权案件4件4人,分别占贪污受贿、渎职侵权案件总数的17.5%和28.6%。
(三)涉案人员的职务级别:副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8件8人,占调查人数的72.7%;正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占调查人数的27.3%。
(四)案件涉及的具体罪名:贪污罪的7件7人,占调查案件数量的63.6%; 滥用职权罪的2件2人,占调查案件数量的18.2%; 挪用公款罪的2件2人,占调查案件数量的18.2%。
(五)涉案人员所属行业部门:党政机关1件1人,占调查案件数量9.1%;司法机关2件2人,占调查案件数量的18.2%;行政执法机关1件1人,占调查案件数量的9.1%;企事业单位7件7人,占调查案件数量的63.6%。
(六)涉案人员年龄分布情况:40~50岁的5人,占调查人数的45.4%;50~60岁的4人,占调查人数的36.4%;60岁以上的2人,占调查人数的18.2%。
(七)涉案人员职务情况:所属单位或部门正职领导职务7人,占调查人数的63.6%;副职领导职务4人,占调查人数的36.4%。
(八)涉案金额:涉案金额在1万~5万元的2件2人,占调查案件数量的18.2%;5万~10万元的1件1人,占调查案件数量的9.1%;10万~50万元的4件4人,占调查案件数量的36.4%;50万~100万元的2件2人,占调查案件数量的18.2%;100万元以上的2件2人,占调查案件数量的18.2%。
二、犯罪特征
(一)权力缺乏监督,权钱交易严重。我院五年来查办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81.2%的涉案人员为所属单位正、副职领导,即所谓的一把手,“一把手”负责制本身是为了实现效率的优先,但权力的集中则为权钱交易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我院查办的此类案件中,明显利用手中权力实现权钱交易,或者通过权力直接贪污公共财产的案件几乎占到了总数的90%。如某工业公司原经理苏某利用手中权力,让销售员销售货款不进账以便挪用方便,挪用公款113万元万元,用于挥霍、购买基金和生意,给国家造成损失103万元。
(二)群体作案,窝案串案突出。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群体作案现象突出。调查中,牵连出群体性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占本次调查总数的1/5以上。如某公司副经理孙某伙同其下属单位财务科长黄某,共同入股筹建大豆制品公司,在筹建公司期间,由于集资款没有到位,又急需购买设备和申请注册验资,时任副经理的孙某便伙同黄某先后两次从孙某任职单位挪用资金36万元和61万元。在大豆制品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缺少流动资金,孙某又与某机械制造公司负责人打招呼,从该单位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原料。至此,孙某伙同其黄某挪用单位公款达107万元,将国有公司变成了自家企业提款的“银行”,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三)犯罪手段多样,利用人事、财务、工程捞钱。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犯罪手段往往以权力为本源,多种手段并用,呈现出多样化、智能化的特点。总的看来,有五种主要手段:一是利用人事权收受贿赂。大多数涉嫌犯罪的单位领导都把人事决定权作为以权换钱的主要渠道。如某公司人事处副处长潘某,在签定劳务合同及子女、亲属高考入学等项工作中先后收取十人共计10.5万元人民币。二是利用财务支配权直接侵吞公款。在调查的案件中大多数人都掌握着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签字权,多数单位只有其一人签字才能报销,因此他们就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中饱私囊。如某工业公司原经理苏某利用自己主管财务的便利,直接侵吞公款113万元。三是利用建筑工程决策权收受贿赂。调查中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项目审批、设备和材料采购等环节往往是涉案人员索贿受贿、贪污挪用资金的重要渠道。如某勘探公司副经理曹某,利用主管财务管理,并出任本单位对外招投标工作,以及担任评委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贿赂11次,受贿金额达8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是利用形形色色的审批权受贿。经调查,涉案人员往往都掌握着本单位业务的最终决策权,这正是权钱交易的关键环节。如某燃气公司经理尚某利用审批天燃气的职务便利,收受某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经理6万元人民币。五是利用物资采购或者商品购销决定权受贿。绝大多数受调查人员直接经办本单位购进物品和产品销售事宜,他们在经手过程中直接贪污或者受贿。如某公司总工程师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单位大量采购二氧化碳的过程中,私自决定从吉林某公司进行采购,王某从中提取每吨300元的回扣,仅此一项王某就收受贿赂人民币24.5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三、发案原因
(一)责任意识淡薄。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在某些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上,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策,或是在履行重要职责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如我院办理的某市看守所所长李某滥用职权案件中,擅自决定为服刑人员假报减刑材料,开具释放证明,致使多名罪犯逃脱法律制裁,造成了严重后果。二是单位班子内部形成利益共同体,“好人主义”盛行,班子成员之间权责不清。三是廉政责任制不能落实,廉政责任状徒具形式。上级领导、部门领导对下级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闻不问,不抓不管,甚至同流合污。
(二)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党的干部不仅要带头遵守党纪党规,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用党纪国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但受调查的领导干部中多数人对违法乱纪乃至犯罪行为不仅不以为然,反而抱着“别人能捞,我也能捞”的错误心理,将手中权力资本化、商品化,肆无忌惮地进行贪污受贿等犯罪。究其原因,是法制观念淡薄。如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于某在归案悔罪时说,我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大肆收受贿赂,当时都没有想是否违法,也没有认真思考会有什么后果,心存侥幸,以为别人不会知道,即使别人知道,因为自己没有亲手接受财物,也不会出什么问题,所以自欺欺人地做了愚蠢之事。这是我法制观念淡薄、自以为是而酿成的苦果。
(三)管理制度薄弱。发案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严密或执行不力,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成为引发和诱发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从查处的案件来看,其中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占70%。虽然单位内部各方面也有一些规章制度,但大都不完善或形同虚设,内部管理混乱,财务帐目不清,主要表现在小金库仍然屡禁不止,致使单位资金监管失控;财务制度形同虚设,领导个人说了算,资金体外循环现象令人触目惊心。
(四)监督机制薄弱。在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如在工程发包和物资采购招投标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法规制度成了一纸空文,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出现这些漏洞,正是监督制约机制没有正常运转的结果。
四、预防措施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思想政治教育,一方面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政治、法制和道德教育,可采用举办法律、廉政知识讲座;举办法律知识图片展览;发放廉政书籍;设立法律咨询室等形式开展教育活动,同时要充分发挥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果;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基地”作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从而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自觉提升思想政治水平。另一方面,要严格实行“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必要时检察机关可同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对党风廉政责任制不落实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给予惩戒。
(二)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约束行为规范。在调查的案件中,发案单位制度上存在漏洞,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管理混乱,是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机制,强化基础工作,抓好重点岗位,重点部位及人员的监督制约。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公开采购制》、《党政干部实行离任审计制》、《处级以上干部财产申报制》等制度。同时,要注意堵塞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上的漏洞,明确单位每个领导人员的权力行使程序。建立单位“一把手”有限授权机制,限制资金项目审批权、大额资金支配权,重大问题集体讨论,以“票”表决。
(三)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一是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在单位内部,要形成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更好地发挥单位内部纪检监察职能,加大查案力度;在单位外部,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定期对干部开展执法执纪、财务大检查,对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患于未然,对于发现的案件线索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二是要全面推行公开制度。要使权力的运行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就必须公开权力的运行过程,公开的目的就是民主管理。如实施“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就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民主监督的具体化、制度化。要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坚持单位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向职代会报告等制度,使权力真正处于专门机关和社会的双重监督之下,有效遏制职务犯罪问题的发生。
(编辑/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