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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网络的建构

2009-01-11汪和建

探索与争鸣 2009年12期
关键词:柜台建构交易

内容摘要内生于关系交易的两个特性,即工具化他人和差等性给予,是决定生产网络建构的根本力量。通过对一个关键性个案的观察和分析可得,这两个特性分别通过构造工具性互惠交易和义务性互惠交易,实现生产网络的建构。这使得我们得以对中国人何以可能创建独特的网络生产方式,作出一种基于自我行动逻辑的理论解释。

关 键 词 生产网络 关系交易 自我行动 互惠交易

作者汪和建,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210039)

有关自主经营的研究,令我们获得一个总体性的判断,即个人自治信念及亲友关系运作,一方面有力地引导了中国人自主创业以及中国私营企业的快速增长,同时也成为中国私营企业的一个重要的限制,即其不仅小而分散,而且极易分裂。然而,依照该判断,会新生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既然中国人的市场实践有如此重大的限制,那么,又何以能同样从社会的角度,解释当代中国取得的显著的经济成就呢?可能的解释是,上述判断并不能完全反映中国人的市场实践。事实上,近30年来,中国人不仅主要通过自主创业,创办了数以百万计的私营企业,而且主要通过创建网络生产这一独特的生产方式,创造出世界公认的竞争利器——“中国价格”。

那么,何谓网络生产?它是如何形成的?其内在机制又如何?本文意在将网络生产当作一种特殊的关系行动,即关系交易来进行观察和分析。按照此前我们获得的一个理解中国人市场实践的研究纲领 ,作为自我行动逻辑第二环节的关系行动会在根本上决定着作为市场实践逻辑之第二环节的网络生产。据此,我们可以提出如下假设:关系交易作为一种特殊关系行动,是引导和决定网络生产的根本力量。而关系交易是透过其内生的两个特性——工具化他人和差等性给予——影响和决定生产网络的建构的。

为理解关系交易是如何引导生产网络的建构的,2004年3月我们对江苏省吴江市横扇镇羊毛衫产业区(以下简称“Y”生产网络)进行了实地调查。

首先,Y生产网络是一个由处于不同位置和担当不同职能的网络参与者,即企业老板共同组成的生产协作体系。S作为“柜台老板”(其“柜台”在浙江濮院羊毛衫市场),处于生产网络的顶端。S掌握着优厚的经济资本和特有的市场经销网络, 且其职能主要在于组织安排网络的生产(表现为向其附属的总头老板发单、发料)及销售。S1作为“总头老板”(其“总头厂”设在横扇镇科技园区),处于生产网络中间的位置。S1以其正式的(注册的)、规模相对较大的企业生产,成为连接柜台老板和代工老板的桥梁。即从柜台老板那里接受订单和原料,以开展自我生产和组织代工老板进行分包生产。处于生产网络底层的则是那些附属于各个总头老板的“代工老板”(例如W),以及那些作为其变异的“自营老板”(例如G和W1),其“代工厂”或“自营厂”都设在本村。每一个总头老板下面都附属有若干不等的代工老板。代工老板总是处于对总头老板的依附及被支配、被“剥削”的地位。如果“剥削”——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网络中的生产剩余的分配不公——超出了代工老板可以容忍的程度,就可能促使他们采取某种抗争性的策略,其中之一就是脱离总头老板而成为直接与柜台老板建立生产(接受其订单)或销售(委托其销售)联系的自营生产者。但由于受经营资源的限制,其在Y网络中的比重只占1/3左右。

