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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侵权事件”呼唤网上著作权保护立法

2009-01-25孙瑞灼

信息化建设 2009年12期
关键词:版税著作权人免费

孙瑞灼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首次谈到了“谷歌侵权门”,关于中国作家的维权,他认为虽然谷歌一再强调扫描或者是提供浏览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到目前为止他并没有看到谷歌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依据,国家版权局支持中国作家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维权。(12月25日《大河报》)

“谷歌侵权事件”源于谷歌打造全球最大的在线图书馆计划。在过去5年,谷歌已经将全球尚存有著作权的近千万种图书收入了它的数字图书馆,而没有通报著作权所有者本人。最近,这项计划开始瞄准中国作家实施。在现代先进扫描机器的疯狂运作之下,不几天,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统计,就有570位中国作家的17922种作品被非法扫描上网。为平息国内作家们的怒火,谷歌提出和解条款。该条款称,愿意付给作家每部作品60美元的“赔偿金”,但需要作家们自己提出“申请”。然而,这一和解条款遭到国内作家的集体拒绝。“谷歌侵权门”一开,文坛内外皆哗然,中国作协、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牵头,中国作家唱响了维权的强大合声。12月初,双方将就此进行第三轮协商。

虽然谷歌打着免费、公益的旗号,声称“整合全球范围的信息,使人人皆可访问并从中受益”,但在免费数字图书馆的背后,实际上潜藏着巨大的商机,这与谷歌的搜索业务至今依然免费的道理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60美元的“赔偿金”显然无法弥补国内作家们因此受到的损失。据悉,目前一位80后新锐作家作品数字版权的版税,大概占网上阅读收入的70%左右,这样,一年一本书的数字版税收入大概有数千元,那些中国一线作家的数字版税自然更高。60美元只相当于400余元人民币,自然是赔得太轻了。更重要的是,谷歌在明知此举会侵害相关著作权人的权利的情况下,仍然单方而为、一意孤行,在事先不征得相关著作权人的同意和允许,在事后也只提出60美元的和解“赔偿”,这不仅显得过于傲慢,也是对中国相关法律的轻视。

事实上,“谷歌侵权事件”只是揭开网上著作权保护混乱现状的冰山一角。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发表在传统媒体上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网络在内的其他媒体,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转载或剽窃甚至抄袭的,都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如要转载的,则需要支付给著作权人相关的费用。然而,在丰富的网络信息资源中,大多数内容都绝非原创,均来自传统的媒体,其中不乏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事实上,在互联网上,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非常普遍,“免费午餐”成了流行观念,而著作权保护反而被置之脑后了。虽然一些作品免费转载、传播,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群众免费获取相关信息、资源,但这种“免费”一旦过度,就会严重危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影响到相关产业的发展。

其实,网络版权问题早已为国际知识产权界所关注。1996年12月20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外交会议上缔结了《WIPO版权公约》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这两项公约中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规定了作者在计算机网络上的权利。我们期待“谷歌侵权事件”能成为网上著作权保护的导火索,引发社会和有关部门对网上著作权保护的重视,进行专门的网上著作权保护立法,遏制网上侵权泛滥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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