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保险模式与体制研究
2009-01-18胡镇波
胡镇波
一直以来,中国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她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但是也有另一种说法,说我国以占世界40%的农民养活了世界约7%的非农民。可以说农业是我国重要的支撑产业,农业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而农业保险作为我国政府支持和稳定本国农业生产的主要政策性措施,是稳定农业经营与发展的重要保障,其在农业经济生产中的地位与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近年来,我国冻害、洪涝、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频发,严重影响制约了我国农业经济的生产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农业保险模式与体制的缺陷和不健全,对农业经济的损失没有应有的补偿和保险赔偿,使得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的难题,也严重打击了农民的生存积极性。因此,对于农业保险的体制完善和健全,是我国现阶段农业经济生产亟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农业保险及其模式
(一)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指专门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所提供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是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而建立发展起来的一种保险分类。农业保险涵盖农业经济的各个方面,包括农林牧副渔等农业生产活动。
鉴于我国农业的特点,我国的农业保险包括农业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两类。由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时间晚,运作机制不健全,造成农业保险高成本、低效益,因此商业性保险不愿或是无力涉入。因此,我国农业保险主要是由政府或是政府管理部门承担。而我国现阶段,主要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是指狭义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较高的风险与赔付率。
(二)我国农业保险现行模式与体制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在模式选择上,积极研究多种农业保险模式和制度,本着“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在此基点上,开展多种农业保险模式和体制的试点工作,以求选择出最适合我国农业发展的保险模式。
现阶段,我国在农村地区的农业保险的试点模式主要有四种:一种是政策性公司经营模式,即由农业保险实施地方出资设立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二是相互制公司模式。三是商业性公司代办模式,通过保险公司、农村金融机构或两者相结合开展农业保险的代办业务。四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目前中国人保、中华联合等保险公司在不同省份开展了部分种植养殖保险。
二、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现状
(一)我国农业保险体制的现状分析
我国农业保险体制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保监会已经研究完善和优化农业保险模式的初步方案。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京生表示,目前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条件初步具备。一是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农业保险得到全国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二是地方政府迫切希望通过农业保险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保证粮食生产安全,确保农业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三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发展对农业保险提出了新的需求。四是农业经营者的风险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五是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积累了一定技术和经验。六是政府相关部委普遍认识到,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利用WTO规则中的“绿箱”政策,增加政府对农业的间接补贴。
目前,农业保险的承保险种明显增多,业务规模不断增大,覆盖领域逐步拓宽,保险主体日益多元,功能作用逐步发挥,各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推进,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二)我国农业保险模式和体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一直是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而农业保险作为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WTO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重要的“绿箱”政策。2004年开始,我国政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地开展多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虽然随着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入,我国的农业保险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愈来愈多的制约政策性农业保险向前发展的问题也开始逐渐显露出来。
1.没有相应健全的法律法规,因此各项农业保险的工作不能落实到实处。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经济发展的保护性补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在我国,农业作为我国“三农”问题之一,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政府和相关部委对农业保险问题认识的欠缺,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套专门针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完整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予以扶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都有涉及农业保险的相关规定,但过于笼统,使得我国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2.作为农业保险的投保人——农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明确,保险意识薄弱,使得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农民普遍存有依赖思想,保险意识淡薄,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保险在农村的铺展。同时也是由于国家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或是不到位,农民受传统观念的束缚,积极性不高,对农业保险在农村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统计数据显示,85%的农民知道农业保险,但不知道是怎样实施的;52%的农民听到过也知道怎样运作,但不打算购买;而只有7%的农民有意购买农业保险。同时由于某些农业生产规模狭小、效益低,农户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去化解农业经营中的风险,由此导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造成农业保险覆盖面窄,农业保险经营风险集中,农业保险发展缓慢,使得也难以有新的农业保险模式被适用。
3.我国农业保险缺乏专业的知识和实践人才,同时由于管理不到位,使得保险公司不正规,农业模式产生错乱。由于农业发展的缺陷,我国相关部门对农业风险的识别、衡量、预测、预警以及信息统计与管理等存在着需求不足的问题,使得对农业风险的规避和转移处于被动地位,由此导致的风险损失是难以预计的。现阶段我国涉及农业风险的保险公司对农业风险定价和产品技术开发方面几近空白,不能正确预测农业风险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对农业保险的预测和管理等存在着主观性和盲目性,难以满足农民对农业的保障需求。同时由于此种风险类别多,导致的经济损失数额巨大,理赔困难,从而进一步导致了信用风险,即所谓的道德风险。数据显示,每年我国农作物保险中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保险赔款的20%以上,牲畜保险中更为严重。
4.农业风险财政困难,导致农业生产资金层断裂,缺乏农业体制改造的资金,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缺乏长效的保障机制。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制度性原则是“政府财政补贴+保险公司商业经营+农户自愿参保”。但财政资金拨付的滞后性,影响农业保险资金的到位率,同时也会影响农业保险的基层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保障水平和保险补偿,从而限制了农业保险保障功能效力地发挥。
三、优化我国农业保险模式和体制的对策和建议
农业保险作为WTO允许和提倡的“绿箱政策”,是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条件下政府进行农业支持和保护的有力工具。WTO的规则要求成员逐步开放农产品市场并减少对农业的补贴,但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自然灾害保险则不予限制。农业保险已经成为WTO成员支持本国农业的基本手段和方式之一。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是我国合理运用WTO规则,完善农业保护体系,提高我国农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实力的必要措施。
(一)完善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因此要建立一套专门针对我国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并要求法律法规中对农业保险的定义、范围、模式、体制构建以及农业保险的法律规制都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可以借鉴外国成功的农业保险法,设立有利于我国农业发展的模式和体制,但要考虑我国的实际国情。
(二)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国家政策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是现今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积极推行的一项农业生产保障制度。纵观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实践以及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二十多年的经验显示,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循着商业化的模式来运作。政府及其相关部委作为农业保险推行的主体,必须通过多种方式手段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运行,其中效果比较显著的是通过运用农业产业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等补贴手段,加强了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和保护,将农业经济的风险分散开来,减少了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同时了也发挥了农业保险应有的经济补偿功能。
国家和地方利用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和WTO规则的“绿箱”政策,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积极开展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加大开发和设计适合于农村的保险;以满足农工业保险的市场需求,分散农业保险巨灾经营风险,确保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同时扩大农业保险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业务范围。
(三)探索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研究建立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和农业再保险运作机制。
农业生产易受巨灾风险事故的袭击,大面积旱灾、水灾在我国各地的发生频率都很高。因此农业风险的分散和再保险体系的建立至关重要。由于农业形式的多样式发展和农业经济的发展限制,我国在实际国情的基础上,要借鉴国外的已有的成功农业保险模式和经营体系,对大型的自然灾害和不可规避的风险建立一套健全的风险保障机制,同时增强农业再保险的能力,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的有力的保障。
四、结语
目前,在政府各种利好政策的推动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迎来了黄金发展机遇期,但由于我国农业风险发展的时间短,在很多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各政府部门和相关部委要加强对这方面的监管力度和扶持力度,增加资金支持,以此增强农业风险的融资能力和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农民生活的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发挥农业风险应有的作用。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政策性保障,在我国的社会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其模式的选择和应用,是农业保险的重要工作。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我国农业的实际情况和农业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特点,深入的对农业保险的模式和体制进行研究和分析,找出适合我国各个农村地区发展的农业保险模式。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