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2009-01-28李朝良
李朝良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良好发展,许多国家为了摆脱面临的金融危机对我国进行了反倾销的案例逐渐增多,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积极探讨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采取有效的对策进行反倾销,是当前需要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 反倾销;预警机制;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01年12月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2007年我国对外贸易规模高达21738亿美元,比2001年的5096.5亿美元高出三倍多,对外贸易发展增速连续6年保持在20%以上。2008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值达25616.3亿美元,比上年(下同)增长17.8%,比上年回落5.7个百分点。其中出口14285.5亿美元,增长17.2%,回落8.5个百分点;进口11330.8亿美元,增长18.5%,回落2.3个百分点。贸易顺差2954.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2.5%,净增加328.3亿美元。截至2008年12月末,中国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1.95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7.34%。2008年全年,中国国家外汇储备增加4178亿美元,同比少增441亿美元。在这些数字和成绩背后,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逐年增多,其涉及面之广,突出地表现在:中国企业及其商品遭受的反倾销案件以及国外企业对我国的倾销行为日益增多。
一、反倾销盛行的原因
近年来,特别是今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世界经济增速减缓,国际竞争加剧,许多国家在千方百计打开别国市场的同时,想方设法保护本国市场,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随着WT0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加大,传统上通过征收和提高关税来实现贸易保护的方式已经难以通行,WTO对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也有严格的约束。在关税、进口数量限制等传统贸易保护手段逐步被弱化或取消的条件下,为抵消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对本国工业带来的冲击,WTO允许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便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与其他贸易保护手段相比,反倾销表面上更具有“公平性”,该措施可以以抑制破坏性价格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理由启动并进入程序;与此同时,该措施的程序和过程相对迅速、便捷,无须像传统的关税壁垒那样须经过一国立法机构审议,相关国际协定对此约束通常也比较“软”。这样一来,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作为有效的非关税壁垒措施被频频使用,甚至有时被滥用。这就是各国纷纷把反倾销作为便利而有效的首选保护措施的原因之一。
二、针对反倾销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应采取的措施
世贸组织发布的反倾销统计报告显示,从1995~2008年,我国已连续14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和被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2007年全球新立案的反倾销调查虽呈下降趋势,中国仍然是全球反倾销调查的重点对象,国外频繁地对中国反倾销对我国出口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根据WTO规则,为合理保护自己的利益,我国的反倾销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当中。
(一)积极预防
出口相关企业以及有关的政府部门在制定出口计划时应当考虑到,不同的国家有各自的法律框架、运作方式以及不同的产业状况、市场结构和政府的决策模式,出口产业就要全面了解进口国相关产业的利润率、就业状况、产量和相关资源利用率等要素,制定适当的价格战略,并合理安排出口数量,尤其是尽可能地缩小和当地产品在价格上的差距。在时间和数量的安排上注意全局,避免相关产品在进口国短时间内激增,使产品在平缓中被接受。作为市场经营运行的主体,如何反倾销,企业是关键环节。企业对于反倾销的应诉意识是重中之重,“落后要挨打,不反抗更要挨打”,企业要参与国际竞争,必须更多地学习和掌握国际贸易的法律,强化自我保护、自我发展意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在自身做好预防工作。
1.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发市场。不管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外市场,众多中国企业都忽略了一个规律:即先有需求,后有供给。预防反倾销的发生,必先要研究国际市场的情况,加强对产品的设计,做到先有市场后有产品,以迎合国外市场的需求。
2.提高产品质量,改变产品形象。为改变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低质低价”的产品形象,中国企业应结合企业资源,不仅要参照国际质量标准来提高产品质量,更要增强后期服务,再积极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手段,建立企业自己的品牌。
3.运用国际标准,健全商务档案。出口企业应该按照国际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商务档案,包括公司的各种协议合同、商务信函、收支票据等。一旦发生诉讼,就可在较短时间内备齐资料。倾销调查部门注重的就是材料,材料越丰富,在众多材料总结后得出的结果就有可能是正确,资料的缺乏就可能直接导致败诉。
4.积极寻求企业外部的支持。行业协会要加强与国外相关行业协会和非政府组织的联系,通过对话交流、业务合作等方式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争取把竞争对手变成合作伙伴。一旦我国产品遭到国外反倾销指控,行业协会就可利用平时建立起来的互信关系游说对方,尽量避免反倾销或把反倾销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面对反倾销起诉,应当积极应诉
