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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辩诉交易之适当缓行

2009-01-20张倩影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1期
关键词:诉讼政治体制

张倩影

摘要 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具有独特的文化背景和政治体制的基础,然而在我国由于政治体制的缺陷,盲目地推广辩诉交易会带来更多的司法腐败与行政腐败。因此本文认为有限的推广辩诉交易是适当的,对犯罪情节轻微、后果不大的犯罪可允许进行辩诉交易。

关键词 辩诉交易 政治体制 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69-02

在当前刑事诉讼研究领域,对于是否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争论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辩诉交易在中国具有可借鉴性,辩诉交易中国化是司法改革之必然。另一种观点则恰恰相反,认为辩诉交易在中国没有可行性,辩诉交易中国化既缺乏赖以存在的观念基础与制度基础,又不符合中国国情。①从上个世纪末欧洲国家分别引入辩诉交易的事实来看,意大利与法国在引入辩诉交易后与辩诉交易“来源国”美国的差异极大,这也说明了美国经验在欧陆推行时面临着诸多阻碍,也产生了诸多变异。②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和溯源

辩诉交易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对其权威的解释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挥中的一项或几项作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挥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阿尔伯特·W·阿尔斯楚勒考察了有罪答辩的早期历史、辩诉交易的产生过程和辩诉交易的近期历史,将辩诉交易的历史大致分为司法不鼓励自白、辩诉交易的产生和发展两个阶级。③

在英美法律制度的大部分历史时期,有罪答辩更多的不是被鼓励。只有到了内战以后,在美国上诉法庭的报告中才出现辩诉交易案件。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辩诉交易的影响越来越大。20世纪20年代,美国许多州和城市刑事法院都表现出对有罪答辩的过分依赖,有罪答辩率得到了实质增长,到了1970年,正当程序革命到了尾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了辩诉交易的正当性。④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1.当事人(检察官及被告)以“刑期”交换,例如检察官要求被告向法院作出有罪声明,另一方则承诺:将向法院推荐一个对被告有利的刑期,或不会向法院请求判处法定最高刑,或承诺不向法院具体求刑,由法院任意决定。2.以“较轻之罪”交换,亦即起诉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时包含另一刑期较轻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同意就较轻刑期之罪认罪,检察官同意不追究原起诉之较重之罪。3.以“罪数”交换,检察官以数罪起诉被告,协商后被告同意就一罪或数罪认罪,而请求法院驳回起诉状其余之数罪。⑤

二、辩诉交易制度存在之理由

一切制度都有存在之因果关系,从辩诉交易的历史渊源我们也可以看到其发展过程经历了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的理念思潮的进化。

(一)权力的制衡作为辩诉交易制度运行的政治基础

在当今的民主国家,分权理论被广泛接受,各国在设计政治体制时都遵照三种权力由不同的部门行使原则。虽然在我国“三权分立”的思想未被主流的意识形态所承认,但是就我国人大之下的一府二院制度也参照了“三权分立”的一部分原则,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尽管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的设置。我国的人大负责立法,政府部门执行,法院负责司法,在立法权层次之下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因此在这种理论解释下,立法权最高,行政权与司法权为其次。

辩诉交易的一个问题是容易产生司法腐败,如果检察权与司法权相勾结,那么“正义”就彻底永不再生了。虽然行政权与司法权由不同的部门来行使,但是如果体制设计得不科学,这二种权力也会合二为一,如果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检察权又得不到其它权力制约,司法权就成为了行政权行使其权力的“皇帝的新衣”了。因此鉴于三种权力的属性:1.立法权制订的法律应是善法,立法者是根据选举产生,最起码不是“等额”之类的选举,立法者不能兼任行政职务,有些国家,“立法代表”首先是某地区行政首长,被“选举”后成为“立法代表”,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制度设计是不科学的,违背了权力制衡理论。在制订法律的过程中,这种“代表”不可能超然于他行政职权的角色,对要颁布的法律必然会抱有扩大其行政权的本能意识。这样的法律制定、颁布之后也不会是善法,人们必不会对其产生信仰。2.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的独立是公民的权利保障的基础。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在于,司法机关根据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将法律实施于现实,对个案进行审判,不受立法权的干预和影响。司法权独立于行政在于其司法经费、法官的任命、案件的审判等一系列司法权的行使及附属功能不受制于行政权。3.行政权的行使依照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司法权还应该对行政权的行为进行制约,或者说行政行为可以被诉,应受到司法审查。

因此辩诉交易的政治基础在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独立,行政权又受到司法权的制约。检察权属于行政权的一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独立意味着对检察权的审查。受行政权的影响,检察权对发生的刑事案件破案的思维受该地区行政机关的影响,因此如果司法权也受制于行政权或直接受制于检察权的话,诉讼结构的“等边三角形”的关系必遭破坏,司法机关成为行政机关摆布、命令的工具,案件的公平、公正性就无从已谈了。对于检察权的制约,仅仅依靠司法权的制约是不够的,在民主国家检察机关的负责人都要通过选举产生,如果检察机关自身消极地行使检察权或积极地滥用检察权都会被反对党或社会舆论所指责,因此在这种制约下,检察权才可能不会被滥用或消极行使。