其次,Y生产网络还是一个垂直性和弹性化的生产协作体系。网络中的生产是垂直(自上而下)安排的:首先,柜台老板根据市场信息确定生产,包括计划生产的产品式样、型号及数量,并将其作为订单连同其所采购的原料一起发给总头老板。总头老板由此根据本次产品的生产数量及技术要求,确定是否将其分包给附属的代工厂进行生产,以及分包什么品种及数量给不同的代工厂。代工厂每次只根据总头老板分包的品种及数量要求开展生产,其所需原料由总头老板相应配给,而其机器设备及厂房则由代工厂老板自行解决。总头老板与其配套服务商的关系基本上是一种长期的关系性交易。与此同时,网络生产还是机动性的,即它是根据某一批次产品的市场需求灵活确定的。如果柜台老板市场营销不力,因而发单数量少,则可能不仅代工厂拿不到分包单,就是总头老板也会感到“吃不饱”。这种情况如果频繁发生,则会促使总头老板去接其他柜台老板的单,或者代工厂老板会同时替若干个总头老板代工生产。

利润分配同样显示出垂直性和弹性化的特性。生产网络中的利润分配有两个过程。预期的利润分配是一种规划和承诺中的分配。柜台老板在安排生产的过程中,会估算该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及可能的销售价格,同时对其利润分配进行初步的规划。这种规划中的利润分配作为一种自上而下的承诺,往往成为鼓励不同企业老板共同参与生产协作的动力。然而,预期的利润分配能否实现,即能否转化为一种实际的利润分配,却要看实际上的市场销售绩效,以及柜台老板和总头老板在实际的利润分配中的行为。如果实际市场销售不尽如人意,或者虽然市场销售顺利,但柜台老板和总头老板在不同的分配环节中实施了某种机会主义的行为,如隐瞒信息、欺骗、合谋等行为,那么,实际的利润分配就会偏离预期的利润。

生产网络的现实的社会建构

这种垂直性和弹性化的生产网络是如何建构起来的?不同的网络参与者为什么需要以及能够联合起来共同建构这样一种生产协作的体系?联合生产或销售是否与我们探讨的论点,即中国人存在着对自主经营的偏爱相互矛盾呢?我们可以把生产网络的建构过程,视为网络发起者与网络响应者通过互动建构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即网络生产方式的过程。这一过程是由网络发起者,也即网络建构的“初级行动者”启动的。在Y生产网络中,网络发起人是那位最先采用分包生产方式的总头老板S1。S1早在1990年代初便开始从事羊毛衫自营生产。1995年其妹妹在濮院开柜台之后,他开始替妹妹的柜台生产。随着柜台订单及生产品种的增加,他将自营式生产转变为分包式生产。

S1为什么不通过扩大其企业规模而是选择运用分包式生产方式,来实现其生产能力的扩张呢?“我们选择散户有我们自己的理由,我们自己花这么多人力物力财力来组织生产并不现实。还有一点,要是将这些散户集中起来的话,假如500台横机,那至少要找好几十名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还要配备一定的技术人员,这些人常年的开销是很大的,还是散户生产更能够降低成本”,一位受访的羊毛衫生产大厂老板如是说。在不增加投资成本的前提下扩张其生产能力,对于那些“大户”即总头老板们有着特别的诱惑。因为,在横扇镇即使是那些拥有注册商标的“大户”,也大多从事中低档羊毛衫的生产,而在接近于充分竞争的市场中,价低量大仍然是制胜的法宝。动员并将“散户”即代工厂老板们组合成一个生产协作团体,以扩大其规模效应,成为总头老板们的一种合理的策略选择。

那么,“散户”即进行附属生产的代工厂老板,何以能够加入到总头老板的分包生产体系中来,而成为其生产网络建构的“第一响应者”呢?代工老板大多只具有家庭作坊式的生产条件,他们或许能够通过动员亲友关系,利用或获得某些最起码的生产条件,但远不足以支付生产所需要的不断添加和循环的流动资金。同时,他们囿于乡村的日常生活及其他在地活动(如农业生产),无法更多地接触市场和获取足够的市场信息。而作为代工厂加入到总头老板的分包生产体系中去,可以使其只管按要求生产而不必操心与市场相联系的产品的设计与销售问题。虽然这会使小老板们失去可能获得的市场机会,以及在生产与收入上完全依附于大老板,但是,在缺乏足够的资本及其他自营条件的情况下,为了生存与安全而选择附属性的生产,仍然是一种合理的策略行动。