美国和欧盟至今仍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分析来估算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通常会适用一个统一的倾销税率来对待所有出口企业。中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后,美国和欧盟就要找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核定中国企业的生产成本,确定哪一国家为替代国,这一主动权却不掌握在中国企业的手中。由于替代国和中国市场各要素的差别,据此得出的倾销结果往往不够准确。中国企业的一个致命弱点在于明知这一替代国不合适,自己却无法作出新的提议并提供相应的有力证据,当前国外针对我国产品反倾销、反补贴的涉案范围不断扩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还出现了“两反”合并调查趋势,主要集中在轻工、纺织、机电等具有竞争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
国外对我们一些产品实行反倾销,本来可以积极应诉并有可能胜诉,但一些企业不愿意打这样的官司,那就只得听人家说什么是什么,这种情况最冤,后果及影响也极其恶劣。虽然每个企业都有通过自己的举证获得单独税率的机会,成功的比例却很小,这样就挫伤了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还有特殊非市场经济情况(special non market economy regime),只要涉案企业能证明自己是按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运转,就可以争取到市场经济待遇,中国企业还是可以有所作为,也有很多积极应诉的例子。
今年11月3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挤压材作出反倾销初裁:对涉案产品征收16%的临时反倾销税,湖南省经阁铝业科技股份公司、湘联科技公司、华天铝业公司为涉案企业。对此,湖南省商务部门一向是按照WTO中公平贸易原则坚决反对的,也积极组织涉案企业应诉,湖南省商务厅经常上门为企业服务。湖南华菱集团湘钢为了开拓美国市场,在商务厅的指导下,根据WTO规则于2008年向美方提请新出口商复审,2009年该案改为年度复审,华菱湘钢积极应诉美国热轧钢反倾销,同时聘请美国Arent.Fox律师事务所代理湘钢应诉,取得初裁零税率的有利结果,为湘钢进军美国市场打下有利基础,而我国鞍钢、宝钢板材被迫退出美国市场。
近年,中国的经济以每年7%的速度稳定增长,国内的消费增长也相应提高,13亿人的巨大消费市场,对世界各国的生产企业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在客观上造成国外产品倾销的动机。入世后,在享有WTO赋予我们权利的同时,也承担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降低的义务,造成了我国市场频频受到海外倾销产品的冲击,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我国企业也开始使用反倾销这一武器维护自己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利益。我国第一例反倾销案是1997年11月起诉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国低价倾销新闻纸。外经贸部经过立案调查、分析论证后于1999年6月做出终裁,分别对三国进口的新闻纸征收最高78%、最低9%的反倾销税。继新闻纸案后,国内生产者对进口商进行反倾销的申请不断出现。目前,外经贸部已对俄罗斯冷轧钢片、韩国聚酯薄膜、日韩不锈钢冷轧薄板等国外产品立案调查。有关数据表明,我国共对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0余种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已成为继美国、欧盟、土耳其、印度之后使用反倾销手段最多的国家之一。
(三)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防患于未然
反倾销预警系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出口产品反倾销预警系统的建立;二是对进口产品反倾销预警系统的建立。反倾销是有规律可循的,也是可以预警,在愈演愈烈的国际反倾销实践中,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预警预报机制,如美国的“扣动扳机制度”,欧盟的“进出口产品预警机制”和印度的“大宗产品进出口监测机制”,台湾的“纺织品出口预警机制”等,对出口产品反倾销的预警系统的建立。
首先,建立政府信息通报预警系统。由于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用以保护国内产业的市场抵制进口产品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行政手段之一,反倾销是主要由国内法规范的政府行为,各国可以根据本国实际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框架内,制定本国反倾销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并由本国权力机关最终裁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基于上述情况,完全避免反倾销调查是不可能,就要求政府通过政府间的往来,加强对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形势的宣传,分析进口国和准进口国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预报某种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危险等级,甚至量化到在什么价格和数量范围内可能遭到反倾销的危险等级,供国内企业参考。对进口产中反倾销的预警系统建立,一方面建立科学、完善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连续倾销和补贴偿付令”修正案(CDSOA),简称“伯尔德修正案”(Byrd Amendment)。该修正案于2001年10月生效,主要是海关将所有收缴的反倾销关税集中到财政部一个专门的账户中,补偿给那些成功提起反倾销案件的美国公司,即提起反倾销案件的申诉商。2001年对轴承提起反倾销指控的美国Timken和Torrington公司都已得到了数千万美元的补偿。这一修正案的实施大大刺激美国企业提起反倾销指控的积极性。虽然欧盟以及其他10个国家联合或分别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要求美国对“伯尔德修正案”问题进行修改,按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和美国司法制度的现状,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时间。
