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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检察院反渎工作困局的原因及对策

2009-01-06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
关键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

温 纯

摘要反渎职侵权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至今,经过30年和几代检察人的努力,反渎职侵权工作在检察工作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然而,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反渎职侵权工作仍处于相对薄弱的环节,与党和人民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也面临着不少困难。如何克服困难,加强基层检察院反渎工作的建设,开创基层检察院反渎工作的新局面,是摆在基层院反渎部门干警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从目前基层检察院反渎工作中面临立法不完善、线索来源少、社会认识不足及侦查手段单一等困难入手,深刻剖析问题成因,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能为当前基层检察院的反渎工作提供有益启示。

关键词渎职侵权 检察工作 基层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255-02

一、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困难的原因

由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特殊性和我国国情的客观现实,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困难重重,而且越到基层遇到的困难也越多,严重影响了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效率以及检察干警的积极性,不利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科学发展。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但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查处渎职侵权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目前虽然我国《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渎职侵权案件的范围和具体的罪名、刑罚;高检院的刑事规则、立案标准也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作了具体规定,然而随着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举证责任方式在新形势下就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例如,在查处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案件时,由于公安机关审讯犯罪嫌疑人是属于司法活动中的侦查活动,相关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很大的公权力,再加上侦查活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犯罪嫌疑人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发生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而施行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却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会迅速销毁有关证据,如果让检察机关来担负举证责任,往往就会因错失最佳时机而难以获得有力证据,致使这类案件往往最后不了了之,无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而更让基层检察机关感到困惑的是我国法律规定还存在一些冲突的地方。如在查办渎职犯罪的实践中,当行为人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又收受他人财物时,是定渎职还是按受贿处理?相关法律对此的规定是不尽一致的。1997年《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徇私枉法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之罪(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就在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还曾规定,“犯徇私舞弊并有受贿、刑讯逼供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按数罪并罚原则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让反渎部门干警在法律的适用上感到一定的困惑,给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造成一定的障碍。

(二)线索渠道来源狭窄,发现线索难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转型期,各种利益诉求纷繁复杂,时刻考验着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渎职侵权犯罪在一定范围依然呈高发态势。然而,基层反渎职侵权部门又面临着线索来源少的状态。出现这种强烈反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由于广大群众对渎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缺乏认识,不能积极主动地举报线索。二是基层反渎部门比较缺乏信息渠道,对行政执法的情况,现有的一些行政规章制度,不能及时掌握和了解。如对于偷税、漏税的犯罪,税务执法机关在进行处罚后,缺乏一种向检察机关报告的制度,致使对这种偷税漏税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容易使犯罪行为逃脱法律的惩罚。三是此类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作案手段十分狡猾和隐蔽,不易被察觉。

(三)社会各层面认识偏差,对办案干扰巨大

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害往往比经济犯罪更为严重,它不仅侵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公职人员职责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会给党和国家造成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要遏制乃至消除渎职犯罪关键是及时查办案件,并通过查办案件来教育广大干部,最终达到自觉依法行政。然而目前,由于整个社会对渎职犯罪的认识不尽相同,甚至存有很大的偏差。就外部执法环境而言,一些基层的党委、政府领导对其危害性认识还不到位,常常把渎职犯罪和工作失误混为一谈,认为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中干事难免“犯错误”,一些地方或部门领导对渎职犯罪的态度十分冷淡,认为这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集体行为的结果,关系到“集体的利益”,应该由集体负责,不能只由一人承担。甚至认为查办渎职犯罪是对以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成果的否定,会抹杀他们的政绩,害怕这会导致对整个部门制度的否定。一部分群众对查办渎职犯罪也不是很理解,觉得渎职犯罪只是工作不认真,不会有很严重的危害。对渎职犯罪感受不深,甚至持同情态度。与此同时,在我们检察机关内部,由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办案成本高,使得一些干警认为查办渎职案件是费力不讨好、得罪人的事,对查办渎职案件的认识产生了一定偏差。

这些因素都严重影响了渎职侵权案件查办工作的深入开展,导致现在基层的一些渎职侵权案件不让查,或者是说情干扰严重,要求检察机关作不诉或不作犯罪处理的现象大量存在,使得目前基层反渎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中依然是处于相对薄弱地位,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相适应,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反渎工作的要求。

