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国利民 多方共赢
2009-01-07本刊编辑部
本刊编辑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在2009年6月召开的全国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2001-2008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共造成97万6329人死亡,平均每年死亡12万2041人,平均每年因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约2500亿元。”这些,给国家、企业、个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社会安定和谐带来直接的威胁。
2006年5月31日,国务院制定和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总结各地做法和经验基础上,于2009年7月20日颁布《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开始在全国指导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相对于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当前,国家安监总局首先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首先,有利于政府防范和化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增强全社会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减轻政府救助负担,建立健全社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有利于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及时恢复灾后生产生活秩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其次,能够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维护职工权益。据烟台市安监局介绍,按照山东省烟台市的标准,企业死亡1人至少要赔偿30万元以上,再加上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失、人员误工、政府罚款,每发生1起死亡事故,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至少在50万元以上。这样,使得一些企业发生事故后,往往不堪重负,严重影响了生产经营。一些中小企业,甚至因为一起事故造成企业破产。一些无良知的老板甚至一走了之,逃之夭夭,职工得不到赔付、补偿,严重损害了职工的正当权益。一些地方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不得不拿出资金进行善后,造成了“老板发财,政府发丧”的严重问题。而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能够转嫁赔偿责任,减轻事故赔偿压力,便于企业事故后迅速恢复生产再谋发展。同时,员工也能够及时、足额地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有效维护了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另外,安全生产责任险与风险抵押金相比,保费低,保障额高,既减轻了企业资金压力,又提高了风险保障程度,实现了双赢。
第三,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据中国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人保对2006年已赔出的2000多万元的责任险赔偿的案例进行了分析,发现建筑业、装修业、高处清洗行业等发生事故比较多,这些高危行业都被列为责任保险的切入点。由此看出,保险业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保险机构主动介入工伤预防,其独特的经济手段和差额浮动费率的激励约束机制,是一般的政府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所无法替代的。另外,企业发生事故后申请赔付,保险公司需要理赔勘查,也能够有效减少事故瞒报行为的发生,为政府安全监管提供真实信息,以实施有针对性管理。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可以实现多方共赢,实在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