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节能成为“花架子”
2009-01-19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政府采购节能型产品,是当前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都在讨论的重要问题。政府采购不仅是引导企业生产和社会消费的重要宏观手段,还是推动绿色采购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曾下发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从文件发布至今的执行效果来看,有一定的成效,但离达到预想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因此,要避免节能在政府采购中流于形式,成为华而不实的“花架子”。
“节能”不应放在嘴上而应深入观念里
事例一:某采购中心接受用户单位委托,采购50台台式电脑,用于信息化建设。按目前政府采购关于节能产品的规则,采购电脑必须是节能清单内的产品,但采购人看中的电脑品牌及型号不是清单内品牌及型号,而是最新上市的未通过节能认证的产品。于是,一些采购人有意倾向于此品牌,在不经意中对投标的供应商透露出自已的倾向性品牌,直到开标时,所有来投标的供应商均不按招标文件要求,而是一律按用户单位不小心透露的意向性品牌及型号投标。在开标过程中,用户单位表明,来投标的品牌及型号因是新产品,能完全响应技术参数,只是来不及进入节能清单,希望专家们给予“公正”的评标。采购中心从执行政策的角度出发,将本次标作废标处理。
几乎所有的政府单位作为政府采购的用户单位都懂得要采购节能产品的道理,但付诸于采购实践中,常常将节能远远地抛在脑后。一些采购人,在向采购机构申报或委托采购项目时,审查项目采购方案时,提出要买最好的。如果我们提出所购物品的实用性或者是否具有节能性疑问时,采购方的经办人或其单位领导会不屑一顾,觉得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实在可笑。此类问题,不仅采购人存在,甚至一些政府采购机构也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机构的节能意识淡漠。意识的淡漠,使得政府采购的许多产品和设备的采购都在不经意间逃避了节能清单的约束。
清单不能“挂在书上”而应走向现实
事例二:某采购中心受用户单位委托采购一批空调,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供应商投标的产品进行了强制性要求,要求其投标的产品为清单内的产品并要求提供其所投产品在清单内的页码号。在开标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核对清单页码和产品时,型号前缀是符合的,而产品型号的后缀不同。这使工作人员十分为难,据供应商回答:产品属于已认证的节能产品中的系列产品,应给予确认。工作人员翻遍了文件没有关于这个问题的确切解释。这样本标只好暂停,先寻求清单型号的准确解释后再开。
政府采购节能清单在执行过程中还有大量需要细化的问题,例如上述案例中关于后缀的解释问题,等等。清单的表述应细化的同时还应对其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同一品牌型号今年清楚地写在清单目录内而明年却不见了,按清单采购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并没有出现节能的效果,不仅因为节能产品多花了成本而且还会使耗电量增加。例如:目前的节能灯泡在使用时可能节约了能源,但节能灯泡有反映使用的寿命很短,从成本的角度来说真的很不划算,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应尽快对节能的清单进行规范化的操作,并从实际的运用出发,多对实际生活中的节能产品进行挖掘,鼓励其科研开发,使清单不停留在理论的依据上,以实际的能力赢得市场与说服力。
节能不是“单音符”而是“主旋律”
政府采购设备和物资是为了使用。采购和使用两个行为相比较,使用行为才是决定性因素。举例来说,某牌号的灯泡也许比其他产品节省10%的耗电,但是使用过程中却无人注意人走灯灭、白天关灯等等问题,白白地浪费能源,政府采购节能清单又有什么意义呢?节能不是通过购买某种节电产品可以解决,把政府采购单独推上舞台独唱“节能”多少显得突兀,很难得到支持和配合。因此,要推行节能政府采购,必须同时思考如何创造节约型政府的环境,使节能不仅仅在政府采购上,更应该从各个角度规范节能的大环境,使政府采购节能的行为成为主旋律中的一个音符,融入到节约型社会节能环保的主旋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