(四)侦查手段比较单一,比较强调由供到证

由于受到我国长期的法律文化、执法理念、诉讼模式的影响,使得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作用依赖性还比较强,对如何通过审讯让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往往会成为侦查工作中的中心环节。而缺乏对一些其他有效侦查措施的运用,使得干警过分倚重口供办案,而根据一般办案的规律,要想在法律规定的12小时内突破口供是比较艰难,因此一些基层检察院只能跟纪委合作,借助“双规”来延长限制对象的时间,通过用疲劳战、车轮战来突破口供进行查办案件,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反渎部门干警办案能力的提高,严重阻碍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破解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困局的对策

要改变当前制约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不利状况,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力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立法,为反渎职侵权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要有力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就要针对办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对法律法规予以完善,为办案人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从而为渎职侵权案件的顺利查办提供法律保障。如在查办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案件的时候,根据这些案件的客观规律及特点,我们应该在立法上对现有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规定检察机关只需要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的损害后果存在,而其他证明责任则由对方进行举证,如果该公安人员不能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刑讯逼供,那就可以定其为刑讯逼供,这有利于充分保护刑讯逼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当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具体的“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又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类法条竞合问题时。在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依法条竞合处罚原则,根据具体情节分别定罪处罚;从而避免法律冲突问题的出现,保障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改变思路,广辟案源渠道

要改变以往案件线索来源少,质量不高,成案率低的现状,就必须要改变思路,广辟案源渠道。首先,我们要强化主动出击的意识,改变以往办理渎职案件坐等群众举报才去查处的工作方式,依靠自身力量,出动出击,多种途径去挖掘线索,尤其是要主动深入到各行各业中摸查线索,对新闻热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并从中获取线索。平时还应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等部门的联系,如可以建立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鉴于在实践中,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出于自身利益和各种考虑,往往不愿意向检察机关提供资料。因此,可以由高检院与国务院或有关部委联合下文来建立这个制度,通过这一制度来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情况上的交流工作,不断畅通信息渠道,扩大线索来源,从而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实效。其次,还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信息的交流沟通,通过与侦监、公诉、反贪、民行等部门加强沟通,因为这些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往往会有线索产生,如果能够形成一种线索的移送机制,那么就可以发现更多的案件线索。

(三)提高对反渎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只有认识正确才能更好的促进工作的开展,否则就会起阻碍作用。因此提高全社会对反渎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就尤为重要。因此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多种媒体的力量,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使全社会都能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消除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的认识误区,发动全社会的力量与渎职侵权犯罪做斗争。营造反渎职侵权的强大声势,形成一种社会合力,为反渎职侵权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调整思路,转变侦查方式

随着新形势下渎职侵权犯罪新规律和新特点的不断出现,我们要及时调整思路,转变侦查方式,来提高我们办理案件的侦查能力。首先,我们要从过去的重视口供转向重视证据过渡,灵活运用其他侦查措施来调取证据,如可通过银行查账、司法鉴定等办案手段来获取证据;此外,我们还应该充分把科技手段运用到侦查中来,提高侦查的科技含量,如可根据侦查的需要经过履行审批程序,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从而能更有效快捷的突破案件。其次,要建立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由于渎职侵权类案件阻力大、风险大,单靠基层检察院很难解决这个问题,因此,要建立侦查办案的一体化机制,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发挥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的优势,实行在案件线索统一管理的基础上,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反映强烈的、跨区域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查办确有困难的案件,实施侦查活动统一指挥、侦查人员统一调配、侦查资源统一使用的侦查工作机制。这样可以有效帮助下级侦查部门排除阻力,真正形成以市院为主体、以基层院为基础这样一个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通过运用这样一个机制上的优势来弥补体制上的缺陷。

虽然目前基层反渎职侵权工作还面临着不少困难,但令人欣喜的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步伐的加快,党中央关于严惩渎职侵权犯罪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呼声日益高涨,高检院和各级检察院党组对反渎职侵权工作也日益重视,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办案经验进一步丰富,机构和人员配备进一步加强,人员综合素质也进一步提高,只要我们不懈努力,一定能开创出反渎职侵权工作新局面,锻造新辉煌。

参考文献:

[1]王永金.当前制约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发展的难点与对策探讨.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2]缪树权.渎职、侵权案件重点、难点问题的司法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3]陈连福.形势与挑战---反渎职侵权工作之走向.出版信息不详.

[4]当前反渎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及对策.文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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