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构想
2009-01-14张亚男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及性质
目前学界一般的观点都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包含法律责任和伦理道德责任。然而根据大陆法系的逻辑,义务产生
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没有得到妥善履行的不利后果。企业社会责任的语境之下的法律责任并非一种不利后果,事实上为法律义务。将“法律义务”归入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中是否会有逻辑混乱之嫌?同时,既然法律义务已经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没有更多探讨的必要,而企业的社会责任则是一个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厘清的概念。因此将法律义务放进社会责任之中从方法论上来讲也是没有意义的。故应将所谓“法律责任”排除在企业的社会责任之外。这样,我们所谓之“责任”就并非法律意义上因义务而生的“责任”,而仅仅是在一般社会学意义上所谓之“责任”。
当然伦理道德责任可以法律化,企业社会责任在各国的践行历程也正是一个道德责任法律化的过程。社会发展至今,可以由法律强制规定的社会责任几乎皆被各国完善的立法所明确规定,然而伦理慈善责任应为企业自愿为之,如果强制性规定,首先其标准不易掌握以致影响法律的公平性,重要的是企业乃私法上的营利性组织,强制要求其承担慈善责任易侵犯私法主体的经营自由权从而与其本质相背离。故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为倡导性而非强制性的。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之必要性
企业社会责任既然是倡导性的,那么为何要将其法律化?理由在于:
第一,既然是倡导性的责任,不能由法律强制实施,那么便需要法律发挥自身的作用去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倡导性的,愿意承担的企业在承担的过程中企业的决策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存在着损害其他方利益的情形。以汶川大地震后企业的捐款为例。据报,盛大网络董事长陈天桥读过一首叫做《孩子,请抓紧妈妈的手》的小诗后大为动容,当即决定对灾区追加600万捐款。问题是,董事长不需要经董事会集体决定甚至进一步经股东大会决定而可独断?如此,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得到保护?事实上企业的捐赠能力是受相关因素影响的,不应由经营者专断地决定捐多少,否则极有可能损害投资者、损害整个企业的利益,甚至对整个社会经济造成影响。
三、我国法律中对企业社会责任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企业法律责任的规定可明确见于《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在其他的企业形式的立法中则无明确规定。其次,关于企业慈善捐赠活动,我国并没有鼓励企业捐赠的相关法规政策出台,也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经营者的捐赠行为给予明确的规范。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主张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法律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
首先,在我国各种形式的企业立法中明确规定该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其次,完善税法中关于捐赠的规定。可以考虑在税法中增加对于捐赠免税的规定。最后,规范经营者在慈善捐赠活动中的自由裁量行为。具体说来:
第一,关于决定捐赠的主体。公司可以在其章程中做出决定到底应由哪个主体来行使捐赠的决策权。如此既可以实现股东对公司的自治,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减少纠纷,为相关主体履行职责提供了依据。
第二,关于捐赠的数额。对此笔者有两条思路。一为在合同法中对关于企业捐赠的数目做出明确限制,如,不超过企业资产的一定比例,否则股东得撤销等等。二为在公司法中规定将捐赠数额作为公司章程的必要条款加以规定。为此可以体现公司法私法的性质,实现股东自治,赋予各个企业灵活地处理捐赠问题的权利。
第三,关于监事会在监督经理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职能发挥。公司法对于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比对监事会人数要求要多而严格,欲当选监事必多仰仗董事的支持,因而便势必存在利害关系的依存。对此可以借鉴欧洲的公司治理模式,即将监事会作为董事会的上位机关,由监事会负责选任及解聘董事会成员的事宜,以减轻监事因利害关系不能很好履行监察的职责的弊端。
参考文献:
[1]刘连煜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中国企业管理研究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管理科学研究中心编.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楼建波.中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文义解释及实施路径[J].载《中外法学》,2008.
[4]企业社会责任项目组编.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
(作者单位:张亚男,中南民族大学经济法法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