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现状和完善措施
2009-01-14蔡振亮
一、行政审批制度现状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它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目前,各地陆续成立了政务服务中心, 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整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突破口, 将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集中起来, 简化了审批程序。但是目前我国行政审批仍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审批事项过多,审批范围太广的问题依然存在。第二, 审批周期过长。目前的行政审批,仍然要由政府部门不同层级之间层层审批,环节过多,周期过长,时限不明确,偏离了市场经济务实、高效和行政机关的便民原则。第三,监管力度不强。当前各地虽都推出了减少行政审批的改革措施,但由于部门和行业利益的影响, 在清理审批事项中,减少的内容多数属于无利可图,大量违法增加审批收入的事项依然存在,特别是对审批之后的执行情况和后续监督与管理仍然乏力。
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的措施
(一)合理界定行政审批事项的范围
第一,凡是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事项,应当予以保留。同时,清理行政审批必须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随时修改和取消不相适应的审批事项。第二,做好保留事项的规范管理。各部门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逐项进行规范,明确审批内容、对象、标准,严格按规定审批,减少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第三,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对那些不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审批事项,可以转给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同时应从以下方面对其进行规范:一是要大力发展具有民间性质的中介组织,特别是要放宽市场准入,让这些中介组织进入贸易、金融、保险等领域。二是要为社会中介组织的正常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三是政府部门要与下属社会中介组织彻底脱钩,必要时,对其进行严格的检查,发现问题予以查处。
(二)营造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在科学管理,全面清理、减少审批项目的基础上,针对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效率低等问题,改革行政审批工作程序,改进审批工作方式,减少环节、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强化服务,营造科学规范、高效简便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探索电子政务的新模式,改善行政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目前,各级政府部门正在加强发展电子政务,对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行政审批制度,发挥着越来越来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部门要积极吸收信息技术,建设电子政务。政府部门要实现电子化办公,最终要建成体系完整的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开展网上办公,以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的速度和效率。
(三)加强监管力度
1、加强清理的方式的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对于审批内容的增减,要改变那种讲数量不讲质量的追求新闻效应的做法。并且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包括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切实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容、方向和措施,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真正能落到实处。
2、要健全部门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经济服务中心建设,相关部门集中办公,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受理与审批的衔接,杜绝出现申请人在经济服务中心窗口报件后又要到各审批机关办件的现象。切实实现“一站式”审批,要求主要部门受理,相关部门抄告,限时完成的制度。这些都是提高行政审批管理效率的创新。明确监督工作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重大事项应由集体研究决定;按照审、监分离的原则,上级行政机关有必要经常性地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对每项审批都应当规定审批人的责任和义务,并严格考核,对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审批不当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严惩不贷。
3、审批监督机制的法制化。近几年来,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制度不断改革和改善,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监督得到加强。在此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促进当前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和行政审批监督机制建设,形成严密的审批监督机制。第一,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审批中工作不规范,违反程序,如已经取消的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新设立事项进行审批的,在确认其审批结果无效的同时,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越权或违规审批方面的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建立事后监管制度。坚决克服重审批、轻监管现象,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已明确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要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审批事项的事后追踪监管。
参考文献:
[1]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2]祖国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障碍分析与对策思考[J].行政与法,2008(4).
[3]刘蓉华.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考[J].中国监察,2007(22).
(作者简介:蔡振亮,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08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