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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无差异曲线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研究

2009-01-20彭一伶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30期
关键词:弱势群体

彭一伶

摘要:随着利益的分化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分化为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由于弱势群体在财富、知识、才能、人际网络等社会资本的占有上处于弱势地位,弱势群体在利益的表达上往往出现不知表达、不愿表达、不会表达的情况。通过“无差异曲线”这一分析工具,引入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和谐水平这一概念。通过对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自由度和其对社会稳定的维护度两个变量进行分析,侧重于从制度层面探索提高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和谐度的途径,旨在通过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机制以实现弱势群体利益的和谐表达。

关键词:无差异曲线;利益表达;弱势群体

中图分类号:D63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0-0208-02

一个世纪以前,Vilfredo Pareto提出了无差异曲线这一分析工具,用来推导消费者行为,反映消费者对两种物品消费数量和相应效用的关系。在这里,我们把利益表达的和谐水平类比于一种主观效用,它是指弱势群体所能感知到的衡量利益表达和谐度的指标,很难用数字来精确测量,却能以和谐水平的高低来排列顺序。此外,在现实情况下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是否和谐主要取决于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对社会稳定的维护度和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自由度两个维度。

表达自由度指弱势群体能够按自己的意愿表达利益诉求的程度,对社会稳定的维护度指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不影响社会稳定的程度。在现行体制下,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并且符合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也就是说,对于弱势群体而言,他可以为了增加自己利益表达的自由度而减少对社会稳定的维护度,也可以为了扩大自己对社会稳定的维护度而减少自己利益表达的自由度。当对社会稳定的维护度越小时,表达自由度的效用更大些,反之亦然。两者的叠加代表了利益表达的和谐水平,由于符合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所以代表相同利益表达和谐水平的曲线轨迹向原点凸出。与经济学序数效用论一样,不同的无差异曲线代表不同的利益表达和谐水平,无差异曲线离开坐标轴越远,代表了更高水平的和谐度。

从国家的性质上讲,社会主义国家由于代表和维护的是以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要代表的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相比于资本主义社会而言,更应该保证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通畅性和有效性。

从经济发展阶段性的角度出发,社会不同发展阶段所能提供给弱势群体的表达资源也迥然不同,经济越发达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压力必定越小,因而在效率与公平的杠杆中,各种资源会向公平倾斜,制度层面对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资源供给会更多。无差异曲线模型中的预算线也将更倾向于右方,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也就越有可能达到较高的和谐水平。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由于发展经济的压力较大,对公平的关注度相对不够,因此对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资源供给会偏少。因此,不同社会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其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和谐水平会有差异。

从政府自主性的角度看,有些地方政府尽管经济较发达,政府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愿望也很突出,但是如果政府的自主性较低,强势群体对政府决策的干预力度过大,也会影响预算线的位置。如在西方有些国家,利益集团的游说使得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从制度建设的层面来看,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在政治上最大的区别不在于政府形式,甚至也不在于政治参与的程度,而在于是否达到了足够的制度化水平,建立了有效的社会控制。只有形成对弱势群体资源供给的稳定的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和谐度保持在一个较为稳定的水平。这就对社会的法制化程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根据经济学原理,在同样收入条件约束中,只有预算线与无差异曲线相切的那个点,才代表消费者合理利用收入消费,达到效用最大化。与其相类似,在利益表达和谐水平的无差异曲线模型中,在社会对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资源满足能力相同的条件下,只有预算线与无差异曲线相切的那个点所代表的社会稳定维护度和表达自由度的组合,才是社会利益表达和谐水平最大化的均衡点

(一)赋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利益表达权利

完善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第一位的就是要实现弱势群体表达主体的平等化,使其有与强势群体平等的表达权。但这种权利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建立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机制的重点在两个:

一是公民应有权利要转变为法定的权利,比如罢工权。像重庆出租车司机的罢运行动,很多学者认为罢运具有罢工的性质,而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罢工本是公民的应用表达权,但法律没有予以确认,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应有权利的缺失。二是法定的权利没有转变为现实的权利。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其中表达权第一次被写入了党代会报告。但是,要把这些法定的权利转变为弱势群体实实在在的权利,需要通过规范、程序和制度来让它更具体,更有操作性。譬如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游行、示威的权利,但是我国的《游行示威法》却有许多复杂烦琐的程序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行使这一权利的可能性。三是规范强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在市场化和民主化的推动下,由市场培育和发展起来的强势集团正在成为影响公共政策的重要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弱势群体的弱势是由于强势群体造成的,因为强势群体可以基于自己在政治、经济和知识等方面的优势获得更有利于自己的地位,继而利用这种地位获得更多的增量权利,从而挤占弱势群体应有的权利。有研究表明,中国现在的政府自主性正在降低,有些公共政策存在被社会强势群体主导的现象。四是正视合法抗议和冲突。过去,我们往往过多地从政治的角度来理解利益冲突和合法抗议,一谈到利益冲突,就很容易将之与反政府甚至社会动乱联系起来。近年来,上海、厦门、重庆等地对公民的“集体散步”和“罢运”等利益表达方式去政治化、去意识形态化,对这些利益表达方式给予了适度的宽容和理解,从而既保证了弱势群体合理诉求的满足,又重塑了政府在官民互动中的良好形象。

(二)提高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能力

一是国家在宏观层面更加注重公平。公平与效率在很多情况下确实是一对矛盾,但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任何矛盾都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也并不是不可调和的。而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不讲效率的公平不会长久,没有公平做基础的效率也是无源之水。尤其是在我国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今天,在宏观政策层面如教育政策、社保政策、就业政策等方面更加注重公平,是使弱势群体摆脱弱势地位,提高其利益表达能力的治本之策。二是提高组织化程度。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存在着分散化与个体化现象。而这种“原子化”的表达由于缺乏一个汇集和凝聚利益诉求的组织,既形不成政策压力,更不能降低表达成本。因此对于弱势群体讲,“组织起来”的权利将更有力量也更有效率。比如以出租车司机协会的组织形式,才能够形成足以与不合法的公权行为、利益对立方的侵权行为相抗衡的力量,才能防止强势“少数”的任意、强势部门和强势“少数”的交易,防止个体权益的失陷,从而有助于形成公平、平等的对话机制和民主、规范的行业治理结构,有助于平衡行业利益关系,有效地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三)提高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回应性

1.提高利益表达渠道的便捷性。(1)完善人大等民意代表制度。一是提高代表弱势群体利益的人大代表比重。比如说要按照十七大报告的要求“逐步实行城乡代表按人口比例选举”;二是直接选举弱势群体的人大代表,避免上级圈定,使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更强;三是提高人大代表的待遇,实行专职制,确保人大代表有时间有精力来履行代表职能。(2)健全信访制度。信访部门可以实行条块双重领导,可以与政府督察部门、效能办等类似机构合并或合署办公;另外也可尝试把目前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的信访办,全部归总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让人民代表依据人民来信来访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一方面避免各职能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互相踢皮球,另一方面可减少人民群众的信访成本,同时也有助于强化人大的权威。(3)发挥公共媒体和知识分子的作用。公共传媒和知识精英是社会话语权的掌握者,通过他们可以迅速唤起社会关注并形成舆论压力。近几年来,如取消农业税,减免义务教育费用,修改收容遣送条例以及医疗改革、教育公平等事情都和一些学者与传媒的积极参与有关。但这种途径要求政府放松对公共传媒不必要和不合理的行政管制,降低官方色彩,增强传媒自主性和公众言论自由性。

2.完善问责制度。问责其实是对责任的追究制度,行政问责制是针对政府而言的普遍的责任制度,是指“特定的责任主体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行的、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其精神在于政府手中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政府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公民可以以法定程序对其行为进行监督、质询和要求答复。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利益矛盾日益凸现,政府责任越发重要。明确界定政府的责任范围和内涵并法定化,建立和完善政府责任落实机制以保障责任效力,形成权责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逐步消除政府越位、缺位、不到位现象,是政府责任制度建设和完善政府责任体系的根本所在。各地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使政府责任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引发了持续不断的官员问责浪潮,在地方层面上完善政府责任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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