(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确立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主义诉讼模式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等腰三角形”结构一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和检察官与法官的“距离”相等。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罪状认否程序”就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体现。辩诉交易的盛行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一程序的存在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此程序中,被告人可就检察官司的指控向法官作出有罪、无罪和其它方式的答辩。被告人一旦自愿作出有罪答辩,便意味着他放弃了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继而也放弃了获得无罪宣告的权利。在美国人的观念中,公民与政府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检察官尽管作为政府或社会公众的代表追诉犯罪,但也处于控诉一方的当事人。

就法官而言,它的审理范围受原告提出的主张所限制,审理和判决不能超出控方主张的范围。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官才能予以认定。在法官看来,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只须照此予以认定。如果法官握有诉讼运行的主导权,积极介入控辩双方的诉讼活动并以发现事实真相为已任,就大可不顾控辩双方达成的“交易”,仅依事实与法律作出判决,那么辩诉交易就失去了生存的空间。

(三)正当程序理念的确立

阿尔伯特·W·阿尔斯楚勒指出:“正当程序革命的主要影响之一,是引起对辩诉协商的压力展开讨论……正当程序程序革命还直接激发了更为强烈的辩诉协商。”⑥

正当程序起源于13世纪英国《自由大宪章》,二百多年来,正当程序原则在英美法系得到普遍的认同和发展,特别是在美国,正当程序原则由起初不多的几条原则逐渐扩张和沿深,丰富的条款如:1.非法证据排除原则;2.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3.禁止双重归罪原则;4.与控方证人对质权;5.以强制程序获得有利已的证人出庭权;6.米兰达规则的确立等。

正当程序理念的确立,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在被逮捕阶级,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在被羁押阶级犯罪嫌疑人有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自愿做出自白,不受侦查机关的诱惑、暴力。因此试想一个在被超期羁押了几年的无罪人,他能不希望通过辩诉交易来让自己早日得到罪行的确认吗?一个在逮捕阶级就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能不希望通过辩诉交易来免受肉体上的痛苦吗?

因此我们说正当程序的原则确立,使辩诉交易成为可能,犯罪嫌疑人和检察官在一个平台上对案件进行协商,首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到法律的保障,其次才允许和追诉机关进行谈判。如果一个没有正当程序的国家推行辩诉交易,那么更多的将是司法腐败。

三、我国辩诉交易适当缓行之理由

上述的根由仅是辩诉交易中必须存在的几点理由,然而在辩诉交易制度的基础上有还有各国的诉讼文化、诉讼前证据交换等制度来支撑辩诉交易理论在我国的引入。

在当今诉讼爆炸的时代,辩诉交易制度的确带来了许多好处和优点。然而在美国也有大量的学者反对辩诉交易制度。主要焦点有:1.辩诉协商能否对被告有罪与否作出正确的判断?学者对辩诉交易制度最严厉的批判在于不能产生正确的结果,在未调查全部证据,未讯问全部证人的情况下,即决定被告的命运,是不妥当。赞成方认为审判也未必得到精确的结果,因此辩诉交易是可行的。2.协商后的刑期是否适当?反对方认为不能因为被告与检察官的协商而使被告得到较少的刑期,而赞成方认为悔过也是一种认罪方式应该减刑。美国学者在争论这些问题并不是我国所在面临的问题,在辩诉交易中我们最担心的是司法腐败和检察权如何制约,以及由此导致被害人面临的困境!因此笔者认为对辩诉交易制度应该缓行,但是可以借鉴一部分不因体制的不同而不同的辩诉交易制度。

第一,对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允许进行辩诉交易。对犯罪行为轻微的、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犯罪危害不大,被害人或公众利益受损失不大,可以允许辩诉交易。

第二,对青少年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不完全刑事能力者允许进行辩诉交易。

第三,对最高刑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协从犯、未遂犯、预备犯、中止犯等犯罪嫌疑允许进行辩诉交易。

有限地推广辩诉交易制度不仅符合节约诉讼资源的经济效益,也不会让社会对“正义”缺乏信心,更重要的是在我国向法治国家前进的道路中,对于民主政治制度还未完成建成,盲目地推进辩诉交易带来的后果会导致国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的丧失与失望。

注释:

①冀祥德.辩诉交易:移植与本土化.当代法学.2004(1).

②施鹏鹏.法、意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中国刑事.2007(5).

③④张建伟.辩诉交易的历史溯源及现实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0).

⑤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7页.

⑥阿尔伯特·W·阿尔斯楚勒著.张建伟译.辩诉交易及其历史.诉讼法论丛(第9卷).第278-2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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