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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群体的崛起等

2009-01-14

南风窗 2009年1期
关键词:辩护人出庭作证技术型

(2008年第26期《志愿者:“鸟巢一代”+“汶川一代”》)

美国的志愿者组织数量堪称世界第一。据统计,在1990年代初总数超过l00万个,参加的成员更是庞大,美国也因此被称之“社团组织的国度”。19世纪30年代托克维尔曾经说过:“我在美国遇到了我以前从来有过一点概念的社团组织,这些联合起来的组织,既严肃认真,却又显得微不足道,既普及却又相互封闭,其成员可以有很多。也可以只有几个人。美国人联合起来组成这些社团组织,为的是筹办节庆活动、建立学校、旅馆、食堂和教堂,他们还散发书籍,并把他们的传教士派到另外的地方。”他的结论是,政府根本无力承担每天发生的许多的琐事,而公民却通过联合和组织的方式完成了。

志愿者组织作为NGO,已然构成了公民社会的基础,它们有自己的经济力量、社会资源和影响,对于许多社会问题可以提供一些带有补偿性的解决办法。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有关于“公民志愿役”立法,明确规定成年人每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志愿助人的时间,用法律的形式把志愿役提到人人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高度。

我国由于缺少“公民志愿役”立法,人们往往认为志愿服务工作应当是政府或单位的事,自己是否参与不存在法律责任。可喜的是,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鸟巢一代”和“汶川一代”改写了历史。在过去的一年间,因为在北京奥运和汶川地震中的出色表现,志愿者成为一个闪闪发亮的称呼,志愿者作为一个群体步入历史舞台。

(郭立场)

对杨佳案“技术型”辩护的看法

(2008年第23期《杨佳案的“技术型”辩护》)

看到贵刊报道的《杨佳案的“技术型”辩护》一文,我如刺在喉,不吐不快。

如果通过“辩护”能使法庭采信杨佳是精神病人,确实是可以使杨佳死里逃生。但是,二审辩护律师应知道一审法院驳回重新鉴定申请的理由,是认为辩护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杨佳有精神病。那么,在二审时仍然以杨佳患有精神病作为辩护重点,是不是该去做一般调查取证工作呢?

杨佳曾遭山西警方打掉三颗门牙,还造成了脑振荡,且在医院治疗过。二审辩护人在会见杨佳时,问过他在哪所医院看病吗?问过他病历放到哪里去了吗?杨佳的病历如丢掉了,律师是不是该去医院调取?他的家族是不是有精神病史,律师调查过吗?

通知证人出庭,这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但通过这个程序,可以查明实体问题,遗憾的是,二审辩护律师没有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确,即使传唤这些警察证人出庭,他们肯定也不会承认打人了。但是如果证人真能出庭,辩护人可通过发问,看是否可以从中找出证词的矛盾之处,让法庭相信证人在说谎。

还有杨佳的母亲王静梅,了解案件的起因和纠纷过程,也許还了解袭警之事,她是本案一个关键证人。这样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辩护人没有向法庭申请她出庭作证,这是为什么?如果辩护人知道王静梅的境况,就更应依法要求她出庭作证,指出辩方证人被控制的违法行为。

杨佳上诉有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因为一审时证人不出庭,导致程序不公正。虽然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不受被告人意志所左右,但是,当被告人提出的观点和意见符合法律的规定时。辩护人就没有理由不按被告人的要求去辩。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这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权利。

也许有人反驳,一审时谢律师就提出过,但法院没有同意。二审辩护人再申请,二审法院也不会同意。是的,如二审辩护人向法院再提申请,结果也许会与一审相同。但是如提出了,法院不按程序办,这是法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而辩护人依法履职了。我以为,是否依法申请是一回事,法院是否同意则是另一回事。

由于太注重“技术型”辩护,以至忽视了案件事实上的诸多疑点。如“7秒钟杀4人”,“5分钟内杀10人,跑步上到21楼”;被告人身上只有5个被害人的血迹,刀刃上残留了第五个被害人的血,而第八个被害人的血却检验不到:对杀人凶器的刀柄不做指纹检验,庭审质证不出示作案证据实物,大厅录像不完整等问题,辩护人都没有提出质疑。

当然,如果辩护人相信被告人杀人了,他肯定不会去质疑。辩护人相信被告人杀人了,是因为被告人承认杀人了吗?可是杨佳在庭上坚称记不起袭警情节。难道辩护人与检察员看法一致,认为这是杨佳在“狡辩”,是杨佳不认罪吗?如果不是,为何不对这些疑点进行质疑?还是辩护人没有发现案件中的疑点?

如此看来,杨佳案二审辩护真是一场“技术型”辩护。

(刘晓原,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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