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共和的精神建设未来
2009-01-25李欣宇
李欣宇
民族主义似乎是中国近代史的主旋律。自辛亥革命以来,历经抗日战争和新中国建立,中华民族也走过了民族意识的觉醒、抗争和民族复兴的艰难历程。作为这种救亡运动的结果,中国迎来了共和时代。“共和”(republic)代表了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发展方向,我们建立的新中国也被称为“共和国”(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但吊诡的是,人们似乎对于什么是“共和”却知之甚少。这就提醒我们,不仅要理解“共和”立国的形式,更要认真思考如何以共和的精神来建设我们国家的未来。
融合与超越: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层面的共和
简单地说,共和制就是指没有国王的政治体制。但这种说法又实在有失精确,以“共和”来立国,不是简单否定任何一种统治形式,根本上是对各种自然政治状态的一种融合和超越。自然形成的政治状态,无非就是一个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和多数人统治三种情况,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划分,分别对应于君主个人统治的君主制、少数社会精英统治的贵族制和多数人统治的民主制。柏拉图在比较这三种政体以后认为,君主制有利于国家统一、贵族制能扩大治理集团的智慧,而民主制则为大多数人创造了自由,所以它们各自具有自身的优势。但是,每一种体制也都存在着自身的不足,一旦政治腐败、机制运转不畅,则可能导致暴君当政、寡头垄断和乌合之众的暴民。前两者是少数人或者个人去压迫多数人,而后者则可能恶化成多数人滥用力量去压迫少数群体的“多数人暴政”。
于是,古希腊的哲人们就考虑,能否设计出一种混合政体,可以融合上述三种政体的优点而克服其缺点,从而形成一种稳定的善治结构,这就是共和制的起源。现代共和制延续了这一思想:民主投票体现了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具有广泛的统治基础;代议制产生少量代表进行政治运作,体现了贵族制的智慧优势;政府首脑集中行使行政权力,效仿了君主的效率。所以,共和制本质上是对治理形式的一种制度设计,从而超越了自然政治形态,目标是凝聚个人权威、精英才智和大众意志,发动共同体的全体成员对国家和社会进行共同治理。
“共”是制衡,“和”需协商:作为一种治理手段的共和
与共和相对的,其实是专制。专制意味着集权,而共和则是分权的共治。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共和”形式出现的情况是:周厉王荒淫无度而引发国民暴动,于是由周公和召公丽人来代替周王共同治理国家。
在分权共治的情况下,前提是要保证共治者们主体地位上的平等。否则地位不平等,必然会破坏共治的基础,出现一方制约和凌驾于他人之上的局面。
其次,共治者之间互相制衡。制衡意味着一种约束和限制,任何一方力量都不能够强大到明显超越其他力量从而能为所欲为的程度。基于人性的弱点,任何一方一旦拥有了不受约束的权力或力量,必将倾向于滥用权力以牟取私利。所以,受制约的权力会促使权力人主动寻求协作,避免专权和腐败的产生。
再次,共治者达成一致要通过和平协商的形式。希望合作的共治者之间要达成统一行动的意见,需要依靠彼此协商、讨论、对话、辩论、游说等和平、理性、自愿的方式来达成。这种决策过程本身也是持有不同立场的主体之间进行意见交流、权衡利弊、说服劝诱和利益妥协最终达成共识的过程。在不断地争论和互相妥协中,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被尊重,增进彼此理解,避免阶层分化,构建和谐社会。相反,依靠力量强大或暴力进行胁迫、强制,甚至简单地凭借优势比例来强行作出决定,都不是体现共和精神的决策方式。
最后,共治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人的集合。前者如罗马共和国,掌握国家实权的元老院就是由一些贵族组成的。现代共和国家的“共治者”,往往已经不再是个人,而是人民组成的不同群体单位,由这些组织和单位代替单个个人表达意见、行使管理权,共同参与国家治理。例如,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政党组织、代表地方民众利益的州或者邦等等。可以说,美国的共和最初就是十三个殖民地的共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共和最早应是政治协商会议体现的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和,而中华民国的共和原本指的是汉满蒙回藏的五个民族共和。
主权在民:现代共和的精神意旨
文艺复兴运动以来,个人主义彰显,民智大开,普通民众逐渐参与政治活动,民主主义开始成为政治正确的符号。民主是主权在民、公民自治,不再需要君主的治理或者贵族的治理,其根本含义就是直接民主,全体公民通过投票直接参与、决定政策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管理。卢梭推崇直接民主,反对人民通过“代表”行使权力,主张“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一切都由公民亲手来做”。
现代共和的根本要求是公共权力由全体人民共同享有,其目标是追求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非君主)。但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和途径却有很多,直接民主形式只是选项之一。实际上,麦迪逊等美国建国者区分了民主和共和,共和意味着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即选民选举出一部分能代表他们利益的人来行使国家的管理。
现代民主的含义已经包含了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因此,在民主与共和的关系上,当民主作为一个目标时,共和的目标就是民主;当民主作为具体手段时,共和采用的只是间接民主的代议制形式。
法治:共和的保障
法治意味着有限政府、依法治国,具体体现为“宪法至高无上”、“法律前的平等”和“法律下的自由”所构成的法治三原则。它表达了人类整体在一个长期的理性要求,也提供了一个公认的既定规则来限定共和的活动范围,理性约束共治者行动。在法治规则的指引下,共治各方据此才能展开博弈和合作,避免群体行动的短视和一时冲动,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维护良好有序的共治环境。
共和的目标是民主,手段是协商、制衡,而法治则为共和提供了牢固的基础。这就是共和精神,乃是推动我们建设善治国家的重要理论资源。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们应下大力气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目标;进一步建设好政治协商会议,加强党派合作,充分进行政治协商,完整代表群众利益;认真建立建全党的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的监督、制衡体系,全面落实监察责任;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落实,规范行政行为,树立有限政府的意识。
总之,作为共和政体的国家,我国应按照共和精神的要求,加紧探索政治文明的切實有效途径,建设好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国。
(作者为法学博士、副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