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渎工作“三难一大”困境及对策
2009-01-06马裕房
马裕房
摘要反渎侦查工作呈现出“发现难、突破难、认定难”的特点,反渎成效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近几年检察机关的反渎力度虽有所加大,查处了一批危害民生的渎职犯罪,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远未达到社会的要求。如何快速扭转被动局面,加强反渎工作力度,全力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成为新时期反渎部门的重要课题。本文在认真分析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三难一大”问题基础上,提出了新时期检察机关应加强和改进渎职犯罪的侦查策略,使反渎职侦查工作得以创新发展。
关键词三难一大 线索收集机制 侦查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268-02
一、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三难一大”的表现形式
(一)发现难
从案源看,检察机关近年来收到的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呈下降态势,案源匮乏问题比较突出;从办案的实践看,当前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数量与实际发案状况不符,渎职侵权犯罪的实际发案数要比我们查处的数量大得多;从发案的案值看,案值明显增大;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侵权犯罪大案比例明显上升。且这些犯罪几乎都与经济利益相联系,大部分是经济利益驱动的结果。这种经济利益驱动的渎职侵权犯罪必然具有很强的欺骗性、隐蔽性,难以发现。
(二)取证难
一方面,由于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主体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严密的逃避措施,有与侦查行动进行强烈的对抗的准备。而案件的知情人员却因为我国作证制度不健全,害怕报复或者考虑其他因素而不愿作证、在举证上出尔反尔,导致渎职侵权案件证据认定难的现象,经常使审讯取证工作倍受干扰。另一方面,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知程度,与杀人、抢劫等传统刑事犯罪来说相对缺失,加上对检察机关的反渎职能的不了解,许多受害主体不懂得有向检察机关寻求救济的途径。这两方面因素容易造成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相关地方、部门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不愿意提供涉及自身利益的证据材料;二是案件受害人未能及时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时间过长,加大了对有关人证、物证的搜集难度;三是犯罪嫌疑人利用权利、职务和关系网以及单位领导出于各种自身或小集体利益的考虑等因素,对案件查处采取隐瞒、开脱或干扰的态度,人为增加了案件取证的难度。
(三)处理难
渎职案件往往都有与之相应的源案,存在不法或幕后交易,是徇私或者徇情而实施犯罪行为。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源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双方是利益关联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势必相互掩盖,造成关键事实难以确认而不能立案。同时,渎职案件的犯罪手段隐蔽、狡诈,反侦查能力强,主体又多为握有一定实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甚至位高权重,这些人关系网多,保护层厚,一般外围调查不能知内情,深入调查难免触及其关系而打草惊蛇,稍露马脚,就会竭力掩盖,动用关系阻碍侦查。另外,一些单位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不想影响年度评比,片面强调保护干部的积极性,极力掩盖本部门内部存在的渎职侵权问题,瞒案不报、设置障碍,阻挠办案,导致初查受阻严重,难以立案。
(四)办案阻力大
囿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阻力无所不在。到哪个单位办案,查办哪个单位领导,都会被认为影响单位的声誉,影响领导的升迁。因此,发案单位的领导总会以各种借口,对办案人员不配合、不支持,或者暗中撮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且有的领导认为,下属渎职侵权行为都是在工作中发生的,都是为了工作,为涉案人员遮拦说情,也在情里之中,不会象贪污贿赂案件那样有什么嫌疑。所以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中,几乎每起案件都会有各级领导出面,以各种理由干预办案,阻止办案。
二、“三难一大”问题的产生原因
(一)宣传不到位,社会认知面窄
虽然全国检察机关每年都搞反渎职侵权“宣传周”,但是大多数老百姓仍不了解渎职侵权犯罪的内涵,广大干部、群众实际上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职责、任务,大多不甚了解,更不清楚哪些行为属于渎职侵权犯罪,并且由于大多数渎职侵权行为与其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造成他们同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不高,由此出现不知如何举报或不愿意举报。
(二)智能型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
反渎职侵权部门所管辖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在这类人员中,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应变能力,其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等特点。与此同时,他们还懂法律、政策,电脑等专业技能,社交面广、有一定职务地位、关系网厚。因此,他们的反侦查活动能力较强,会采取各种反侦查措施隐瞒犯罪事实、毁灭犯罪证据,进而逃避法律制裁。
(三)关系网森严,层层保护
渎职侵权犯罪与犯罪嫌疑人的公务活动联系密切,与社会不正之风,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某些渎职侵权犯罪从表面上看具有“为公”性质,易为发案单位领导和不明事实真相及法律规定的群众所“同情”,甚至为此“捂盖子”。还有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中有着纵横交错的关系网,检察机关一但查处这些人的渎职侵权犯罪,个别领导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影响政绩,极力袒护。
(四)渎职侵权案件本身形成的工作困境
