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业主受伤是否认定工伤
2009-01-07石瑛
石 瑛
热情助人的保安员
范升是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保安人员,2008年2月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派到幸福花园小区担任保安工作,具体负责幸福花园小区的治安巡逻和小区的门卫工作。2008年7月13日上午10点,幸福花园小区8号楼201室的业主王大妈到街上买菜,当她拎着菜筐回到家门口才发现将钥匙遗忘在房内,鑰匙没带进不了家,可把王大妈着急坏了,王大妈下楼正巧遇到了治安巡逻的保安员范升,便向他讲明了情况,想让他帮助想想办法。范升立即向当日领班汇报了情况,征得领班同意后,前去王大妈家帮助处理。20岁的范升比较年轻,没有什么经验,凭着一股热情和年轻人的冲动,看到二层王大妈家的阳台和隔壁二楼业主家的阳台都没有护栏,只是一墙之隔,就决定从隔壁二层业主家的阳台系一根绳子栓在腰上,然后跨过去到王大妈家的阳台,从阳台进屋把大门打开。范升先敲开202室的房门,在征得业主的同意后进家走到了阳台,可是在翻越二层业主家的阳台时,不慎从楼上坠下,致使L4椎体爆裂性骨折。
意外发生能否认定工伤
意外发生,不幸中的万幸,范升经过近半年的治疗和养伤,终于可以架着拐行走了,2008年12月19日,范升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帮助小区业主取钥匙不慎坠楼受伤为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找到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询问,同时前去幸福花园小区的王大妈家进行核实,确定情况与范升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所叙述的一致。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帮助业主开门是范升助人为乐而不属于本职工作,所以就没有出面给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核实后,认为虽然范升为业主取钥匙并非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明确的工作任务,但是与范升履行工作职责相关联,且范升事先征得过当日领班同事的同意,因此就排除了其他个人关系因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并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送达了范升和范升所在单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正确理解工作的概念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后,并未提出行政复议,只是对帮助业主开门是否能与从事保安工作等同为本职工作提出疑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了咨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疑问给予了解答,明确的告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办事人员,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所从事的工作的理解,不完全必须是本职工作,只要是对社会、对企业有益的事情,都可以视为工作。因此,并非是必须属于本职工作才算工作,其他工作就不算工作,如果这样理解,工作的概念就太狭窄了。
本案中,范升的本职工作是保安工作,但为了给业主解决突发性事件,维护和保障业主的利益也是其工作职责。
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
作为一个物业公司,从单位整体的工作性质和经营范围来讲,就是要对公司所承担的小区物业工作做好管理和服务,当业主遇到困难的时候,只要是合理要求,物业公司都应当想方设法去帮助,那么,作为物业公司的一名员工,所作所为当然要体现公司的服务宗旨和服务理念。从本案事件看,业主有困难,物业公司员工竭尽全力给予帮助,目的和愿望都是明确的,只是范升所采取的方式方法欠妥,所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但范升的工伤还是应该认定的,因为范升帮王大妈开门虽然与保安的工作职责不完全一致,可是他还是在维护公司的荣誉和小区业主的利益,并非为自己干私活而受伤。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范升所受伤害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
教训与启示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应该发扬光大,无论是在工作单位还是在公共场合,都要尽力而为的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们,但是要注意安全,只有服务的热情,而没有科学的方法,是无法实现所要达到的工作目的的,本案的教训就是要告诫大家不能去干那种冒险的事情,任何情况下,安全都是第一位的,只有在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实施,否则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这件事同时也提醒各用人单位,当自己的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单位不清楚是否属于工伤的情况下,最好咨询一下有关政策,再决定是否给予工伤认定的申请,否则,超过30天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又没有提出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而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个人申请工伤认定,一旦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即便是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前所发生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均要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件事故还给了每一个职工一个提示,时刻要把安全放在心中,遇事要沉着冷静,周密思考,做事前要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任何时候都不要冒险去工作,这不仅是为了自身的安全,也是为了社会的安定,更是为了家庭的幸福。
编辑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