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贸易保护主义对中国外经贸的影响
2009-01-18濮俊臣
濮俊臣
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内市场进一步开放,对外贸易较大幅度增长。但与此同时,国外针对我国的贸易保护措施明显增多,一些国家不断采用反倾销、保障措施以及质量、技术、环保等标准对中国出口商品设限,导致中国与美、欧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摩擦频频发生,而且有进一步升级的趋势,对我国的经济和对外贸易产生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基于此,文章从中国外贸面临的宏观环境等四个方面全面分析了新贸易保护主义对中国外经贸的影响。
伴随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我国遭遇越来越严重的贸易摩擦和贸易壁垒的限制,形势更加复杂化,花样也不断翻新。技术标准、检验检疫、环保要求、社会责任、劳工福利、动物福利等都成为国外对我国产品设置贸易壁垒的借口。当前,针对我国的贸易摩擦、制裁措施方式上日渐翻新,数量上也越发增加,因而,深入研究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带来的消极影响有着积极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遭受的外贸摩擦和贸易壁垒呈现诸多新特点
当前,我国遭受的外贸摩擦和贸易壁垒呈现出如下新特点:首先,作为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一的反补贴也开始被滥用:2005年加拿大对我国进行了3起反补贴调查,其中2起征收了反补贴税;2005年7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旨在对中国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其次,反规避调查成为新手段,2005年美欧对我国连续发起了石蜡蜡烛、活页环、钢铁管件和氧化锌等产品发起了数起反规避调查。再次,2005年,美国还对我国维生素C,镁砂和镁制品提起反垄断诉讼,这是历史上首次我国遭受的反垄断诉讼。最后,我国钢铁行业面临了像我国纺织品一样的困境,2005年10月和11月美国相继对我国钢铁产品提出了“过渡性产品保障措施”和反倾销调查。
我国加入WTO后,其他成员对我国原有的单边设限将按WTO规则逐步取消,这些成员转而强化了针对我国出口的技术壁垒,为防止我国产品进口激增,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针对我国入世议定书,制定了对华保障措施法规,大幅度降低立案标准,从而可以仅仅针对中国,避免保障措施针对全球所带来的压力。美国还准备修改反补贴法,将反补贴范围扩大到非市场经济国家。另外,随着贸易摩擦不断加剧,我国外部经济风险开始向宏观层面渗透。从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的关系来看,中美贸易的巨额顺差已成为影响中美政治经济关系的重要因素。2008年,我国对美贸易顺差达到了1142亿美元。美国由对中国产品实施贸易制裁开始向人民币汇率、对华投资、技术出口等领域全面施压;在欧盟政府对中国产品频繁设限的同时,当地企业与中国厂商的矛盾出现了激化的趋势,“砸店”、“烧货”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危及中国厂商的正常经营和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而且开始形成针对中国产品的“民问壁垒”;中日“政冷”的常态化对两国经贸关系产生了负面影响,两国对东亚区域合作主导权的竞争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东亚经济一体化的难度。随着宏观层面利益冲突的凸现,国际上“中国威胁论”泛滥,并开始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扩散,由贸易领域向经济、政治、军事领域扩散。种种迹象表明,加入WTO后,我国贸易面临的国际环境将日益严峻。
二、知识产权争端成为新的贸易壁垒,其消极影响正逐步呈现
当前,我国面临的技术壁垒呈现出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新特点,其影响从个别产品扩大到整个行业。许多以达不到技术规定而提起的诉讼都是以知识产权为支撑,或直接以知识产权构筑技术壁垒,如我国DVD、彩电、打火机、电池、手机等产品和行业遭遇的贸易壁垒都是这种情况,诉讼提起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构成了技术含量更高的双重技术壁垒。
随着中美贸易逆差加剧以及中国假冒品的泛滥,知识产权问题再度升级,已经成为中美贸易往来新的“拦路虎”。美国以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力、侵权行为失控为由,分别于1991年、1994年和1996年三次将中国列为其“特殊301条款”的“重点观察国家”。1999年3月12口,《中美知识产权防议》正式签署,双方的知识产权纷争暂时得到和解。2005年4月29口,美国公布2005年度“特殊301”报告,中国再次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直至今日,中美知识产权领域依然风波屡起。近期以来,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为主的美国“337条款”也显示出越来越大的威力,仅2009年上半年,已有7种中国产品被立案调查,包括DVD、拖拉机、药品、汞电池、油墨打印机等。面对调查耗时短、打击面广、应诉复杂、诉讼费用高,单个中国企业应诉难度较大,而不应诉就视为败诉,产品将受阻于美国市场。
中国的对外知识产权纠纷并不都是中国企业对外侵权,实际上中国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形也很严重,比如大量的商标和域名在国外被抢注,几十年的商业秘密被外方窃取。而近年来在国内加工贸易领域,由于知识产权防范意识不强,中国企业吃了不少哑巴亏,例如在服装贴牌生产企业中,境外不法厂商提供订单和侵权商标,中国企业照单生产后成了侵权人,被第三方权利人索赔。中国企业合法采购的设备、原料和零部件等没有获得供应商的知识产权担保,结果侵犯了第三方专利而导致索赔。企业采购零部件时没有获得供应商的专利担保,导致组装后的整机侵权。但是,专利所有人不向零部件供应商收取专利费,而是向中国的整机生产企业收费。DUD就是这类专利纠纷的典型案例。
三、技术壁垒成为阻碍我国出口的主要非关税壁垒,给我国带来巨大损失
