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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送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09-01-20朱继华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1期
关键词:法定程序民事诉讼

朱继华

摘要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民事送达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有着较大影响,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民事诉讼行为。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法定程序 诉讼参与人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79-01

一、民事送达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直接送达受送达人范围狭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之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送达文书的签收人范围十分有限这样就给当事人规避法律留下了空子,拒收的现象十分严重。另外,有的被送达人使用的是假地址、假身份证或者过时的身份证,法院送达时,才发现查无此人,而无法送达,以致法院送达无效果、受送达人故意躲避法院送达人员的后果。

(二)留置送达要求苛刻,难以实施

对于留置送达,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很严格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留置送达有以下条件:一是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最直接的表现方式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二是必须有见证人,无人见证的情况下不适用留置送达;三是见证人身份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即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对留置送达作出严格的程式规定,要求留置送达时以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的实施见证行为为前提,其本身的积极意义在于限制法院送达职权的滥用。 但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并无法定的见证义务,是否到场见证取决于其自觉性和法律意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往往对此不予理睬,拒绝在有关回证上签名作证。也有的基层组织或者单位对外出的人员拒绝出示任何有关证明等等。此时如何有效实施送达有着较大的难度。

(三)邮寄送达不规范

由于涉及诉讼成本和工作效率问题(直接送达需要专门的工作人员和一定的工作时间),人民法院使用邮寄送达的情况较为普遍。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邮政部门并无法定的送达义务。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邮局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胡乱投递的现象。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拒绝在回执上签字盖章或者拒绝收取邮件的情况较多,从而导致邮寄送达无效。

二、民事送达制度的完善

(一)签收人范围应适当扩大

被送达人代收的对象应进行适当的扩大。当受送达人为公民时,代收人不要仅局限于“同住成年家属”,可把《民诉法》关于管辖的密切联系理论运用到送达程序上。代收人范围可扩大到与被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物业管理处、亲戚、邻居、同事或朋友等;当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除可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外,还可由该办公地点其他有辨别能力的职员或雇员作为签收人进行签收。

(二)留置送达简易化

建议在留置送达过程中取消要求人民法院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并无法定的见证义务,是否到场见证取决于其自觉性和法律意识,要合法有效地适用留置送达存在一定难度。我们可以考虑将留置送达简易化。受送达人无理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讲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详细的经过,将文书留置在应送达场所即可视为送达。其次,留置送达应该不限于留置在住所地,只要在应该送达的地点遇见受送达人而其无理拒绝接收的,就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另一方面可以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法定的见证义务。强化其义务性并明确其法律责任。在规定中明确法院可要求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代收,其代收后于一定期限转交给被送达人,若不转交或拖延不转交,由立法授权法院可对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及直接责任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以保证法院工作的严肃性和送达的有效性。

(三)规范邮寄送达

立法可以考虑增加邮寄送达与直接送达平等的效力。改变邮寄送达的适用前提--直接送达有困难,确立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的平行适用体制,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可以直接适用邮寄送达方式,并由立法规定具体的适用范围(例如可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指定诉讼文书的代收人,则法院可以采用邮寄送达方式),或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斟酌适用。同时明确邮政机关的送达人地位,在法律上明确邮政部门的送达责任和准用法院送达人员的规定。

(四)完善送达方式,使用新型送达方式

我们可以利用电话、电传等方式进行送达,立法可以具体规定电话、电传送达时,必须有二名或者二名以上送达人员在电话或者传真机旁边,核实受话人的身份,表明通话人及在场人的身份关系,简要说明通话原由,当受话人对通话人身份无异议且为当事人时,其通知已送达。如受话人为其同住成年家属时,经核实身份后,也应视为送达。运用此种送达方式不仅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还便于当事人诉讼。

(五)当庭或者定期宣判的,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不来领取,应当视为送达

凡当庭宣判的案件,宣读完主文后,应告知当事人来领取裁判文书的日期,并说明双方已知文书的内容,故凡未按期来领取裁判文书的视为送达,将以上告知的内容记录在宣判笔录上,当事人到期不来领取,即可以视为送达。凡传票通知当事人定期宣判、领取裁判文书,而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不来领取的,是当事人主动放弃接收裁判文书,也应该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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