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炬力跨国专利保卫战全记录
2009-01-14VinceKovalick吴晓群
Vince Kovalick 吴晓群
美国矽玛特公司,Ic行业曾经的“老大”,2005年初决定扩大其亚洲市场。同年,IC行业当时的后起之秀珠海炬力也开始扩大其全球市场份额,矽玛特公司感到珠海炬力日益增长的业务对其构成威胁、因为珠海炬力和矽玛特都设计和销售多媒体集成电路,矽玛特主席兼首席执行官王毅朗曾经试图与珠海炬力建立商业合作关系。在其建立商业合作的愿望落空之后,矽玛特公司决定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珠海炬力侵犯其专利。
珠海炬力积极应诉
2005年3月,矽玛特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珠海炬力侵犯其3项美国专利。当时,珠海炬力管理层正计划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进行首次公开募股,因此,尽管其在美国市场的份额微不足道,但珠海炬力还是决定积极应诉并全力抗辩。
在对多家律师事务所进行甄选后,珠海炬力最终选择了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从一开始,珠海炬力的管理层便制定了积极应诉的战略,并集合内部资源帮助飞翰律师事务所一起开展辩护。珠海炬力的主要目标是始终保护其核心技术和客户,以及保证首次公开募股的成功进行。现在看来,正是珠海炬力管理层从始至终坚决抗辩的决心,使诉讼最终取得了圆满成功。
在诉讼过程中,珠海炬力很快认识到,公司必须积极参与诉讼中的取证程序,这要求公司在诉讼中互相交换重要的技术和业务文件(往往属于商业机密)。在美国专利诉讼中,尤其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专利诉讼中,很多外国公司在取证阶段行动缓慢,或者干脆拒绝提交重要文件。但是珠海炬力没有犯这样的错误。
为方便诉讼双方交换机密商业信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颁布了保护令,要求仅能由外部律师(而不是诉讼一方的内部员工)对在案件中提交的任何机密信息进行审核。颁布保护令是美国诉讼中的一般程序,尤其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其通常涉及关键的保密技术、客户以及销售信息的交换。有了保护令,珠海炬力便毫无担忧地参与取证程序,并因此而赢得了法官的信任。
除提交文件外,珠海炬力员工进行了十几次宣誓作证,这对他们是一次全新的体验。宣誓作证是诉讼一方提出问题以及收集证人证词的一个程序,就像在美国法庭作证一样,证人需要宣誓。如果证人没有出现在庭审中,证人提供的宣誓证词在审判中可以替代现场作证。珠海炬力的证人明显感到一些压力,飞翰律师向证人解释,作证时只需说出所能记得的事实,如果确实不知道怎么回答,也可以如实说。通常证人会觉得自己必须知道每个问题的答案,有时往往根据有限的事实推想答案,一旦真相和推论不符,就会给证人招致一定的麻烦。珠海炬力的证人没有犯这些错误,在宣誓作证时据实回答问题,为庭审提供了详实的证词。
庭审于2005年11月在位于华盛顿特区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同一周,珠海炬力进行了首次公开募股。在庭审前几个星期,法官依法判定珠海炬力对矽玛特三项中的一项专利不存在侵权,因此,审判仅针对另外两项专利。珠海炬力派出一个工作小组赴华盛顿特区,协助律师为庭审做准备,珠海炬力的三个证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出庭作证。这一次,珠海炬力的证人再次表现出色,法官非常关注他们的证词,甚至还超越常规地亲自问了几个问题。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理结束后,法官对两项专利做出了构成侵权的初步裁定。珠海炬力方的律师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专员对法官的初步裁定进行复查。随后,国际贸易委员会专员推翻了其中一项专利存在侵权的裁决。在历时一年半的诉讼结束后,飞翰律师事务所为珠海炬力成功地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被告的两项专利(共三项)进行了辩护。国际贸易委员会因而只签发了有限禁制进口令。
但是,珠海炬力并没有止步于此,而是选择继续抗辩余下的一项专利。2006年,珠海炬力就最后一项专利的侵权裁决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此外,珠海炬力就矽玛特公司的两项专利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atent and TrademarkOffice)提起了复审请求。在诉讼期间,珠海炬力确定了高度相关的在先技术,并将其提交美国专利商标局,美国专利商标局随后批准了两项专利的复审请求。
在法庭之外,珠海炬力针对矽玛特公司的总体战略,不仅止于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案件进行辩护,珠海炬力和飞翰事务所还发起了多方位知识产权保卫战。珠海炬力在上诉的同时又重新设计了新产品。在矽玛特公司提出侵权时,珠海炬力工程师便和飞翰律师合作,开始开发替代的、未侵权电路设计作为备份方案。因此,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珠海炬力的被诉芯片发布禁止进口令,珠海炬力的未侵权规避设计芯片也早已准备就绪。在国际贸易委员会审理结束之后,珠海炬力的律师则向美国海关力证,炬力的新产品没有侵权,因而不受国际贸易委员会签发的有限禁制进口令限制,可以进口。
珠海炬力展开专利反击
珠海炬力也在中国市场对矽玛特公司进行全面反击。2006年9月,珠海炬力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矽玛特公司专利侵权。2007年,珠海炬力聘请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徐家力律师作为该案特别顾问,为其诉讼策略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专业建议与法律服务。
2007年5月,隆安律师代表珠海炬力就矽玛特公司侵犯炬力公司01145044.4号发明专利权一事,向西安市中级法院申请诉前禁令。2007年5月21日,西安市中级法院作出(2007)西立禁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决:被申请人矽玛特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叭145044.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侵犯专利号为01145044.4的“可变取样频率的过取样数字类比转换器”发明专利权的产品。随后,隆安律师代表珠海炬力于同年5月28日向西安中级法院就矽玛特公司侵犯炬力公司专利号为01145044.4专利权一案提交了民事起诉状。
中国法院对于诉前禁令的颁发,设置了近乎苛刻的审查条件。一般而言,法院只有在认定侵权确实成立的情况下,才会给予诉前禁令。所以,矽玛特公司非常清楚其在随后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胜诉希望十分渺茫,这对矽玛特公司造成了强大的心理压力。而据资料统计,珠海炬力在美国的营业收入仅占总营业收入的10%,而矽玛特公司在中国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50%左右。诉前禁令的发布意味着矽玛特公司所有于该禁令框定范围之内的产品将在中国领域内被禁止销售。
经过几年的努力,珠海炬力的辩护应对策略取得了巨大成功。2007年6月,在飞翰律师在美国海关成功地证明珠海炬力新产品不侵权及中国法院发布诉前禁令后不久,矽玛特公司接受了珠海炬力提出的双方专利全部交叉授权等条件,珠海炬力与矽玛特公司之间长达两年半之久的诉争以双方之间的全面和解告终。
珠海炬力历时数年的总体诉讼战略最终削弱了矽玛特公司的商业实力。在诉讼过程中,珠海炬力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完成了首次公开募股。相反,在同一时期,矽玛特公司的股价从每股约30美元跌至约3.50美元,其首席执行官也因此引咎辞职。最重要的是,由于珠海炬力的不懈努力,珠海炬力的所有芯片都没有被禁止进口到美国。
珠海炬力案件证明,具有高质量产品和技术的中国公司在面对跨国专利诉讼时不必畏缩,应积极使用有经验的当地律师,采取策略性的应对,不屈不挠,运用战略眼光去争取最终的商业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