在谈到技术性贸易壁垒时,多数人都直接把发达国家对产品的一些技术性要求、环保要求和WTO规定的一些技术性贸易措施直接当成技术性贸易壁垒。实际上,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性要求对我国外贸的发展确实造成一定的阻碍,但是应该认识到,各国使用技术性贸易措施时目的有两种,一种是为了维护本国产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或者实现更安全的生产,这一种技术性措施应该得到认可并加以推行,另一种是过度使用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实质是为了实施贸易保护主义。各国和WTO相关防定中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一般可分成三种:一是具有不合理性和歧视性的技术性贸易要求,或违反了《TBT 协定》的相关规定;二是合理的技术性贸易要求,但我国大多数企业目前还打不到该水平;三是要求合理,且我国多数企业已经能够达到该水平。只有第一类技术性规定应该被当成贸易壁垒,而第二类和第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都不应被当成贸易壁垒。
2003年,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与中国企业联合会共同对天津、山东、江苏三省市260家出口企业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81%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而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企业出口造成的影响来看,认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合理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18.7%,而34.7%和25. 9%的企业是由于不了解国外技术标准和未达到国外产品标准而遭受损失。这个调查说明,使我国出口企业受到严重损失的实际上主要是第二类和第三类贸易措施。不管是可称之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第一类,还是具有合理性的第二、第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它们都严重制约着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使国际市场对我国产品信心下降,给我国出口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随着国际环保压力的增加,技术壁垒广泛冲击我国农产品、纺织品、机电产品、玩具、医药等行业的出口贸易。例如2002年上半年欧盟以氯霉素超标为由对我国对虾等水产品实行禁运,苛刻的技术标准给我国水产品外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纺织品行业中,1994年4月1日,德国正式禁止含偶氮染料的纺织品进口,这一规定造成我国104种含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对德出口中断。医药行业中,发达国家更是严关把守,美国规定进口药品必须通过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的检查,目前,我国仅有20多个厂家的单个品种通过FDA检查,我国医药的出口受到极大限制。
四、我国频繁遭遇反规避等新贸易壁垒,带来了全面的消极影响
当前,我国已经成为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和贸易保障措施的主要诉讼对象,形势之严峻通过以下数字可以得到最直观的体现:1998年至2008年,我国已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这11年来,贸易救济措施累计涉及我国出口高达近3000亿美元;1979年到2004年,累计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起700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调查近600起,反补贴调查5起,保障措施调查50余起,特保调查10余起,涉及商品4000多种;2007年,共有17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了59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2008年,全年国外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91起,其中反倾销立案调查51起,保障措施立案调查5起,纺织品特保35起;2009年3月23日,欧委会正式批准了针对中国产皮鞋反倾销案的初裁方案;2009年3月31日,欧盟宣布将对中国相关彩电企业恢复征收44.6%的反倾销税,接踵而来的反倾销制裁,我们完全可以预计2006年我国遭遇的贸易救济措施诉讼将有增无减。从涉及行业来看,现阶段针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诉讼涉及范围越来越广泛,轻工、五金、化工、食品、机械、土畜、医药、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等各大类出口商品无一幸免。从诉讼发起国来看,目前对我国提出贸易救济诉讼的国家正在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向其他国家扩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种国家目前已占我国此类调查总数的60%。频繁的反倾销制裁和调查给我国外贸发展带来严重影响。一方面,高额的反倾销税使我国出口创汇损失惨重,反倾销指控使我国某些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份额急剧缩小,同时还造成我国出口商品的非正常回流和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另一方面,频繁的反倾销指控严重影响了中国出口商品的国际形象,也给我国引进外资造成了不利影响。
总之,中国经济的崛起和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使国外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感到了很大的压力和威胁,出于政治、经济等多种因素的考虑,各国新贸易保护主义纷纷采取各种贸易壁垒限制中国的发展,目前,中国已成为国际新贸易保护主义重点围堵的对象,未来中外贸易摩擦的不断增多将是必然趋势,对此我们没有退路,只能主动适应,积极应对。以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府作为国家对外经贸的主要管理者,在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尽快建立健全符合WTO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法律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综合协调各方关系,组织应对各种贸易摩擦,提升我国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整体能力,这对保持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