作为网络建构之“第二响应者”的柜台老板又是如何介入到生产网络中来的呢?他的介入对该生产网络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前已言之,采用分包式生产方式会给总头老板带来生产能力扩张之益。不过,这种生产方式也会增加其市场风险。因为,随着生产量扩大,其承担的市场销售的风险也会增加。而且,如果是自销,那么其市场营销费用也会随着产品数量的增加而迅速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寻求与专营销售的柜台老板建立某种生产—销售的协作关系,成为总头老板的合理选择。

也正是总头老板的这一策略行动导致柜台老板对生产网络的介入及其控制。总头老板的最初打算是,与柜台老板建立一种固定的委托销售的合作关系。因为,这种稳定但却是一次性结清的市场交易的方法,最可能做到既利用柜台老板的市场优势(其占有市场机会和市场销售渠道两方面的优势),又避免来自市场波动的风险。然而,此种可能造成市场风险严重不对称的方法——总头老板通过一次性产品转让可能将潜在的市场风险全部或大部分转移给柜台老板——决不可能为处于更具优势地位的柜台老板所接受。不仅如此,柜台老板还有能力“反客为主”,即能够凭借其作为市场(营销)网络与生产网络联接的优势地位,通过规定生产网络之运作规程(垂直性和弹性化的生产协作规则),成为新的生产网络的控制者或支配者。

不过,在Y生产网络中,柜台老板的介入还有其特殊的一面。该生产网络之发起人是总头老板S1,与其最先建立生产—销售关系的是他妹妹的柜台。然而,1997年S1决定解除与妹妹的柜台的合作关系,转而与关系更好的弟弟S建立更紧密的生产—销售联合。S因此成为该生产网络新的掌控者。这一事件至少能够说明,总头老板作为网络发起人仍拥有一种特殊的权力,即他可以选择和更替柜台老板。另一个让人更感兴趣的问题是,既然S成了Y生产网络的新的支配者,他为什么又要自己办厂,并成为该生产网络中的又一个总头老板呢?按照S的说法,“总头老板对其具体生产过程的控制(包括能够选择是否采用柜台老板所下的定单,以及‘控制其生产工艺过程),足以影响整个网络生产的产品品种、规格和质量,从而也影响到柜台老板的经济收益及其经营风险”。因此,通过自办工厂,以增强其对生产产品的选择及其对产品生产过程的控制,乃成为柜台老板的一种合理的策略行动。

透过上述观察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生产网络是一种如伯格和卢克曼所谓的“现实的社会建构”。也就是说,生产网络并非自然的存在,而是通过社会互动,即网络发起者与其他两类网络响应者彼此互动建构起来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正确理解这种互动呢?

关系交易与网络生产:

基于自我行动的逻辑的解释

生产网络作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建构,是建立在不同参与者彼此互动的基础之上的。进一步判断,不同参与者之间的这种互动并非能够仅仅归结为其双方或三方各自作出的理性选择,而是可能归结为一种根源于自我行动的特殊的关系行动即关系交易。可以说,是关系交易这种特殊的互动,在根本上引导着生产网络的社会建构及其运作。

诚然,生产网络的建构离不开参与者们在互动中各自所作出的合理的策略行动,但是,理性选择与生产网络的运作并不完全相容。理性选择作为一种自利最大化行为,或许可以引导实现即时性互利(即在一次性交易中实现的互利)。而生产网络运作需要某种能确保参与者具有长期互利预期和彼此信任的内在机制,但是,理性选择却不仅不能提供这样的机制,反而可能因为其具有诱导机会主义行为之倾向而破坏这种机制。那么,如何解释是关系交易引导着生产网络的建构呢?