客观地讲,渎职侵权案件确实具有一些其他职务犯罪案件所不具有的特殊表征:首先,渎职犯罪往往涉及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工作人员之间,职责重叠,容易出现一果多因的情形;其次,渎职侵权犯罪往往是在危害结果发生后才得以暴露,而危害结果的发生与渎职侵权行为的发生之间往往在时间和空间上都经历了一定的变换,有些是时间的推移,有些是地域的变化,行为之“因”与危害之“果”往往会随着时空的变换和人为的混淆被披上一层“因果关系不明显”或“责任分散”的外壳。
三、加强和改进渎职犯罪的侦查策略,破解“三难一大”困境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知名度
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反渎职侵权工作,检察机关应深入持久地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法制宣传活动,通过张贴标语、宣传挂图、散发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反渎职侵权工作。一方面使干部群众了解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职能、受案范围、管辖罪名及立案标准等知识及工作开展情况,让群众知举报、敢举报;另一方面要结合当前频频发生的生产、食品安全事故,以鲜活的案例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之一,正慢慢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其危害性绝不亚于贪污贿赂犯罪,消除“渎职犯罪情有可原”的错误思想,争取社会各界大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二)建立犯罪线索收集机制,畅通信息渠道
线索是办案的前提,没有线索,办案就成“无米之炊”,而线索相对匮乏却是困扰当前渎职犯罪侦查的瓶颈之一。反渎职检察人员不仅要在犯罪案件侦查中注入以案挖案的意识,在办案中总结渎职侵权犯罪的发案规律,更须重视建立多渠道、多视野、多层次、全方位的获取渎职犯罪线索的工作机制。在内部信息反馈方面,检察机关应建立内设机构案件移送制度,通过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的反贪、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等部门与反渎职侵权局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反馈等机制,以畅通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渠道,增强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在外部信息方面,检察机关应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等有关单位互助协作,建立联络机制,定期走访有关单位,开展联络工作,争取他们多移交案件线索;加强法律宣传,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渎职犯罪线索。此外,在建立渎职犯罪线索收集机制中,应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情报信息联网。
(三)强化证据意识,提高收集、运用、固定证据的能力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性质和特点,侦查人员在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收集证据不全面、不充分,证据质量偏低的问题突出。改变这种现象的根本措施、方法,就是需要我们强化证据意识,提高收集、运用、固定证据的能力。因此,在侦查取证思路上,要强调按犯罪构成设计取证方案,扎实开展取证工作,增强针对性,实现及时性,为有效侦破案件和以后的成功诉判打牢基础。在侦查取证范围方面,首先要全面收集帐证、物证、书证,及时转化固定视听材料证据;其次,要及时收集同案人或知情人、证人言词证据;第三,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及时固定。在取证方法上,要坚持动态取证与静态取证并举,正面取证与反面取证相结合,既要重视口供,更要重视其他证据的印证;既重视讯问、询问、查帐等一般静态取证,更要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反侦查活动等进行动态取证。在固定补充加强证据方面,要积极探索运用视听技术手段固定证据等办法,以解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放纵犯罪等一对一证据中口供易变的难题。
(四)构建侦查一体化机制,排除办案阻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反渎职侦查工作干扰多、阻力大。在现有司法体制和保障机制下,实施渎职犯罪侦查工作机制一体化,可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强化检察机关上下之间、相互之间的侦查协作,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运转高效有序”的侦查机制。渎职犯罪侦查工作机制一体化的核心是上下一体,其实质是加强侦查工作的组织指挥,其作用是为保证依法顺利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排除干扰和障碍。在实践中,遇到案情重大复杂、下级检察机关查办确有困难或者需要跨区域侦查的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就可以启动侦查一体化机制查办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可以从本辖区内各级检察院抽调侦查人员,整合办案力量,成立侦查指挥中心,也可以调集若干下级检察机关的侦查力量,成立专门的办案组织,在侦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下,以“集中突破、分配经营”的方式实施侦查,还可以将案件指定管辖给本辖区其它院办理,以减少或排除各种干扰。
(五)加强队伍建设,造就符合反渎工作需要的专业化队伍
促进反渎职侦查工作的深入发展,必须有一支专业化的侦查队伍作保障。侦查主体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侦查的成败。在反渎职侦查队伍建设上,要坚持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要造就一支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的专业化队伍。要对法律专业知识,特别是与反渎职工作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进行系统的学习,更重要的是要将所学内容应用到侦查实践中去,用实践去检验学习效果,要边学习边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侦查水平。检察机关可通过业务培训、岗位练兵、以案代训等多种渠道不断提高队伍专业素质,以适应侦查实践的需要。此外,要增强各级反渎职侦查队伍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充实骨干力量,发挥他们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造就一支符合反渎职侦查工作需要的多层次专业化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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