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机动车管理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2009-01-20王春哲
王春哲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登记机动车总量及年新增机动车数量逐年递增,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机动车保有量大国。以家用轿车为代表的机动车大量出现,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我国机动车管理体制的分析,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如何构建和完善机动车管理法律体系进行了若干探索。
关键词 机动车管理 法律体系 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69-01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逐步提高,我国社会发展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而作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显著标志,我国登记机动车数量增幅较大。据统计,截止2008年年末,全国各地登记各类机动车总数已经达到1亿6千万台以上①,已经跨入了世界机动车保有量大国的范围之内。面对这一趋势,如何对机动车进行管理,成为不可避免的课题。
党和政府明确提出,我国将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发展战略。毫无疑问,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也要走法制化的道路。而如何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对数量如此庞大的机动车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分工明确、有法可依”的机动车管理模式。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如下:
一、我国现行机动车管理法律法规的特点
正如前文所述,有关部门已经制定出一系列针对机动车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有明确的主体法律作为支撑
我国在2007年12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机动车辆都应该接受本法的约束。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作为部门法,可以看作规范机动车管理工作的主体法律,有着很强的法律效力。
(二)有相对完善的专门性法规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外,有关部门还制定出台了许多专门性行政法规,作为政府加强对机动车辆法制化管理的补充。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管理办法》、《交通事故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等。这些行政性法规有些是对主体法律的解释和补充,有些是主体法律规定的实施细则,对加强我国机动车法制化管理有着明确的现实指导意义。
二、我国机动车管理法律体系的问题和不足
应该说,随着法律体系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国机动车管理法律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有许多内容已经无法适应机动车数量猛增所带来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机动车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来适应现实要求。
(一)部分法律法规制定时间相对较长,其规定与现实情况有较大差距
我国针对机动车进行管理的许多法律法规都是上世纪90年代左右制定出台的,当时制定法律法规的现实依据与现在相比有着较大差距,最为明显的特征就是现有机动车数量远远大于法律法规制定之时,因此当前机动车管理工作面临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就得不到法律的明确规定,无法寻求解决问题的有力依据。
(二)重视管理职能,服务意识相对淡漠
法律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直接代表,其制定和修改可以充分反映出执政集团的执政理念。随着我国政府职能逐步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现有机动车管理法律法规中许多内容也急需调整。这其中许多法律法规通篇都在体现有关部门的权力,却忽视了这些机动车管理部门在掌握这些权力的同时应该承担的服务责任,进而违背了权责统一的立法原则。
(三)过分强调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忽视了人在机动车管理法制化过程中的能动作用
刚性约束作用作为法律法规力度的最直接体现,是保障其得到顺利执行的关键。在我国现行机动车管理法律法规中,许多条款都在强调违反规定的惩戒性措施,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刚性约束原则。②但是,机动车管理是人和制度相结合的一项工作,过分强调制度的刚性约束力,而忽视人在管理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最终必将导致制度的执行能力大打折扣。
三、对构建和完善我国机动车管理法律体系的若干思考
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机动车管理法律体系是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也是提高我国社会法制化水平的突破口,因此,有必要继续加强对机动车管理法律体系的研究和改进。笔者认为,构建和完善我国机动车管理法律体系,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尽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现实需要
应该说,近年来有关部门加快了对机动车管理法律法规的修订速度,但是,仍然有许多不适合时代要求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修订和完善,这还需要有关部门简化立法修订程序,加强调查研究。
(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有关法规
与法律制定出台相比,行政性法规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化。而我国机动车管理工作出现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有关规定加以规范和解决。因此,交管部门要重视有关行政性法规的制定,以此作为机动车管理法律体系的有力补充。
(三)以人为本,充分重视人在机动车管理过程中的作用
在机动车管理法律体系中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就是要利用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体现交管部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职能,③将某些惩戒性条款转换为提倡鼓励性条款,突出人在机动车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有关措施,对在机动车管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切实表彰。
注释:
①我国机动车数量突破1.6亿.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08-01/04/content_7 363579.htm.
②吴兵.交通管理与控制.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年版.
③杨立新主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