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
2009-01-28魏怡然
魏怡然
【摘要】 在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后,我国应当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对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关系重大。法治和德治相比应居于主要地位,德治作为重要的治国方式,对促进法治有着重要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关键词】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法律;道德;关系
自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理念在我国提出以来,法律和道德如何统一的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各有什么深刻内涵,两者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在我国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建设中两者应当怎样结合,这些问题就是要关注的焦点。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
(一)法治的内涵
以法治为特点的现代国家的形成,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纵观人类发展史,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人类活动封闭、保守,伦理规范是社会通行规则,政治生活则趋于专制独裁。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带来的经济发展使人有了成为独立平等的权利主体的要求,反映到政治等上层建筑上,民主、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取代把血缘情感、伦理规则等观念绝对化的伦理体系,体现在法律之中。法律的性质、内容、适用范围和效力都得到了大大提高。正如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和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以“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的链接,建立了法治的基本内涵。依然可以发现,道德基础也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在要求。
(二)德治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德治与中外历史曾存在上的“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需要明确以德治国与传统“德治”的界限。传统“德治”的核心,是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寄于统治者的个人素质上。其重大缺陷是是统治者拥有最大权力而不受任何制度制约,本质上是“人治”理念。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当权力不受任何强制力约束时,一定会导致政治不稳定与社会不平等。在中国历史上,主要寄希望于从思想方面遏制权力的变异,这种方法无法从政治制度上解决权力缺乏制约的问题,这一历史教训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仍有现实意义。
邓小平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就深刻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十分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性,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所倡导的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德治是两个根本不同的范畴。今天的“以德治国”作为一种治理方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统一性;传统德治则行人治之实,与民主、法制皆不兼容。两者的社会基础、性质、特点是完全不同。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规范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大部分,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内涵,法律是基本道德要求的制度化,是道德体系的依托和后盾。良好的法律本身就能体现社会的道德要求。法律规范不断从道德规范中吸取营养,道德规范又以法律规范为底线和保障,使那些突破防线的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道德和法律的互相支持和配合作用更加突出,在很多情况下它们都是互相渗透、交叉甚至一致。
当然,法律和道德有所区别、不可混同。法律允许或禁止人们的某些行为,是对行为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规定;道德规范提倡和鼓励人们的某些行为,是对人的行为应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进一层次要求,注重通过潜移默化和榜样的力量来进行自我矫正,以期养成个人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品质。道德和法律各优缺点,如果能紧密配合,就可以更有效地规范、引导、评价和矫正人的行为。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必须要重视加强道德建设,反之亦然,使之相辅相成,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应高度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在治理的手段上,法治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保证社会生活有序运行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德治则更多地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良知,通过说服、劝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有极强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两者虽然形态各异,但内容上相互渗透,目的上也一致相同,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
1.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奠定了思想基础
首先,德治是立法的思想基础。良好的道德规范不但为立法法律确定了基本价值,也是评价法律规范的重要标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恶法”是非常危险。
其次,德治是守法的思想基础。道德水准的高低决定了守法自觉性的强弱。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外在的法律规范必须转化为大多数人的内心自觉,才能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生作用。“依法治国”能否顺利进行,与人的自觉自愿意识和道德素质高低以及“德治”思想是否深入人心是有一定关联的。
最后,“德治”是执法的思想保障。良法的实施,不但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也需要执法人员的切实执行。由于法律语言的复杂性以及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法律适用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再完备的法律条文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德治拥有法治所不具备的灵活性,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德治就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2.法治为德治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道德在人类社会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但其强制力有限,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不能以法律的制裁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亦具有差别性,不同的个体和群体对道德价值的判断存在差异,法律是经过严格选择,既从社会上大多数人道德水准的实际出发,又指引着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前进方向,并因其强制性而使得法律既源于道德同时又高于道德。依法治国能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和强制性弥补了以德治国的不足,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治来推进德治。
由此可见,没有法治,不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社会稳定就没有保障。如果放松道德建设,就没有说服力和劝导力来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人们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信心。只有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作用,才能进一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方式
1.就哲学依据而言。这是由矛盾双方的主次地位不平衡所决定,法治和德治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手段,可理解为矛盾的两个方而,但它们的地位和作用有所区别。法治居于矛盾的主要方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显然是由法治(作为治国根本方式的法律)决定。
2.就实践依据而言。德治不能作为治国的根本方式,德治强调人格权威,而不是制度化的法律权威,将国家和社会地命运寄托在统治者个人品质的好坏及才能的高低上(如中国人传统意识中的明君、贤臣、清官情结),这必然会导致人治甚至专制。如果能把德治这种治国方式摆在合理的位置,就能成为支持法治的重要力量并与之相辅相成,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样也能充分发挥社会规范系统之综合优势和功能因而也具有重要意义。
3.就现实的法治对德治的作用而言。厉行法治为推行德治提供了方向性保证、制度规范和秩序保障。
一是法治保证了德治建设的根本方向。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地位、原则、核心和基本要求,为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明确了方向。
二是法治以其强制力为社会确认了符合道德要求的制度规范。我国现处于经济转型期,旧的道德规范体系已被打破,新的道德规范体系尚未建立,容易在道德领域出现一定的紊乱无序状态。由于小生产的习惯和计划经济体制对整个社会生产仍存在巨大的惯影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难以短期内自发形成,制约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需的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确认下来,使之成为人们的法律义务,加速新型的道德规范体系的建立。
三是法治创造了道德风尚形成的良好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的道德风尚,但是它的形成、巩固和发展不能仅靠教育,必须借助法治的引导、评价、强制功能,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进而巩固和发展新的道德风尚。
四是就维护社会稳定而言,德治的威慑力远不及法治的威慑力。社会稳定,是指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科技教育以及对外交往,均依法有序地发展,全国政治局势安定团结,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在这种状态中,人们处于比较安定的环境之内,有基本的安全感,其人身、则产和民主权利有安全的保护。对社会稳定的维护,德治和法治必须并用,现实社会尚没有以道德手段为根本方式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道德建立在人们对权利与义务共识的基础上,当人们缺乏共识时,道德的那种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和习惯、传统和教育等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方式;以榜样垂范来感化人,借以对国家、社会实现治理的方式,其威摄力就远不如法治的威摄力。道德与法律相比既缺乏明确性、统一性,又缺乏强制性。相反,法律的优点正在于其明确性、统一性和强制性,现实社会又具有法治实现其威慑力的充分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
保护社会稳定必须以法治作为根本方式。换言之,只有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木方略,才能从根木上维护社会的稳定,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保证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顺利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在坚持以依法治国为本,重视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的指导下,只要立足实际,认真总结人类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经验,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的文明成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必然能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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