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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涉日知识产权障碍

2009-01-14

进出口经理人 2009年11期
关键词:井口纠纷专利

王 沛 黄 帅

在亚洲,日本确立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对比较完善。近年来,随着中国产品出口到日本市场的数量越来越多,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与之发生摩擦的可能性也增加,知识产权纠纷屡见不鲜。这使得中国产品在日本遭受知识产权投诉。那么,中国企业应该如何处理与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日本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的井口直树律师。

《进出口经理人》:请问日本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井口直树:日本政府通过不断研究欧美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其发明专利方面的制度,使日本的知识产权制度有了长足发展。

从法律渊源上来说,日本属于大陆法系,推崇德国的制度,但是现在又吸纳了英美法系的经验。如果纠纷案件发生,用传统的方式,侵害诉讼要进入法院审理,而专利诉讼则要去日本特许厅(专利局)。但现在,日本把两方面融合起来,法院也可以做出专利无效的判定。在发明专利方面,日本比较大的变化是加快了对于发明专利诉讼案件审理的速度。过去,这类案件的判决需要两年以上,而现在只需要一年半就可以得到地方法院的判决。

《进出口经理人》:现阶段,在中日贸易往来中,中国企业遭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井口直树:在中日贸易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发生最多的是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方面的侵犯。

近年来,中国企业侵害日本商标权的案件屡有发生,其特点是每个案件的规模相对较小。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企业可以选择不通过法院诉讼,而通过日本海关投诉某些中国产品侵害了日本企业的商标权。一旦确认这种情况发生,日本海关有权力停止进口可能侵害日本商标权的中国产品。

在发明专利方面,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过中国比亚迪公司在日本遭受专利诉讼一案。在这起案件中,比亚迪公司作为被告,遭受到了日本某著名电气公司的知识产权投诉。迄今,在日本法院公开的有关知识产权判决中这是发生在日本唯一一宗规模比较大的,有关中国企业的发明专利侵害诉讼。在此类案件中,“进步性(相当于中国专利法的‘创造性)”是衡量日本企业专利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此案中,法院从技术上判定日本企业的专利不具有进步性,因而认定这家日本企业的专利无效,比亚迪专利侵权不成立。比亚迪公司因而赢得了这场官司。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的适用上,如果某个商标已经过注册,日本企业可以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进行起诉;而如果此商标未经注册,日本方面也可以依靠本国的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起诉。这也是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多发的原因。

《进出口经理人》:目前,中国企业在日本市场的知识产权维权现状如何?在被日本企业投诉侵权以及中国产品遭遇侵权的时候,中国企业应该通过哪些途径予以应对?

井口直树:现阶段,侵权案件发生时,中国企业多数还是被动接受,而选择主动寻求保护的较少。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最好的方式是找到能在日本代理中国企业的律师事务所。当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采取和解的方式。但是,根据以往经验,在和解过程中,双方仍然会遇到很多矛盾,和解达成较难,而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建议对于纠纷的解决将有很大裨益。

《进出口经理人》:在中国企业与日本企业进行进出口贸易时,中国企业怎样保护自己的利益?

井口直树:随着中国技术水平的提高,在某些方面,中国产品的技术水平已经达到了日本产品的水准,因而遭投诉的可能性也渐多。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可以同日本企业就专利使用进行协商,如果得到专利许可,就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日本专利诉讼案件的审理速度非常快,一旦中国企业被投诉,就会很快收到判决。如果中国企业平时没有充分的准备,对应此类案件就会相当被动。因此,中国企业应建立一个常规的应对机制,以便于能够防范于未然,及时应对此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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