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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现状考察

2009-01-12

企业技术开发·中旬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董事基金

涂 晶

摘要: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时间普遍不长,针对公司治理的有效策略尤显不足,需要广泛借助国外同类行业的宝贵经验。文章在理解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简单陈述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通过对照美国共同基金的管理优势,扬长避短,提出完善和改进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治理结构;董事

中图分类号:F27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08-0015-01

基金管理公司是按照合同法组成的以赢利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发行公司股票筹集投资者资金组成基金,公司经理、董事执行业务,并向股东负责。我国基金业近年来发展迅猛,基金管理公司家数不断增加,管理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由于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较晚,而在向商业性金融机构过渡的过程中又普遍面临着机构权责不清晰、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基金管理人外部制衡弱化等诸多问题,离最终建立一套合理、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这一目标相去甚远。因此需要深入考察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现状,研究其形成的原因及对管理、销售体系的影响,并利用和国外同类公司的对比探明它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办法。

1公司治理结构设置的目的

郎咸平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不仅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而且明确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涉及公司成败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会有损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公司治理正是要从制度上保证所有者(股东)的控制与利益。

二是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即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处理企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2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主要特征

2.1独立董事机构

公司型基金虽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除了董事会之外,并无其他的机构,基金公司通过契约与其他基金代理机构发生联系。因此,基金治理结构主要表现为投资者和董事会之间的公司治理关系。

2.2保护投资者权益

基金公司股权的高度分散以及委托代理链条的增长使得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董事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激励不相容问题更为严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保护投资者权益是基金治理的首要和核心问题,对改革和不断完善监视职能提出了比实体企业更高的要求。

2.3外部力量的介入

公司型基金作为沟通投资与储蓄的金融中介,同样存在外部性的问题。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并不能保证其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因此,为了维护投资者对基金这一投资方式的信心进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各国监管当局都不同程度地介入基金的治理结构。

3我国现阶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机构权责不清晰

在我国目前的基金管理公司中,独立董事、合规审核委员会和薪酬与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督察员等各机构的设置,存在着重叠与权责交叉题,尤其是管理资产规模很小的基金管理公司,机构权责交叉、组织结构臃肿、缺乏效率的状况十分突出,制约着基金业务的开展。

3.2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在激励与约束机制上面普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约束不够严厉且没有直接到人;二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可同意基金经理和高管人员实行模拟期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但此还未得到法律允许;三是激励和约束机制在治理结构中的力度不足。

3.3基金管理人外部制衡弱化,独立董事作用有待考验

目前在我国基金业中,基金发行成功之后,由于同为受托人的基金托管人要由基金管理公司代为选择,这使得管理人缺少有力的外部制衡,因此前者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明显弱化,这令基金管理人缺乏应有的外部约束,并且,新兴的独立董事会制度中独立董事的作用有待验证。在现今美国独董制度仍难有效规避道德风险情形下,如让中国式的基金管理公司独董有更多的决策权,是否能有足够动力与公信力来维护各方尤其是广大基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时间来检验。

4与国外基金管理公司的比较

在美国,发行规模最大的为共同基金,这是指把许多人的钱集中起来进行专业化投资的运作。研究美国共同基金管理公司成熟高效的治理结构,借鉴其先进的运作经验,杜绝其现存的弊端,对于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具有指导性意义。

4.1美国共同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主体(如图1)

4.2美国共同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结构

美国共同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中最核心的是独立而复杂的董事结构。

4.2.1董事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

由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承担着大量而复杂的业务管理职责,因此董事会下设有各种负责处理具体事宜的专业委员会以完成特定的职能,包括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委员会、行政委员会等。其中审计委员会虽无法律规定但基本是必设的,负责监管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事宜;公司治理委员会也是常设的机构,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4.2.2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是美国共同基金治理结构的重要特色。独立董事意味着董事由非利害关系人组成,即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关联人没有任何业务关系,以及与基金使用的经纪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在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早就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这一点。独立董事的职责体现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投资顾问合同;主承销商的选择;提取基金销售费用;聘请独立审计机构;基金担保和;服务合同的表决批准。

5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几点建议

5.1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制度

我国公司董事会中内部董事比例过高,且主要是公司经理人员,有的公司还包括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领导兼任的董事,如此,董事会发挥不了对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因此,笔者以为,我国上市公司应将该比例降到1/2以下,大幅度增加外部董事,特别是一定数量的专业知识、经验十富、并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独立董事。另外就是在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实行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制度。

5.2完善监管体系

可以将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体系划分为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两个层次,外部监管又可分为来自证监会的官方监管和来自行业组织、媒体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织的社会监管。其中,证监会的监管主要负责对于基金公司的审批、运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与管理;社会监管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公司披露的真实消息、经营业绩等相关信息对其经营表现进行公开、合理的评价;而内部监管则是要建立以监事会为核心的内部监管制度,其关键在于明晰监管人员的权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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