“关系性交易”概念可以追溯至塞尔兹尼克和麦克尼尔。塞尔兹尼克讨论的主要是劳动关系,偶尔才提到一般合同关系。麦克尼尔则几乎区分了两类交易形态,即所谓的个别性交易与关系性交易,以及与这两类交易相对应的两类理想的契约形态:个别性契约与关系性契约。用他的话说,个别性契约“是这样一种契约,当事人之间除了单纯的物品交换外不存在任何关系”;关系性契约则意味着“这个契约不只是一次个别性的交换,而是交涉到种种关系”。[1 ]麦克尼尔的研究意图在于阐明和强调现代契约作为一种关系性契约或所谓的“新社会契约”的性质。不过,在晚期研究中,他已深切体会到,开展关系交易研究,以建立一种与新古典经济学不同的,建立在交易嵌入性概念基础之上的关系交易理论的重要性。

新古典经济学包括交易成本经济学对关系合同(或关系契约)的研究并不少,但是在麦克尼尔看来,“它们分析的是交换而不是交换赖以发生的关系环境”[2 ]。在威廉姆森看来,作为双边治理的关系合同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们能够在交易频率高且资产专用性投资中等的交易条件下,能够保证其交易成本最小化。[3 ]这意味着,关系合同仅仅被视为是当事者通过理性选择而确立的一种长期性的合同。因此,“关系合同”也就被视为一种可替代的治理结构。至于当事人在交易和选择之前是否存在(事前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该交易和选择如何进行约束,则被忽视或无端地排除在外了。

尽管威廉姆森的“非关系”的关系合同研究,已经在交易费用经济学中取得了支配性的地位。但是,我们宁愿站在麦克尼尔的一边。因为,我们需要并且能够对关系交易的来源、特征及其作用作出应有的分析。按照我们确立的总体性的分析框架,关系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关系行动(即首先可以理解为以经济交易为目标的关系行动),而关系行动又是自我行动的一个延伸或扩展,因此,关系交易根源于自我行动。如此,关系交易的特征同样源于自我行动。而自我行动包含两个重要的属性:自我主义和关系理性。我们可以假定,正是这两个属性分别造就了关系交易中的两个关系性特征,即工具化他人和差等性给予。

按照费孝通的定义,自我主义是一种“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笔者认为,以“己”为中心,必然衍生出一种“工具化他人”的行动理念,即自我将他人视为实现自我价值或利益的手段。这种工具性行动理念渗透于作为自我行动之延伸的关系行动,从而可能成为关系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关系行动)的一个重要的关系性特征。工具化他人之行动理念犹如一把双刃剑:它既可能激励人们采用互惠交易的方法积极性地追求自我利益,从而促进生产网络的建构;也可能驱使人们采用权力运作的方法消极性地追求自我利益,从而带来生产网络的衰败。在自我行动的逻辑中,关系理性是作为一种抑制自我主义的力量出现的。关系理性的运用,必然在关系行动中衍生出一种所谓“差等性给予”的行动规范。差等性给予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差等性”规范。它强调自我应根据关系之亲疏远近区别性地对待不同之人。二是“给予性”(或“赠予性”)规范。它强调自我对于具有特殊关系(主要是具有亲近关系)的人应给予特别的恩惠或照顾。显然,给予性规范受制于差等性规范。“差等性给予”共同构成了关系交易中的另一个重要的关系性特征。而且,“差等性给予”也构成了对“工具化他人”的一种控制。

关系交易对于生产网络的建构的作用,首先表现为作为关系交易的第一个特征的“工具化他人”的行动理念,可能驱动人们通过与他人建立一种工具性互惠交易来实现追求自我利益的目的。不过,“工具化他人”之理念并不必然引致人们通过互惠交易来实现自我利益,它也可能诱使人们采用各种非交易(如掠夺)或非互惠交易(如欺骗)的方法来单方面获取他人的利益。如果这种方法受到当事人及其社会的抗拒和制裁而致使其成本过大,那么,“工具化他人”之理念便只能激发人们选择互惠交易,也即通过建立一种相互给予的交易的方法来实现其自我利益。也正是这种来自“工具化他人”之理念的互惠交易的取向,引导着生产网络的建构。

