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法院严肃执法和司法公正
2009-02-01李世萍
李世萍
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责无旁贷地要通过各项审判工作,特别是刑事审判工作去维护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那么,人民法院在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中,如何深入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是决定刑事审判工作成败的关键。在此,仅就如何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人民法院在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卜去。但是,“从重从快”必须依法进行,决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办案。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要坚持“稳、准、狠”的原则,尤其要以“准”为重点。
二、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必须坚持重点突出,从严惩处的原则
“从重从快”是针对打击的重点犯罪而言的,如果一切犯罪活动都坚持“从重从快”,那就走上了极端,也是不完全合法的。所谓的“从重”,狭义上是指法定刑内的上线,1983年严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规定,对涉及到《决定》中的犯罪,还可以突破法定刑上线。是指缩短案件审限,缩短案件流程,用最快的时间交付审判。因此,在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的方针中,要做到突出重点,提高效率,加大打击力度,发挥人民法院专政职能。要突出重点,强化力度,扩大打击声势。要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开展集中打击和专项斗争。要提前介入,从严惩处,加大对大案要案的审判力度。
三、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必须坚持严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的原则
坚持严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所决定的。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要以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确保司法公正作为永恒的目标去追求、去实践。在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中,必须从严执法,确保司法公正出发,做好各项工作落实。
1.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质量是案件的生命,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决不能抛弃或弱化案件质量。尤其是各级人民法院都在逐步放权,既把各类案件的审判放给合议庭或独任庭,使合议庭成为既能审又能判的名副其实的审判组织。因此,在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活动过程中,必须强化质量意识,克服随意性和主观性,树立案件质量第一的观念,把刑事案件包括依法从重从快处理的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推敲和检验。
2.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办案效率。案件久拖不决甚至违法超审限,是人民群众反响最大的,也是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提高办案效率。也是贯彻落实依法“从快”的途径和方针。因此,人民法院应通过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办的力度,采取通报、亮黄牌等形式,促进办案效率的提高。
3.强化庭审功能,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改革和完善了审判方式,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一系列重要修改和补充。这对于法院正确实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全国法院系统看,审判方式改革正在逐渐深化和推广,因此,人民法院在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中,应以加快审判方式改革为突破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完全实现诉辩式的审判方式。
4.结合审判活动,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修订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方针的纲领和依据。由于两法修订的时间较短,加之普法力度不大,使一些群众对两法中有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不太了解。因此,要把宣传两法作为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的一个渠道。结合审判活动,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和熟悉两法。
四、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必须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做到从严击与从宽处理有机结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并不等于对刑事犯罪一律从严惩处。宽严相济也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在严打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要注意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于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青少年犯罪、未成年犯罪、残疾。人犯罪、精神病患者犯罪等其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落实。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既有力于瓦解犯罪、教育犯罪,也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做到司法建议与就地宣判,就案讲法有机结合。人民法院在办案中,经常发现一些部门、单位和企业等存在问题和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对此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司法建议,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就地宣判,就案讲法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在开展以上两项活动中,应当注意有机结合,不能把它们分开。对于盗窃公共财物、抢劫出租汽车的车匪路霸等犯罪,在开展就地宣判,就案讲法过程中,也应适时地发出司法建议。
做到刑事审判工作与刑事犯罪预防预测有机结合。青少年犯罪逐年增多,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应引起全社会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注意。对于少年犯罪,应按照最高法院规定,设立少年犯合议庭,选派有经验的审判人员专门审理少年犯罪案件,通过寓教于审办法,把教育挽救失足少年的工作贯穿在审判的全过程。同时,应结合审判实践加强对少年犯正确适用刑罚和预防预测进行理论探讨和研究,并有效地指导审判工作。
(编辑/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