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和程序比较复杂,美国业界又比较善于运用法律程序来达到商业目的,这对中国企业来讲不能不说是一种挑战。面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应该知难而进,运用法律武器和事实说话,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证明,中国企业在美国反倾销案中胜诉并进而占领市场的案件日益增多,中国企业认真学习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和应诉程序,一旦遇到问题,就能应对自如,取得理想的应诉结果。自1994 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该法第30 条明文规定了中国的反倾销规则: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成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其第32条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国务院规定了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调查,并做出处理。上述规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几乎一样。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将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对于从申请、立案开始到终裁,征收反倾销税为止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为我国的企业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2001年11月26日我国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废除了97 年《条例》中的有关反倾销的规定。该法律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而出台,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护我国工业的发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 年的《反倾销协议》的签订,对世界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都起了推动作用。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又才迈进WTO大门,如何运用WTO法和与WTO接轨直接关系到我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失。我国正承受着倾销和反倾销的严峻现状,这些都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反倾销具有两面性,既有制止倾销达到公平贸易的目的,又有可能因被滥用而成为另一种非关税壁垒。我国应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法律框架内构筑反倾销机制:一方面利用贸易组织法应对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努力消除外国对我国的歧视性待遇,以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应该修改、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并据此对外国产品在中国的倾销采取措施,以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
我们必须依据WTO 的有关规定修改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科学、完善和高度透明的反倾销立法、司法体制有利于树立和维护我国反倾销法律与实践的公正和权威性。明确详尽、易于操作的反倾销法可以促进我国反倾销实践的规范化,以适应可能日益增多的反倾销案件。修改和完善反倾销立法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反倾销法的宗旨,有效地保护国内市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还可以为我国产品打入和扩大国际市场争取更为公平有利的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
其次,建立行业协会预警系统。行业协会既是出口产品信息收集者,又是有关信息整理、分析及反馈者。行业内每个企业的共同利益需要行业协会去维护,行业协会通过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的生产成本、销售价及其它经营行为进行深入调查,统计出该产品的正常价格。行业协会通过与进口国行业协会沟通,搜集进口国企业资料、市场资料等相关信息,为国内企业服务。行业协会既是出口企业资料信息库、出口产品价格信息库和出口产品数量信息库的具体建库者,又是出口产品价格数据动态分析预警系统、出口产品价格数量动态分析预警系统应用监控者。对于进入了“红色反倾销区域”、“黄色警示区域”的敏感性出口产品,通过行业协会可以实施特别管理。通过对该类产品的出口数量、出口价格进行监控、限制,以禁止国内企业的出口恶性竞争,从而有效的避免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制裁。
三、结语
企业就像一艘驶向国际商海的航船,偶有风暴来临,它会借助预警机制找到自己的航向。当它与别人不幸碰撞时,有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也会从碰撞中解脱出来,既使它是一艘初次驶向风雨的航船,在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数据动态分析预警系统保护下,也会逐渐走向成熟。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离不开行业的积极作用,行业协会应与国际接轨,在反倾销预警系统建立方面发挥如下作用:组织关于世贸规则的知识培训;广泛调查研究,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充分发挥协会对市场的敏感优势,及时对了外倾销行为预警,组织支持国内企业反倾销调查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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