然而,这种受“工具化他人”之理念驱动的互惠交易,还不足以引导生产网络的建构。因为,受“工具化他人”之理念驱动的互惠交易,在本质上只能是一种工具性互惠交易。所谓工具性互惠交易,是那种互为工具性对待且以等价性互利为导向的交易。虽然工具性互惠交易能够实现即时互利,但是,它却难以应付作为长期交易的生产网络中的不确定性。使关系交易可能完全引导生产网络建构的力量,来自作为关系交易之第二个特征的“差等性给予”规范的约束。这一约束决定了人们可能在其特殊关系范围内,通过选择其交易伙伴并与之开展义务性互惠交易来共同建构生产网络。正如我们在Y生产网络中看到的,无论是柜台老板,还是总头老板和代工老板,他们在选择其交易伙伴时,最优先考虑是该交易伙伴与己之关系的亲疏远近;即使不完全拒绝非特殊关系者的加入,也大多需要有特殊关系者作为其中介和保障。

网络参与者何以要将其交易对象尽可能地限定在相互间具有直接或间接的特殊关系的成员之间?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网络参与者是按照“差等性给予”规范,开展关系交易和生产网络建构的。将互惠交易之对象限定在与其具有特殊关系的成员(也即所谓“自己人”)之间,是“差等性”规范的要求。遵循这一规范,对于参与者而言必然是责任性的,就是说,它要受到特殊关系本身施加的约束。至于特殊关系本身的力量,则来自与“差等性”规范相匹配的“给予性”规范。该规范要求处于特殊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尤其是地位高的一方)要给予对方以特别的恩惠或照顾。这意味着,在特殊关系范围内开展的交易,已非仅仅是一种作为手段的工具性的互惠交易,而是一种作为文化规范要求的义务性的互惠交易。受“差等性给予”规范约束的义务性互惠交易,是对受“工具化他人”理念驱动的工具性互惠交易的一种修正或限制。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义务性互惠交易是反工具性互惠交易的。相反,义务性互惠交易之所以能被遵从,正因为它不仅是一种文化规范,而且也是一种比单纯的工具性互惠交易更为有效地实现生产网络建构的工具或手段。正是义务性互惠交易,抑制了经济交易中的机会主义及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从而使生产网络的建构成为可能。

威廉姆森说:“机会主义是经济交易中不确定性的一个主要来源——如果人们在实现个人利益的行为上是完全坦诚和诚实的,或者可以假定他们是完全服从、自我否定和驯服的,这种不确定性就会消失。”[4 ]这种假定自然不可能在生产网络的建构中出现,相反,有两类因素决定其具有发生机会主义的更大的可能性。第一类因素来自参与者所具有的“工具化他人”的行动理念。这种理念会激发出各种策略性行为,其中包括威廉姆森所指的那种欺骗性地追求自利的机会主义行为。第二类因素来自生产网络本身。生产网络中的若干特性,如信息的不对称性、交易的长期性,以及垂直性、弹性化的生产安排和利润分配等,都可能为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提供更多的条件或时机。因此,如何控制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减少经济交易中的不确定性,便成为生产网络建构的关键。

而实践者早已认识到,透过一种限定于特殊关系的义务性互惠交易,能够减少经济交易中的不确定性,从而使生产网络建构成为可能。将选择交易伙伴的范围限定于具有特殊关系者,可以节省对其交易伙伴的诚信进行评估所需要的费用。而借助特殊关系本身及其内含的“给予性”规范,则可以建立一种庇护依赖的关系网络,从而防止经济交易中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正因为如此,人们才选择通过义务性互惠交易建构生产网络。也正因为如此,关系交易才成为引导生产网络建构的基本力量。

参考文献:

[1]麦克尼尔,雷喜宁等译.新社会契约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10.

[2]麦克尼尔. 关于关系合同的思考.菲吕博顿、瑞切特,孙经纬译. 新制度经济学.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103.

[3][4]威廉姆森.治理的经济学分析:框架和意义.菲吕博顿、瑞切特,孙经纬译.新制度经济学,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威廉姆森,段毅才等译.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论企业签约与市场签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编辑 李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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